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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思维论文范文资料 与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法治思维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思维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3-17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法治思维》: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思维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 要:法治思维作为一个时兴概念在当下中国被不断提及,并成为社会治理领域的正当性话语,因此需立足于法治的基本要求,结合法治实践的个案场景,在发现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薄弱环节的同时探讨法治思维的运用问题.而法治思维内涵的既有界定往往抽象而不具可操作性.因此,法治思维是以规则为中心,合法性判断为优先,限制权力保障权利,坚持正当程序的思维方式.要注意反思当代中国社会治理中与法治思维相左的四类主要问题:领导意志对法律执行的扭曲,法外利益与纠纷解决的乱象,公权力过于强势的现状,重结果轻程序的思维传统.

关键词:法治 法治思维 韦伯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4)03-0153-08

多元社会往往丰富多彩却难以寻找共识,寻找普遍共识是一个不断统合与妥协的过程.在此,法治作为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规则自治范式,为寻找社会的基本共识提供了一个鲜明方向.在社会多元的背景下,法律需要积极回应社会的需求,体现社会治理的正当性.因此,立足于多元社会的法治,以积极回应社会不同需求的法律为要旨,发挥统合人心、凝聚共识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法治应具备四个特征:①第一,法治与人治对立,是一种有正当性的信念和价值符号,即在社会中践行法治是全社会的基本共识,讲法治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信念;第二,法治是规则之治,同时是社会规则自治的基础,依法办事、强调程序是法治的本质内核;第三,法治是捆带形式理性的法治,进一步丰富了规则的内在价值,强调程序正义的合理性;第四,法治是包容的多元开放的法治,法治尊重并保障社会的多元性,不去干涉社会成员的权利行使.概言之,法治要照顾、回应、整合社会不同层次的需求,其主张与社会样态相契合,锻造成人世生活与秩序建构的治道.

当前,我国社会的发展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机遇,践行法治业已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而法治在当下中国如何展开和运作,也就构成了法治思维的问题域.结合马克斯·韦伯对统治类型的划分,可知法治思维所契合的社会治理模式是理性型法治,亦即形式主义法治.②因此,探讨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法治思维,需要回答法治思维与形式法治的内在关联,以及在个案场景中如何利用法治思维回应社会这两个问题.而对当下中国法治实践的薄弱环节的克服,即在社会治理中补强法治思维,突出形式主义法治观,成为改善法治实践的契机.

一、从神学世界观到法学世界观:马克思主义视域内的法治思维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法治思维被认为是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战胜欧洲中世纪“神学世界观”后社会基本运作进路.恩格斯曾在《法学家的社会主义》中指出,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一大成果,是将人类社会从“神学世界观”范畴转变为“法学世界观”,亦即理论法学界所熟知的西方法治思想体系.在法学世界观中,人权得到张扬,法治得以构建,个体的权利平等使人摆脱了国家和血缘宗法关系对人独立性的束缚,使人获得了“政治解放”.③通过恩格斯的阐述不难发现,在历史语义中,法学世界观在历史的华丽转身中战胜了神学世界观,使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成为新的社会价值理念,并最终生成现代法治体系.因此,法学世界观之于神学世界观,更为现实,也更为先进.在这一过程中,人们逐渐开始学会体系化运用法学世界观来指导实践,逐渐借助个人权利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和社会规则自治为基础的法治体系对个人生活统筹规划,进而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中,借助这样一种规范分析方式参与经济活动,参加政治组织和政权活动.这一过程,也可以称为运用法治思维的过程.

更重要的是,法学世界观并非只是指导资产阶级的世界观,而且更是无产阶级用以反对资产阶级统治的有力武器.在无产阶级运用法学世界观进行阶级斗争的过程中,原有的体系被扬弃,唯物史观成为新的法学世界观内核,即无产阶级法权世界观.恩格斯认为,正如资产阶级在反对贵族的斗争中一度按照传统抱有神学世界观一样,无产阶级起初也从敌人那里学会了法学的思维方式,并从中寻找反对资产阶级的武器.④而且,初期的无产阶级是受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的影响,并且运用法学世界观来反对资产阶级的.所以,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的第一批政党组织以及它们的理论代表都完全站在法学“权利基础”之上.⑤这为当代中国语境下寻找法治思维运作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切入点,也为寻找法治思维的运作规律、运作范式奠定了基础.

