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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证分析论文范文资料 与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和统一系统轮案规则改革实证分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实证分析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3-08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和统一系统轮案规则改革实证分析》:本论文可用于实证分析论文范文参考下载,实证分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 检察办案组织配合统一系统进行的改革极大地提高了办案的公平性,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诉讼资源.要明确规则,公开规则;检察官要了解规则,提升自身能力.

关键词 办案组织 轮案规则 实证分析

作者简介:孟庆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91

一、检察办案组织概述

(一)检察办案组织的内涵

对于检察办案组织的定义,学术界及实务界有不同的观点,但不外乎以下几种:

一是检察办案组织是行使检察权的最基本的组织单元. 二是检察办案组织是检察权运行在实践层面的最基本载体. 三是亦有一些观点,将检察官办案组或者检察官个人,作为了检察权行使的基本单元,等同于办案组织.故而,根据当前司法改革对检察办案组织的预期以及相关试行规定的界定,笔者认为可以将检察办案组织定义为:以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为组织形式,通过检察官和主任检察官负责制实现案件承办权和决定权的统一的基本办案单元.

(二)检察办案组织的形式与特点

1.检察办案组织的形式

根据规定,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是检察机关基本办案组织形式. 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2.检察办案组织的特点

其一,承办权与决定权的统一.当前推行的办案组织,在司法改革以及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背景下,不论是独任检察官还是检察官办案组里的检察官,都独立行使检察权,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

其二,检察权行使的最基本单元.检察办案组织,不论是独任检察官还是检察官办案组,作为案件承办的基本单元,是检察权行使的最小级别载体,也是最直接行使检察权的载体.

其三,权责统一,界限明确.当前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下的办案组织,检察官对自己的案件终身负责,对于检察长决定的案件,检察长对决定的案件承担司法责任;对于检察长审核的案件,如果检察长审核改变检察官的决定,则由检察长对改变的决定负责.

二、统一系统 轮案规则改革简介

2017年6月,上海统一系统进行升级,轮案规则进行了统一的调整.笔者下文以上海市B区检察院为例对改革前后的相关规则进行分析.

(一)改革之前的轮案规则

改革之前,每个业务部门都有自己的轮案规则,笔者在此以公诉科进行分析:

改革以前,公诉科的轮案规则是案管部门将案件统一给到科长,科长进行分类后将案件分派到不同的组里.案件到组以后,小组负责人进行分配,大组一般由主诉检察官进行分配,小组由检察官进行分配,分配方式也有两种,一种是几位案件承办人按顺序认领案件,不进行区别,数量绝对公平;另一种是由负责人根据难易程度,进行分配,资深案件承办者分配复杂难办案件,年轻的助理承担相对简单的案件.此外,在特定时期,也会请其它部门案件承办人帮助*一定数量案件,这也算是一种例外规则.

(二)改革后的轮案规则

本次轮案规则,与新的办案组织形式同时进行改变,二者相辅相承,公诉科在新的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的形式基础上,采取了以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为核心,助理检察员和检察官助理同等参与轮案的规则,该规则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性规则,不同的组别,根据不同的人数,进行轮案,每个组只有参与人数多少的区别,人多件案件多,人少案件少,案件是以存在的人数进行分配.从结果上来说,每个人所分配的案件数是相同的.另一部分是例外性规则,即由于一正三副四位科长需要审批其他检察官案件,所以在原则性轮案规则的基础上,对他们做了例外处理,适当减少轮案的次数.所以,在以科长以及副科长为办案组的组里,内部人员办案数量是均等的,但是同普通组的人員来说,其办案量是根据检察官轮案规则的比例来确定的,不一定是数量的绝对均等.

三、检察办案组织配合统一系统进行的改革

(一)改革前办案组织样态分析

改革以前,公诉部门的办案组织形态大致如下划分:

从整体架构来说,以上海市B区检察院公诉科来说,本部门有六位主诉检察官,加之8位入额检察官,检察官下设置不同助理及助理检察员,根据案件类型不同,划分为不同的组别:有简易案件组,该组相对来说是一个大组,一位主诉检察官,一位入额检察官,外加三位助理检察员;金融案件组,由于案件数量相对较少,该组由一位入额检察官外加一位助理检察员,一个检察官助理构成;再比如,疑难案件组,由一位主诉检察官,同时该检察官也是副科长,加两位助理检察员,一位检察官助理构成.综合上述,可以得出在此前公诉科的办案组织形态基本上是根据案件进行组别划分,采取的是检察官加助理的模式.

(二)改革后办案组织实际样态分析

为配合统一系统升级后新的轮案规则,公诉科的办案组织形式也进行了重新设置.

新的办案组织形式是以独任检察官以及检察官办案组的模式呈现,取消了助理检察员与检察官助理的区别,二者都界定为案件的协办者,以同样的身份协办案件,区别在于,经授权的助理检察员,依然拥有出庭公诉权和相关文书的署名权,而检察官助理尽管进行案件协办,但并不在案件相关文件上署名.

四、两者改革对接的效果分析

改革已有一段时间,笔者结合实际运行,对利弊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不容置疑,两者的改进与升级,对于实际办案来说有着显著的优点:

首先,极大地提高了办案的公平性.改革之前,先由科长分案到不同类型的组别,再由不同组的负责人进行组内分配,层层分案导致的后果就是不同的承办人,承办案件数量差距非常大.在新的轮案规则之下,经过统一讨论,制定的轮案规则,同等级别同等类型的案件承办人,承办案件的数量是相等的.

实证分析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和统一系统轮案规则改革实证分析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实证分析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规范分析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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