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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宏观调控论文范文资料 与农村土地整治中宏观调控法制缺位和制度建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宏观调控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07

《农村土地整治中宏观调控法制缺位和制度建构》:该文是关于宏观调控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辽宁沈阳110169

摘 要:农村土地整治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决定了其对农村土地整治的介入以及不断强化.农村土地整治中宏观调控法制建设还存在不足,应当从完善农村土地整治规划运行约束机制、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流转规范制度、建立公共财政投入保障制度、构建土地整治与生态保护协同制度体系等方面加强宏观调控法制建设.

关键词:农村土地整治;宏观调控;法制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030-02

作者简介:赵凯(1968-),女,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经济法、行政法;高艳军(1964-),男,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法理学、经济法.

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农村土地整治已经演变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决定了其应当对农村土地整治的介入以及不断强化.然而,实践中农村土地整治中宏观调控法制建设还存在很多不足,探讨农村土地整治中的宏观调控法制建设,对规范农村土地整治,促进农村土地整治战略目标的实现由重要意义.

一、农村土地整治与宏观调控法制建设

(一)农村土地整治宏观调控法的介入

农村土地整治是土地资源的重新配置过程,具有公共产品属性,这决定了土地整理不能由土地权利人自发地完成,需要政府行为介入,由公共决策.土地是当今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土地整治的公共决策应遵循经济规律,政府应依法对土地利用关系进行间接干预,而非行政命令.除土地权属变动、土地置换等整治结果受微观的民事法律调整之外,土地整治的发动、过程控制等主要方面因依赖宏观的政府干预而必然受宏观调控法规范.

土地整理目标和功能具有综合性,这也决定了宏观调控法对土地整治的必然介入.我国农村土地整治已由初期的农用地整治为主发展到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近年农村土地整治更是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土地整治以提高耕地综合产能、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等多目标并重,以显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价值,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为时代责任.宏观调控法作为调整宏观经济关系的经济行政法,其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土地整理与宏观调控法在目标和功能上具有契合性,土地整理需要宏观调控法的介入.宏观调控法对农村土地整治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明确土地整治的法律目标、为政府对土地整理的宏观调控提供法律依据以及规制政府土地整理宏观调控行为.

(二)与农村土地整治相关的宏观调控法制建设

宏观调控具有资源配置的功能和导向,是政府代表社会配置资源的活动.与农村土地整治相关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主要有:

土地整治规划制度.土地整治规划是对土地整治范围、布局、结构和时序等进行规范,规定了土地整治的方向,是对未来土地整治的一种理性安排.土地整治规划制度是宏观配置土地资源的法律制度,是土地整治中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稳定长期土地利用关系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在性质上,土地规划法属宏观调控法的计划法,它是宏观调控土地整治关系的首要保障.土地整治规划法律制度核心是“规划法定”,“规划法定”表明法律法规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以法律手段确保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土地使用调控制度.土地使用制度是在一定土地所有制度下,人们使用土地的程序、手段、方式的规定.开展土地整治涉及农村土地流转问题,需要国家同步推进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土地整治中土地使用宏观调控制度包括国家征地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土地管理制度、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等.其中,土地收益分配制度是与土地整治相关的一个迫切和突出的问题.以农村集体土地出让收入为基础,以政府支配为核心的土地收益分配体系,不仅直接关系到土地整治,还关系到公平分配体系的建立,影响国民经济持续健康运行.与土地整治相适应,需要建立新的有利于参与土地整治宏观调控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

土地整治财政保障制度.土地整治财政保障制度是通过立法规定政府的投资义务.土地整治是一项投资巨大的基础性社会工程,具有公共性特征,而且具有收益期长和外部性,私人无力或不愿意承担土地整理成本,需要公共投资.政府投资正是宏观调控的法定手段.

土地整治生态保护制度.土地整治生态保护制度是促使土地整治克服土地生态缺陷提高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机制.土地整治与保护土地可持续利用紧密联系、互相依赖.生态维度下进行土地整治,是着眼于永久的未来,着眼于全体人类.土地整治过程中需要注重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和修复受损生态系统,提升土地的生态涵养功能,促进了区域生态文明建设.

二、农村土地整治中宏观调控法制欠缺

(一)土地整治规划制度的法制欠缺

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规划的必要性,2008年生效的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城乡规划的重要法律地位.但这些法律不是专门针对土地整治的,有关土地整治规划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缺乏详细的实施办法,导致规划运行不畅.诸如土地利用规划公示实施不力,行政责任不明确,审批手续烦琐,监督途径单一等问题是我国各级土地利用规划共同的不足.另外,土地规划的运行还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管理不能真正实现法治.土地整理常常作为政府行政机关土地管理的一种手段,受到行政干预的影响,运行具有随意性.尤其在土地财政动力下,土地整治规划的法律效力被人为破坏.例如,一些地区在实施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采取“先占后补”的模式,经常“只占不补”“占优补劣”“多占少补”,导致耕地总量减少和生产能力下降,触抵耕地红线.土地整治和流转中还面临把农地改作其他用途的“非粮化”危机.

(二)土地使用调控制度的法制欠缺

虽然土地管理法有关于土地征收的条款,但规定过于简单,已不适应当前我国的土地制度变革.我国现有立法缺乏土地征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收益分配等制度,法律调控领域存在盲区.土地整治过程中和过程后除了真正因公益用地的土地征收外,多数农村集体土地“被整治”为城市商业用地,强制征地,抑价征地频繁发生,土地增值收益被权力和资本拿走,农民土地权益受到侵犯.在土地整治中原本作为引导者的政府过度行政干预,“代民作主”、“被整治”的现象时有发生,挤压农村发展空间,农民对土地处置的权利、获取土地收益的权利常常被排斥或剥夺.

宏观调控论文参考资料:

宏观经济学论文3000字

宏观经济期刊

宏观经济学论文

宏观经济杂志社

宏观经济管理杂志社

结论:农村土地整治中宏观调控法制缺位和制度建构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宏观调控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1040出局的人去哪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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