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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论责任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责任能力价值表达和实现机制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论责任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3-18

《论责任能力价值表达和实现机制》:本论文主要论述了论责任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过失客观化语境中,责任能力不再是过失构成的逻辑前提,从而丧失了在实证法上加以规定的必要.但责任能力制度原旨在表达对理性能力不及的未成年与精神病加害人保护的价值,不应被完全抹消;相反,这种价值可以通过绝对年龄下未成年人与完全丧失意思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特别免责,以及适当考虑绝对年龄以上未成年人之年龄、智力、经验以型构合理人这一兼容主观的方法得到部分实现.以此去检讨反思《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可以认为,其认定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构成过失且须因有财产而担责,规定监护人承担无过失责任及被监护人无财产时的单独责任,均有不合法理现实且失于实质公平之嫌.

关键词:责任能力过失客观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中图分类号:DF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5-0069-10

在我国私法发展史上,鲜有制度如责任能力般引发学者间广泛的争论.早些时候,探讨的主要问题在于责任能力的概念及其判断标准;①近几年来,伴随《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及立法机关表现出来否定责任能力制度的倾向,②学者间争论的焦点转向于责任能力制度的实存与应然,即我国现行法是否规定及应否规定责任能力制度.③应该说,以上的争论与探讨均主要关涉责任能力制度的价值,这是较为现实的研究视角,显示了责任能力制度在私法中并非不容置疑的地位.笔者亦将循此路径,且使研究明确指向于如此构设的问题,即责任能力制度是否旨在表达某些不容抹消的价值,而有赖于什么机制去实现?并借此反思我国现实的相关制度设计.

一、责任能力与过失客观化

人类原初的法律确立了原因主义,即不问过失之有无,只要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就须负责.然而,原因主义失之过严,对个人活动妨害甚大,因而不适合于社会实际生活,遂逐渐确立以意思或心理状态之非难可能性为归责依据的过失责任主义,使侵权行为法脱离结果责任之支配而趋于合理化.而依通说,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恰是从过失责任主义逻辑地演绎出来的.“即在过失责任主义之下,故意或者过失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这里的所谓过失,是指尽管能够预见某行为的结果而没有预见,因此未能回避结果发生的情况,所以要追究因过失的责任,就必须以行为人具备一定的能够预见行为结果的最低限度的智能和判断能力为前提.”④而对于欠缺这种能力的人,由于在加害行为时没有对结果的预见可能性,则不应使其承担过失责任.传统民法理论因此将责任能力界定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须对其致人损害的后果独立承担侵权责任的资格”.⑤责任能力因而是加害人因故意或过失侵权而具有主观可归责性的前提,故“在思考逻辑上应先肯定加害人有责任能力,再进而认定其有无故意或过失”.⑥因此,可以说民事责任能力是解决加害人就其侵害行为能否成立过失的主体能力问题,也只有从这种能力中,才能够推导出加害人的个人责任.⑦这里,我们可以清楚体会责任能力与过失责任、个人责任的价值及逻辑关联.

但现今,“过失客观化”已成为绝大多数国家侵权法的通说.“过失客观化”,系指以一般合理人社会生活上之注意义务,作为过失判断的根据.其判定的要旨首先需要确认,在与行为人实施行为相同的情境之下,合理人通常会实施什么行为,并以该“通常会实施的行为”作为合理行为标准;再将行为人的“现实行为”与合理人此“当为行为”相比较,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低于该合理注意标准,即认定行为人有过失.在该判定模式中,合理人“当为行为”的确认乃过失判定的关键.此“当为行为”的确认须结合过失两个层面的法律构造(损害发生的可合理预见性与可合理避免性)展开,在确认“合理人”对于损害风险可合理预见的基础上,去探求“合理人”通常会实施什么行为以回避预见到的损害风险.⑧

过失客观化的归责根据实质不在于对行为人个人的责难可能性,而是追究违反对一般人所要求的合理注意义务的行为的危险性.因为,“如果不能期待信赖行为人在特定状况下实施与合理人同样的行为,社会生活就无法圆满地进行” .⑨所以,笔者认同过失客观归责之理据应在于信赖原则的违背.⑩可以说,“合理人”模式是客观化过失判定的最流行有效的方法而被普遍采纳.准此而言,在过失论已经采用客观注意义务违反说的今天,以个人识别能力为核心的民事责任能力已经不再是逻辑的必然要求,或者说已经不构成侵权行为逻辑上不可或缺的要件.

在我国,关于过失的性质,素有主观说、客观说与主客观结合说的争论.不少学者主张过失的主观属性,但却较为一致地以过失的性质与判断标准系属不同问题为由,而坚持过失判定的客观标准.此多少彰显主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不可行.尽管学者对于作为侵权归责基础的过失的主观意涵多有眷恋,但是,“决定每一个致害人的智识和能力以作出主观性判决的信息成本太高,因此,人们不能偏离理性人的判定标准”.而且,这种外在和客观的标准必须尽可能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因为法律没有偏好.相反,采用行为人主观的最佳判定标准,容易诱发行为人的虚假抗辩,而使其“获得几近普适性的侵权责任豁免权”.所以,过失的客观判定标准亦应成为我国侵权法领域共同的现实选择.

这里必须说明的是,过失的客观化并非完全平均化,更非绝对化.司法实践中,合理人仍有具体型构之必要,表现为以“一般人”此客观标准为基础去适当融合个体主观因素的努力,去应对解决“个案中行为人的哪些主观因素可以用来修正合理人的形象”的问题.因此,主观过失与客观过失之间其实应仅具程度上而非本质上的差别,即“允许更多个人品行(即更主观)或更少(即更客观)介入到考虑中”.从这个意义上说,客观化过失的判定是“一种将个案事实与共同体标准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司法尝试”,而最终提供给我们的仍是过失判定方法上的统一,即以合理人的通常行为作为检评加害行为的判准.其中,合理人因个案权衡而可能负载特定的社会价值,更堪共同体的正义担当,尽管这种价值负载可能因欠缺单一支配性的指导准则而难免增加规则适用的弹性.但无疑以合理人标准作为过失判定的客观准据,是当前侵权法领域现实合理的选择.而如前所述,这种“实为”与“当为”相比较以判定过失的方法展现的是行为外在的比较,在方法上无须包含对行为人责任能力的评价.

论责任论文参考资料:

企业的社会责任论文

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结论:论责任能力价值表达和实现机制为适合论责任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论责任与担当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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