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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驾驶论文范文资料 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特点处理建议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驾驶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4-16

《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特点处理建议》:这篇驾驶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为犯罪,不考虑情节和后果,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以六个月拘役.但强力制裁下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仍逐年上升,本文从司法实践入手,分析近年来醉驾型危险驾驶案的特点,提出几点处理意见.

关键词 醉驾 危险驾驶 入刑 自首 情节轻微

作者简介:潘羽洪,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157

醉駕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等大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交通违章行为之一,简称醉驾.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此后,最高司法机关对于“醉驾”是一律入刑还是区别对待的意见不统一.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部联合发布《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达到醉酒标准的一律入罪.应该说这个联合发布的《意见》给上述“一律入罪”和“区别对待”的争议在司法上划上了句号.自醉驾入刑以来,单从数量上来看,醉酒驾驶已成为当下“风险社会”中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事实简单、证据形式清楚、法律规定明确、量刑幅度细致,但是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在实践中仍然引发不少的争议.笔者结合自己从事检察工作多年的实践,就审查起诉中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司法实践中的处理谈点粗浅看法.

一、醉驾型危险驾驶案的特点

以本院2013年-2016年受理审查起诉案件为例,4年来共受理审查起诉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416件416人,笔者分析福安市该类犯罪主要有以下七个特点:

(一)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2011年5月醉驾入刑伊始,有出现醉驾刑危险驾驶案件,2013年10月后,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不再入罪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数量仍呈现逐年大幅度上涨趋势,2013年审查起诉53件53人,2014年审查起诉76件76人,2015年审查起诉117件117人,2016年审查起诉170件170人.

(二)行为人血液酒精度在120-200mg/100ml之间的占多数

近年来发生的案件行为人酒精度在120-200mg/100ml之间为多数,以2015年、2016年两年为例:行为人血液酒精度血液酒精度在120-200mg/100ml之间的,2015年70人占总数的60%,2016年75人占总数的44%.两年中,行为人血液酒精度在120- 200mg/100ml之间的占总数的51%.

(三)行为人年龄趋于年轻化

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人年龄在20-40岁之间为主,以2015、2016年为例:2015年受理的案件中,行为人于1970年以后出生的有87件,占总数的74%,其中1980年以后出生的有43件;2016年案件中,行为人于1970年以后出生的有136件,占总数的80%,其中1980年以后出生的有78人,占总数的46%.

(四)摩托车醉驾所占比例不断增大

受地方经济、交通条件限制和驾驶方便等原因,醉酒驾驶摩托车的危险驾驶案件比驾驶小轿车的偏多,2013年醉酒驾驶摩托车的33件、驾驶小轿车的20件,2014年醉酒驾驶摩托车的46件、驾驶小轿车30件,2015年醉酒驾驶摩托车的61件、驾驶小轿车的55件,2016年醉酒驾驶摩托车的102件,驾驶小轿车的68件.

(五)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比例有所下降

近年来,醉酒驾车事故虽频发,但有所降.2013年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发生事故的25件,占全年案件数的47%;2014年发生事故的45件,占全年案件数的59%.2015年后比例有所下降,发生事故案件32件,占全年案件数的27 %;2016年发生事故案件39件,占全年案件数的23%.

(六)醉驾案件发生的实然性

醉驾型危险驾案基本上是行为人饮酒后必然发生的,以执勤 现场查获的为主,四年来发生事故报警的占总数的34%,而偶然性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仅1件.

(七)醉驾案件判处缓刑和判处拘役比例相当

醉驾型危险驾驶案案情一般较简单,快审快诉,适用简易程序,自醉驾入刑后,对该罪的判处由2011-2013年的判处缓刑比例较高转变为判处拘役和判处拘役缓刑相当.以2015年、2016年为例,2015年判处拘役的59件,判处拘役缓刑的58件;2016年判处拘役的83件,判处拘役缓刑的87件.

二、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是简单粗暴的“一刀切”的入罪标准带来一定 效果,大量本不应被认定为犯罪的所谓“醉酒”驾驶行为被认定为犯罪,缓刑被大量地适用.由于缓刑的适用效果是犯罪人被社区矫正,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这种所谓最严厉的惩罚——刑罚,实际上对行为人的惩罚效果还不如行政拘留这种相对缓和的惩罚方式的惩罚效果.这从某种程度上也解释了醉驾刑危险驾驶罪犯罪率居高不下的原因.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具体落实到危险驾驶罪中,则表现立法者设立危险驾驶罪的目的.危险驾驶罪的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安全,危险驾驶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同时危险驾驶罪是抽象的危险犯,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只要存在侵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足矣.如前所述,受生理因素的影响,同样的血液酒精含量对于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对有的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可能并无多大影响;但对其他人则可能导致严重的行为失调.这样,以血液酒精含量为认定“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唯一绝对标准,确实和刑法的目的存在相当程度的背离,可能将不应构成犯罪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从刑法保障人权的目的来看,血液酒精含量的绝对唯一标准确实极大地限制了一部分人的自由,和刑法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民的最大自由目的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

驾驶论文参考资料:

驾驶技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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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特点处理建议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驾驶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最真实驾驶手机游戏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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