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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券商论文范文资料 与美国券商佣金规制若干分析对我国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券商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07

《美国券商佣金规制若干分析对我国》:这篇券商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

随着证券市场格局、券商行业以及券商业务的不断变化,券商佣金的界定和规制也遇到了全新的挑战,表现在券商佣金合理标准的确定、券商返佣或利益输送规制以及券商佣金内部公平分配等三个方面.美国证券法通过NASD规则2440、软美元安全港例外和券商内控的指导性建议构建了券商佣金的规制体系,为我国券商佣金规制的转型提供了最佳范本.

关键词:

券商佣金; 自律规则; 软美元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14)04-0125-09

券商在我国是证券公司的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三)和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和保荐;(五)证券自营;(六)证券资产管理;(七)其他证券业务.,其经营包括经纪和自营在内的各项证券业务.和此不同,券商(securities firm)在美国证券法语境中原本仅指证券经纪商(broker)和证券自营商(dealer)等商事主体,其仅涉足经纪和自营等交易 服务.但随着美国金融混业局面的形成,券商目前在美国已作为功能性称谓而泛指任何介入证券交易 业务的商事主体,这反而和我国证券公司现行定义开始接近.而券商佣金,就是券商为证券交易者提供交易 服务所获取的报酬.在我国,券商佣金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 买卖服务收取的报酬;在美国,券商佣金则既包括 买卖(即broker)服务的报酬,也包括在做市制度下通过自营买卖(dealer)为市场提供交易通道服务并以价差形式赚取的报酬.

历史上,佣金曾是美国券商最重要的收入来源,虽然随着券商业务多元化和经营综合化发展,佣金在券商收入构成中的地位已有所下降,但对于多数中小券商和某些特殊类型券商而言,佣金仍是其生存之本,而即使对于大型券商,佣金收入仍占据着重要的一席之地.但美国证券市场和行业竞争状况的改变使得券商佣金的内涵也发生了微妙的改变,并带来了规制上的挑战:首先券商在传统 业务上附加了大量增值业务如推荐和咨询等,而新型业务如收费账户(fee-based account)和写作化服务也不断出现,这都使得券商佣金作为“通道报酬”的本质渐趋模糊,从而如何保证券商收取公平合理的佣金成为一大难题;其次是随着证券市场格局的变化特别是机构投资者的崛起,其和券商之间存在的返佣等利益输送问题十分突出,返佣等问题的实质是证券个人投资者在不知情甚至被强迫的情况下为机构管理者向券商获取的“回扣”买单,这已成为券商佣金领域的一个痼疾;最后是券商服务模式从交易为中心到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变也提升了注册代表(我国称为证券经纪人)的重要性,作为提供服务的载体,注册代表和券商间的佣金分配不仅影响注册代表的行为模式,也将最终关乎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其无疑成为券商佣金规制的又一焦点.在我国,券商佣金的上述种种难题在佣金监管失序和规范缺位的背景下显得愈加突出,从而券商佣金极可能成为损害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吸费黑箱”,并最终有碍于我国证券市场和券商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监管和规范券商佣金成为我国证券法学研究难以回避的问题.

综上所述,券商佣金规制须涉及:如何厘定券商佣金收费的合理标准,使其能恰当反映券商服务的公平市场价格;如何制约券商和机构客户在返佣和利益输送方面的不当行为;如何形成公平可行的券商佣金内部分配机制,减低相关各方的利益冲突可能.作为世界证券市场和证券法制的翘楚,美国在上述问题的应对上形成了一整套相对成熟的机制,其相关经验都堪为我国相关法制建设的借镜.

一美国券商佣金合理性的一般标准——NASD规则2440

美国在1975年前实行相对简单的固定佣金制,所谓固定佣金制是同一交易所的成员券商在为客户执行交易指令时按交易额固定比率提取佣金的一种制度.固定佣金制在券商业务较为单一的年代可以防止券商恶性竞争,维护行业基本生存,但固定佣金制作为券商服务的“行业定价”形式,其本身就不具有市场逻辑下的合理性1963年最高法院在Silver v.NYSE一案中就曾基于联邦反托拉斯法对固定佣金制的合法性提出质疑,SILVER V. NEW YORK STOCK EXCHANGE, 373 U. S. 341 (1963).,因此讨论其合理性的具体标准并无意义.随着美国证券市场的逐渐成熟,美国国会在1975年终于立法废除了固定佣金制1934年证券交易法6(e)条则规定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不得实施由其会员收取佣金、折让、折扣或其他费用的任何费率表或固定相关费率,参见15 U.S.C.§78f(e)(1).,转而实行浮动佣金制,券商拥有了对其 服务的定价自由.在浮动佣金制下,券商佣金和交易执行之间不再是线性对应关系,同时机构型大宗交易客户也能获取量身写作的佣金方案,因此如何确定公平合理的券商佣金变得不再简单.当前,从表面上看,浮动佣金制下券商佣金是由市场决定的,相关强制性规范仅限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S Securities Exchange Act.以下简称SEC)的相关披露规则SEC的券商佣金披露规则包含在规则10b-10和规则15g-4中,参见Rule 10b-10.[EB/OL]. http:∥www.sec.gov/rules/final/34-46471.htm#VA,09-10-2002/09-19-2014,Rule 15g-4. [EB/OL]. http:∥www.law.cornell.edu/cfr/text/17/240.15g-4, 04-28-1992/09-19-2014,但实际上券商并不能漫天要价,因为除了披露的程序性要求外,判定券商佣金是否合理的实质性标准是有关券商行业的自律规则即NASD规则2440现为美国金融业监管局(The 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简称FINRA)自律规则FINRA 2121的内容,参见FINRA Rule 2121. [EB/OL] http:∥finra.complinet.com/en/display/display_main.html?rbid等于2403&element_id等于11539, 05-24-2014/09-19-2014,并由美国法院在联邦证券法反欺诈规则的司法实践中加以认可和巩固.

券商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美国券商佣金规制若干分析对我国为适合不知如何写券商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券商上半年营业收入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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