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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早期教育论文范文资料 与对推动03岁早期教育健康有序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早期教育范文 科目:本科论文 2024-02-05

《对推动03岁早期教育健康有序》:本论文可用于早期教育论文范文参考下载,早期教育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编者按

十多年前,早期教育还是个新生事物,而如今,早期教育工作已经开展得如火如荼.相关调查发现,当前早教质量参差不齐的状况令人担忧,早教机构的规范化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那么,设置早期教育机构应具备哪些实体条件?申请早期教育机构应履行哪些程序?早期教育机构应到什么部门登记注册或审批?其业务工作应由什么部门监管?早期教育机构该有怎样的运作模式?政府在推动早期教育的发展中应发挥怎样的作用?如何提高早期教育质量?这些都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林雪卿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学前教育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学前教育理论、教育法学等,已在《中国教育学刊》《人民教育》《学前教育研究》以及各大学学报等CN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8篇.参编、独立主编、编著和著书四本.文章多次被人大复印资料与《高教文摘》全文转载.多次获得由政府颁发的社科论文奖.

所谓早期教育,狭义上是指0~3岁阶段的早期学习,广义上是指0~6岁阶段的早期学习.本文所说的早期教育,是指狭义的早期教育.即本文认为学前教育阶段分为早期教育与幼儿教育两个阶段.本文所说的早期教育机构,是指招收3周岁以下婴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活动的包括托儿所、早教中心、亲子园或班等在内的各类教育机构.

一、目前早期教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识不到位.老百姓对早期教育的重要性、意义还没有正确、足够的认识,有的家长对早期教育仍有不信任感.目前对早期教育有两种极端认识:一种是认为早期教育无所不能;另一种是认为早期教育百无一用.

2.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完善.目前,从国家层面上看,我国已经出台的专门针对幼儿教育领域的法规有两部,一部是1989年的《幼儿园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另一部是最新版2016年的《幼儿园工作规程》(部门教育规章),而针对早期教育领域的法规是一片空白.从地方层面上看,一些地方如青岛、南京、福州、福清、慈溪等地已经出台了早期教育领域的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但我国大部分地区对早期教育领域还没有任何规范.

国家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地方又没有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办学条件、招收对象、教师资格、收费标准、监督考核等都没有相应要求,导致早期教育市场较为无序、混乱.如笔者在实地调研中发现,一些早期教育机构也在招收3~6岁的幼儿,这些招收3~6岁幼儿的早期教育机构一般由工商部门注册,却在变相地办幼儿园,就堂而皇之地规避了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管,质量无法保证.

3.对早期教育没有相应的研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出台要建立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但我们目前对早期教育的研究极为薄弱.如目前早期教育机构的准入门槛太低,甚至没有什么准入门槛,这不利于整个行业健康、有序、规范的发展.那么,创办早期教育机构的门槛(包括人、财、物等)到底要多高才符合我国实际,才比较科学?这一门槛是全国统一一个标准还是各地可以有各地的标准?又如,早期教育工作到底应该由教育主管部门管还是卫生计生部门管?或者齐抓共管?对这些基本问题目前都还没有深入研究.

4.政府对早期教育市场的监管落后于早期教育市场发展实际,政府没能发挥其在早期教育发展中应发挥的作用.目前,我国早期教育市场如火如荼,但不管是从规章制度、管理机构、管理模式、经费支持、课程标准,还是在运作规则上都还非常薄弱.如:我国目前很多早期教育机构是由工商部门审批,由于业务不对口,工商部门审批后没有能力或没有精力管理、监督与指导这些早期教育机构.即使是有心指导与监督这些审批过的早期教育机构,目前国家也无规范的课程与纲要,他们也不知道依据什么进行监督与指导.而有指导能力的教育主管部门,却没有权利对社会上的早期教育机构实施的教学内容或者是办学情况做指导和监督.

5.早期教育机构举办者的素质与师资的素质良莠不齐,导致早期教育质量也参差不齐.如:早期教育机构的举办者缺乏专业知识和早期教育机构的管理经验;早期教育机构的师资力量不足,加上他们很少有机会得到规范、专业的培训,导致其课程研究能力、课程开发能力有限,无法独立开发符合各地特点的早期教育课程.

二、对推动早期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早期教育越来越受到家长的重视.针对早期教育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对如何推动0~3岁早期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有以下几点思考:

1.正确认识早期教育.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全社会要依托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积极宣传科学的早期教育理念,营造正向的舆论氛围.各地还可以依托教育信息网建立早期教育指导站,满足家长(看护人)接受指导、咨询、互动、交流的需要.

2.先制定国家或地方层面的早期教育政策,待条件成熟时再将政策进一步上升为法律法规.目前能找到的国家层面对早期教育工作作出规定的文件只有教育部于2012年出台的《教育部关于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的通知》(教基二厅函〔2012〕17号).仅有这一文件显然无法满足早期教育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为此,从国家层面看,可以先出台一系列相对完善的政策文件,对目前早期教育事业发展中急需规范的基础性问题先作出规范,待时机成熟后再将这些政策文件上升为法律法规.从地方层面看,各地可以充分利用其地方立法权或规章制定权,先行先试,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如:目前已有南京、青岛、福州、福清、慈溪等地出台了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这对规范早期教育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笔者认为,目前早期教育领域亟需规范的基本问题有:

(1)早期教育机构应具备的实体条件.参照《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实体条件,根据早期教育的特殊性,规定早期教育机构设立应具备的实体条件,具体包括组织机构和章程、合格的人员、有办学启动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符合标准的设备设施等软硬件方面的条件.

早期教育论文参考资料:

关于早期教育的论文

早期教育杂志

早期教育杂志社

廉洁教育论文

国家级教育类期刊

教育教学论坛期刊

结论:对推动03岁早期教育健康有序为适合不知如何写早期教育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早期教育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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