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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论文范文资料 与检察机关强制医疗法律监督的难题和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检察机关范文 科目:本科论文 2024-02-12

《检察机关强制医疗法律监督的难题和》:本文是一篇关于检察机关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的参与与监督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的职权规定.由于立法的粗疏和司法经验的不足,强制医疗在实践中面临不少难题.因此,确有必要尽快完善强制医疗程序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加强各机关之间的衔接配合和配套建设,提升检察机关强制医疗法律监督的实效.

关键词:检察机关;强制医疗;法律监督;实践难题;完善路径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605(2015)02-0088-03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特别程序的形式,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纳入司法化轨道,这是我国司法文明和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一项新增职责.由于立法原则性规定了强制医疗的启动、审查、救济、监督等相关程序,检察机关在强制医疗法律监督实践中遇到不少困境和难题.因此,检察机关要厘清在强制医疗法律监督中的角色、职权和职责,积极探索相应的工作模式,提升强制医疗法律监督实效.

一、检察机关强制医疗法律监督面临的实践难题

强制医疗在性质上是一种刑事措施,但不是刑事处罚.它不是以处罚行为人为目的,而是以治疗精神病患者、保护社会为目的.对精神病人实行强制医疗,是通过正当程序将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问题制度化、法治化,旨在实现社会防卫与人权保障的平衡.由于立法的粗疏,使得强制医疗在实践中运行效果不尽理想,同时也面临不少困境和难题.

(一)检察机关强制医疗法律监督的力度不够

目前,由于全国安康医院数量极其有限,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各地只能在一些专门的精神病医院或医疗康复机构对被强制医疗人进行强制医疗.这样以来,检察机关在对上述强制医疗机构进行法律监督时往往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强制医疗程序中对机关、人民法院、强制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的手段仅仅限于要求机关说明理由、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出具检察建议书等.这些监督手段完全取决于被监督机关的配合和支持,使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力缺乏刚性手段.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二十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但对于“决定不当”的判断缺乏评价依据和操作标准,导致检察人员只能主观推测,随意性大.

(二)机关的临时性约束措施与变相限制人身自由难以区分

由于立法对强制医疗临时性约束措施的方式、程序等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对机关所采取的限制涉案精神病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难以界定.实践中,涉案精神病人大多被在看守所,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如何进行法律监督,使得检察机关很难对机关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和法律监督.比如,对涉案精神病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措施到底属于超期羁押还是临时性约束措施,一时很难认定.

(三)对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操作性不够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强制医疗的适用必须符合行为、主体、社会危害性、必要性等四个条件.由于这一立法规定对强制医疗实施的必要性条件没有明确的细化和界分,实践中往往导致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认识不一,客观上影响了强制医疗的法律适用.在强制医疗过程中,检察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但对于如何监督强制医疗程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立法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该如何执行,由谁执行,费用由谁承担等一系列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人民法院在作出决定后就让行为人家属将涉案精神病人带回家或者让其自费自行去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四)强制医疗法律监督效果不尽人意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对于涉案精神病人系外地人时,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是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治疗,还是由涉案人员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治疗,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强制医疗案件,人民法院大多不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一般不对案件的犯罪事实和精神病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被申请人的家属一般也不会主动提出异议.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不会轻易推翻鉴定意见,而作为对案件最有可能持有异议的受害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意见,很难被法院采纳.由于精神病人通常不到庭参与法庭审理,承办法官对精神病人的“继续危害可能”的审查完全依赖于法定*人的意见.显然,这种没有经过当庭质证及抗辩所认定的事实和依据,缺乏有力的证据证明.

(五)强制医疗解除程序和经费保障难以落实到位

在对精神病人实行“入院中心主义”的强制医疗模式下,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强制医疗机构如何开展定期评估制度,实践中导致定期评估制度形同虚设.不仅如此,由于定期评估需要耗费大量的经济成本,强制医疗机构通常不会积极主动开展定期评估.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作为强制医疗的解除条件.相关司法解释对人身危险性的判断也缺乏明确标准.此外,由于强制医疗鉴定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不少地方未能对涉案精神病人提交强制鉴定.比如,某县有两起涉案精神病人需要强制鉴定,但囿于缺乏经费保障一直未能提交法医鉴定.

二、检察机关强制医疗法律监督的基本路径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构建的强制医疗程序,改变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启动、决定、执行都由机关主导的现状,将强制医疗程序纳入了司法轨道,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进行法律监督.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检察机关强制医疗法律监督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

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是对精神病人实行强制医疗的第一道关口.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要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基本人权,细化被鉴定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标准,规范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对于案件当事人、*人、诉讼*人提出精神病鉴定申请的,要全面权衡案发原因和行为人的人身健康状况等因素,及时委托鉴定机构对行为人进行司法鉴定.考虑当事人权利保障的需要,立法要赋予当事人提起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权利救济,比如,赋予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选择权、对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应当享有重新申请鉴定权.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医院证明的精神病家史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司法鉴定申请.

检察机关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检察机关强制医疗法律监督的难题和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检察机关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检察机关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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