二、法治与法治思维的内涵:以韦伯的政治社会学为进路

如果说确立法治思维的前提是认识到法治思维的意义,那么,法治思维真正确立并运用的关键则在于正确理解法治思维的内涵.而理解法治思维的内涵,首先需要明确法治的内涵,因此,需要回顾社会统治的治理类型和法律的类型问题.对此,马克斯·韦伯认为,具备正当统治权威的类型有传统型、克里斯玛型和法理型统治三种;传统型以某种超越的权威以及血缘和身份作为其统治正当性来源,克里斯玛型以领袖的乾纲独断和个人魅力为统治正当性来源,而法理型统治则以法治为其统治正当性来源.韦伯进一步认为,在法理型统治的背景下,法律成为一个高度体系化的社会系统,独立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的领域;在这个体系中,社会管理呈现出一种理性化、技术化的特点,并以科层制和官僚制作为统治的基本组织架构.⑥韦伯认为,法理型统治是三种治理模式中最稳定、最有生命力的.与此同时,韦伯进一步在法理型统治的基础上对法律进行了分类.按照形式(法律是否具备可预期性、独立体系以及与道德、政治等因素相分离)以及理性(是否具备统一标准)这两条线索,韦伯将法律四分为形式理性法、形式非理性法、实质理性法、实质非理性法.这四种法律又分别与三种统治类型相勾连:形式非理性法搭配克里斯玛型统治、实质非理性法和实质理性法搭配传统型统治、形式理性法搭配法理型统治.⑦

按照韦伯的分析,形式理性法构筑了法理型统治的前提,是“法治社会”的要义,这也就意味着法理型统治以形式法治为基本要求.结合韦伯对法律类型的分析,笔者认为,法治内涵的核心在于形式属性,在此基础上兼有实质意涵,形式法治理论聚焦于法的渊源和形式,而实质法治因素则指有关法律的内容符合正义或道德原则等要求.⑧结合韦伯对理性型法以及法律类型的陈述,在“法律没有漏洞论”业已被实践所否定的情况下,在强调法律体系作为封闭圆环和内部证成等形式理念的同时,为弥补法律滞后性所带来的法律解释上的乏力,需要关注外部证成的路径,但这仅限于某些公认的实质因素作为法治体系的构建前提,如自由、公平、正义等,但不应过分强调这一路径,因实质法治有消解形式法治之虞.⑨对此,依据韦伯的观点,纯粹的理性型法强调法律的体系独立与价值独立,从而与法实证主义的分离命题相契合,但是,单纯强调法的形式,而忽视其实质内涵以及以实质内涵作为法的先验判断的命题,已经为二次大战的历史所终结,不少新分析法学者都承认道德与法律之间不存在截然分离的命题.⑩因此,法治思维应当以形式为主,同时也需辅以实质判断,并以此作为法律价值的基础.其次,在与自由主义的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法治体系并非一个绝对的封闭体系,在某些法治活动中构筑公众参与和公众协商等机制,可以强化公民的政治参与度,防止官僚制所带来的不良后果,这一点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活动而言,更具重要意义.在这样的背景下,法治思维应当是以规则为中心、合法性判断为优先、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推崇正当程序的思维,这是形式法治对法治的明确界定.同时,法治方式的社会治理虽然倚重公共决策者,但其行为首先需要引入公众参与以及民众监督,同时还要受到具体规则、共同理念、良善习惯的约束,从而为社会成员提供相对明确的预期,进而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和社会创新的演进.

思维论文参考资料:

思维和智慧杂志

大学生思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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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法治思维为大学硕士与本科思维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思维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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