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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论文范文资料 与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法律监督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检察机关范文 科目:本科论文 2024-04-03

《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法律监督》:这篇检察机关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进行法律监督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为增强对刑事和解进行法律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检察机关有必要完善对 机关、审判机关及自身监督的手段和方式.

[关键词]刑事和解;法律监督;检察权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

新的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当事人和解的适用范围、和解协议的审查和制作、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自此,刑事和解制度正式纳入到了刑事诉讼程序中.

从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某些特定性质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在司法人员居中主持下,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直接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司法机关审查确认并据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某种宽缓处理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是对当事人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充分体现和尊重①,落实好这一制度,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恢复因犯罪而受损害的社会关系,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回归社会,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进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

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在此意义上说,刑事和解程序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具有天然的相关性.就当前司法实践而言,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进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保证刑事和解公正性的客观要求

公检法三机关为实施刑事诉讼法所颁布的规章或者司法解释虽然对刑事和解制度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其公开性透明性仍显不足,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进行的和解,往往被公众误解为是当事人动用人际关系非法操作的结果;在和解赔偿数额方面,由于没有具体的标准,部分被害人可能“得理不饶人”,自认为是刑事案件就可以任意主张赔偿金额,漫天要价的结果往往致使那些虽然罪行较轻但赔偿能力不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丧失了本来可以获得从轻处理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一些富有的犯罪嫌疑人又以开出高价赔偿为引诱换取某些较为贫穷的被害人的谅解,从而在形式上得到了从轻处罚的条件.这些现象会让公众误以为花钱就可以“搞定”刑事案件.②凡此种种,对于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公平性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都是一种损害,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预防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的客观要求

从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分析,应当说刑事和解制度还是赋予了司法人员相对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尤其是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达成并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以及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显得更加突出.这种权力如果不被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一方面极易造成权力滥用,以压促和从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办案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惰于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的职责,只要遇到当事人和解就草草结案.③这些都有可能是权力寻租的空间,因此应当成为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重点.

三、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进行法律监督的可能性

(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是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进行法律监督的根本动力

“法治国家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立法上每授出一项权力,就必须同时设立相应的控制权力的制约机制,使权力和权力或者权力和权利之间得到充分制衡,以防止该项权力被滥用.”④国家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目的就是为了监督和控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随着公民权利意识觉醒,公民对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愿望更加强烈和广泛,所以,党 及时地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和要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被写入了《宪法》.可见,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进行法律监督,顺应人民群众的权利诉求,合乎执政党对治国路径的理性选择,因此,这种监督具有强大的动力之源和不竭的生命力.

(二)不断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对刑事和解进行法律监督的根本保障

依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了保证法律监督任务的顺利完成,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特定的职权:一是立案侦查权;二是审查批准逮捕权;三是审查决定起诉和不诉权;四是抗诉权;五是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权.检察机关通过行使上述职权来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全面实现,有效地起到了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作用.

四、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

(一)对 机关进行监督

部新修订的《 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第322至327条共六个条款细化了刑事和解程序.依据上述规定, 机关只要已经依法立案,在侦查阶段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刑事和解,案件都要一律移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重新审查是否符合刑事和解条件,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在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时是否应当将和解材料移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科部门审查.针对这一情况,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强化对刑事和解的监督意识,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证据核实工作,可以通过询问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亲属以及讯问犯罪嫌疑人查明是否有和解,必要时还应当询问 机关办案人员进行核实,发现 机关没有提交和解材料的应当要求提供;对于 机关*的治安案件,应当进行抽查,发现以和解之名搞变相“以罚代刑”的,检察机关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责令其立案侦查,发现有渎职等犯罪情况的,应当将犯罪线索依法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处理.

(二)对人民法院进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501至506条,共六个条款细化了刑事和解程序.由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因此,对于由法官主持下的和解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监督:一、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公诉人在会议中当面向当事人核实;二、对于不需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应商请法官提前向公诉人告知当事人和解的情况,并将相关证据材料复制送达检察机关,公诉人可以在庭审前或者庭审中审查和解的效力,再据此提请法院是否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三、对于已经做出判决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判决书,发现和解违反法定程序或当事人意愿,已经影响到公正量刑的,应当视情况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抗诉等手段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法律监督为关于本文可作为检察机关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检察公益诉讼服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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