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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声音商标注册论文范文资料 与声音商标注册的相关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声音商标注册范文 科目:学术论文 2024-01-30

《声音商标注册的相关问题》:本文关于声音商标注册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在我国声音商标虽已进入公众视野,但仍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关于声音商标的注册、审查、使用、侵权的问题研究亦处于初步阶段.从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腾讯公司“滴滴滴滴滴滴”商标驳回案最终折射的法律原理上可以看出,声音商标注册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声音商标 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 显著性

在新《商标法》开始实施的三年多的时间里,中国商标局亦核准注册了部分声音商标,例如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诺基亚公司开机短乐“诺基亚之歌;二十世纪福斯电影公司电影片头曲等.目前,从商标局对外公布的商标数据来看,声音商标的申请量已有五百多件,但实际被核准的声音商标其实占申请量的比例却很少.从478件声音商标的申请注册的调查结果来看,申请注册的成功率仅为2.9%,大部分声音商标被驳回.从目前的申请注册情况来看,被核准的声音商标多数为我国国内或国外较为知名的公司企业,声音使用的历史较为久远.例如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至今发展已有76年之久;二十世纪福斯电影公司成立于1935年,已有82年的发展历史,而其在中国获得注册的第41类18200822号声音商标在美国获得注册的时间已有二十余载.

一、声音商标的概念

WIPO将声音商标(又被称为音响商标、听觉商标)定义为,是通过普通的声音、单个的音节,或者是整段乐曲作为标志用以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声音可以是音乐声音,也可以是非音乐声音.音乐声音可以是专门创作的(即特意委托创作的),也可以取自现有乐谱.非声音音乐也可以是创作的,或者直接复制自然界的声音(如雷鸣、狮吼).

《美国商标审查指南》将声音商标界定为:是通过听觉而不是视觉的方法识别并区分一种产品或服务.声音商标的例子包括:(1)一系列的音调或音符,有字或无字;(2)有音乐伴奏的一个或多个文字.

《澳大利亚商标审查实践和程序指南》将声音商标界定为:可以为被听觉器官感知的任何事物.可以为复杂的管弦乐号角,或简单的机械敲击声.可以是歌曲、口语文字、发音和其他声音的结合、可以是狗的叫声、铃响声、婴儿的哭泣声等.只要能够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被听觉器官感知的任何事物.

《日本商标法》将声音商标界定为:由音乐、音声、自然声音构成的能被听觉器官识别的商标.例如使用CD记录的声音、电脑的开机声音等.

我国将声音商标界定为:是指由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一段乐曲: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

二、声音商标注册的形式要件

在美国注册声音商标不要求附图;可以采用MP3、DVD、CD等形式提交聲音商标副本.如果商标包含了音乐或音乐配词,申请者也可以提交乐谱作为样本.

在澳大利亚递交声音商标申请须提供商标的图形表示,可以是商标的简单言语表示.音乐作品商标的图形表示可以接受乐谱;除提供图形表示外,申请人必须提供对商标的清晰精准的描述作为申请背书.冗长的乐谱,例如完整的管弦乐总谱或钢琴作品不符合注册性的要求,具体音乐作品的名字不能作为图形表示.

欧盟自2017年10月1日商标法改革后取消了图样表示的要求,声音商标在申请时需要提交声音的音频文件或提交准确描述声音的五线谱,也就说五线谱是可选文件,但声谱的文件则需要提供声音文件.

从我国对于声音商标申请的规定中可以看出,递交声音商标需要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声音样本及图样(五线谱或简谱)表示并附以文字说明,同时说明申请声音商标的具体使用方式.

各国对于声音商标注册形式要件要求均存在其优缺点,例如,提交图样表示及文字说明,在客观上对于声音商标注册后的侵权认定会提供更客观的依据,但前期提交的准备以及审查员的审查工作会比较繁琐,后续的文件保存以及检索工作亦会比较繁重.如图样及音频文件共同递交,在后续侵权认定中,我们依据图样表示为准,还是依据音频为准,现行法律还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声音商标作为非可视商标、由人们的听觉器官得以感知,加之消费者在感知声音商标的同时不会关注其图样表示,对图样的感知需要一定的音乐基础,个人更倾向于以音频文件为准.

三、声音商标注册的实质要件

(一)通用性声音的界定

一种声音在一个行业或多个行业中被经营者广泛使用,且广大消费者亦众所周知,这种声音则具有通用性.通用性声音显著性和识别性差,其包含或由普通、常见的声音所组成,其他经营者想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声音商标.例如小孩的格格的笑声用于儿童保健服务上及儿科医疗服务上,该声音则为通用性的声音.

(二)功能性声音的界定

“功能原则”指在商标争议中,对体现产品功能的特征不得主张法律保护而限制他人使用.即如果某产品的外部特征对该产品的目的、性能和作用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则该特征便成为了该产品的功能性特征,则他人对该功能性特征的使用不构成侵权.

功能性的声音往往产生于机器设备的操作,而这些功能性的声音多个商家在销售其商品或提供其服务时均希望使用,例如摩托车的发动引擎声,如果该声音使用在摩托车或摩托车发动机上,则称为功能性声音;如消防车的警报声、救护车的急救声这些声音在消防及救护设施上也具有功能性.

(三)声音商标的显著性

美国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指出商标为“独特、与众不同的、具有显著性的”声音所构成的商标,其本身具有独特性;但由普通声音经过长期的使用宣传后被赋予第二含义则为获得显著性声音商标.

澳大利亚商标审查和程序指南指出,在商品和服务上使用的对本行业来说属于非功能和非通用的声音,例如,手摇铃的声音用于书籍、服装、食品上其具有识别性;但对于玻璃摔碎的声音,用于玻璃维修或挡风玻璃维修上,该声音则不具备独特的识别性,需要通过大量的使用证据来证明其具有识别性,即该声音需要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后才能被赋予第二含义并获得显著性.

(四)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

美国商标审查指南中指出在考察一项获得性独特性的主张时,问题在于该商标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获得独特性是否实际上已经进入购买公众的脑海,而不在于该商标是否能够具备独特性.

从较早保护声音商标的美国来看,一些较为简短的声音获得了注册.例如Reg.No.5091526(商标为持续几秒钟的哨声),该商标于2016年11月29日获得注册;Reg.No.2000963声音商标由“OOH,IT’S SO GOOD”声音构成该商标于1996年9月17日获得注册,现已存续使用二十余年.

澳大利亚在进行声音商标显著性判断时主要基于商标的功能性和通用性;美国对于声音商标显著的认定一种是考虑其固有显著性,这类声音商标不要求提供证明便可注册为商标,另一种是考虑通过其提供长期使用而被市场认同的证据而获得的显著性.

在澳大利亚也有一些听似简单的声音商标获得注册,例如Reg.No.738848,商标由“SPROING”一词构成,声音像弹簧弹在金属上发出的声音,该商标于1998年6月获得注册.Reg.No.818174声音商标由五个连续的音符构成(结构为CCCEC),声音比较简短,该商标于2004年8月获得注册.

简单的声音商标不等于缺乏显著性商标,独创性亦不天然等于显著性.腾讯公司声音商标驳回案,从根本上来说是该商标的显著性问题.对于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判断,需考虑消费者的一般认识、声音的时间长短、是否为功能性商标、是否已进入公众的脑海、采用综合判断的方法来认定声音商标的显著性.

声音商标注册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声音商标注册的相关问题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声音商标注册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声音商标注册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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