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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承包论文范文资料 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法律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农村土地承包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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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编号2013M540798)的部分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姜雪莲,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人员,日本学习院大学法学博士.部门法专论

摘 要: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包、入股的受让方作出了限制,信托作为一种能够避开法律限制的流转方式而备受瞩目.但是,设立信托需要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信托作为转让的例外情形的,即使采用信托方式流转,也不能避开法律的限制.实践中,为了避开法律对受让方的限制,农户与村委会、区镇政府签订了层层委托关系,致使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不明确.为解决这个问题,重新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作为信托财产,而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权为信托财产.

关键词: 承包租赁转包委托信托财产

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4)04-0025-0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受到法律的种种限制,信托作为一种新型的流转方式而备受瞩目.中信首次实现了信托公司参入到农地流转.但是,信托流转是否能够完全避开法律的限制?在实践中,为了避开法律规定的流转限制,往往设立层层委托的法律关系,模糊了信托结构中的信托财产与信托当事人,法律关系不明确.本文围绕中信安徽宿州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对上述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路径.一、中信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内容概述

安徽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将埇桥区朱仙庄镇朱庙村、塔桥村农民的5400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给中信信托公司,埇桥区人民政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信托期限为12年.涉及该信托计划的农户分别与朱庙村村委会、塔桥村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转包合同》,朱庙村村委会、塔桥村村委与朱仙庄镇政府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镇政府与埇桥区人民政府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

信托单位(受益权)分为三种:一是A类信托单位.A类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为有权对作为A类信托财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处分的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区政府由信托取得的利益再分配给农户.A类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交付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B类信托单位.B类受益权为募集用于土地整理投资的资金时由受托人决定发行,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土地整理投资.信托资金参与土地整理投资可从信托土地的地租收入中获得土地整理投资本金和土地整理收益,土地整理收益不超过投资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计算的收益.三是T类信托单位.T类信托受益权在信托计划兑付A类信托单位的基本受益、B类信托单位投资本金或预期受益的流动性资金缺口时,由受托人决定发行,募集资金补充信托计划兑付的流动性资金需求.B类与T类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为以资金认购B类与T类单位之人.

每个A类信托单位核算期内,A类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地租收入首先用于向A类受益人支付A类基本收益,不足兑付的,受托人有权发放相应的T类信托资金垫付.在A类信托单位核算期内产生的地租收益扣除A类基本收益、需计提的土地整理投资本金和土地整理收益之后,作为A类受益权的浮动收益,70%分配给相应的A类受益人,其余作为受托人的浮动收入.信托利益分配的顺序为:A类基本受益、信托费用、固定信托报酬、B类投资本金以及与其收益、T类投资本金以及预期收益、A类浮动收益、浮动信托报酬.

信托计划到期时,剩余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A类受益人享有,B、T类受益权暂不发行.①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制约

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有《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草原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流转办法》)等.《承包法》 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流转的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从以上法律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允许流转的,信托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他流转方式”,应该说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流转方式.

但关键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谁可以成为相对人.《承包法》第39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第40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从《承包法》的条文来看,对互换方式的流转需要受让人是同一经济组织,对转让方式的流转要求受让方必须是农户.对转包与租赁方式的流转,没有规定受让方的资格要件.

但是,2005年实施的《流转办法》第35条对受让方的资格做了具体规定:“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①参见蒲坚:《解放土地——新一轮土地信托化改革》,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第218页以下.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受让方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以转包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受让方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农业经营的其他农户;以互换方式流转的,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互换;以入股方式流转的,因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而入股,入股之人必须是承包方,而能够成为承包方就意味着一定是农户.只有以出租方式流转的,对受让方的资格要求较为宽松,只要是从事农业经营之人即可,并没有要求一定是农户或同一集体.

以信托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流转方式”,②法律对其他流转方式没有对受让方作出明确的资格要求.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信托财产为前提,采用信托模式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信托设立阶段,委托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给受托人,因为需要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受让方之受托人的资格是否需要满足《承包法》、《流转办法》的规定?二是,受托人作为管理、处分信托事务的一环,向第三人转让、转包、互换、作价入股时,与受托人交易的第三人是否适用《承包法》、《流转办法》的规定,要求第三人是“同一集体”或“农户”?

农村土地承包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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