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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捕论文范文资料 与审查逮捕听证检察院批捕权司法化运作合理建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批捕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4-15

《审查逮捕听证检察院批捕权司法化运作合理建构》:本文关于批捕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 批捕权,作为人民检察院对 机关侦查监督的重要方式,一直以来都是以行政审批式的工作模式在运作,在案多人少的司法现实面前虽然保障了工作效率,但却因其工作过程封闭化,缺乏监督而饱受诟病.审查逮捕听证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案件时,充分听取侦查机关(部门)、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案件参和人 对案件事实、证据及逮捕必要性的意见,最终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系列活动.审查逮捕听证的价值实质在于克服传统批捕权运作的封闭性,通过听证的方式辅助承办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必要性进行公开评查,进而作出公正合法的批捕决定.审查逮捕听证是检察院创新批捕工作,尝试批捕权司法化运作的一次有益探索.

关键词 批捕权 司法化 听证 检察院

作者简介:孟晨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055

一、批捕权实务运作的现状

批捕,即批准逮捕,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 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根据案情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诉讼活动.在这一诉讼活动中,人民检察院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依法享有的这一程序性权利即为批捕权.受苏联司法体制的影响,人民检察院批捕权作为一种司法权力,实际上一直以检察院内部行政审批的模式在运作.

(一)批捕权实务运作中呈现的特点

1.时间短、节奏快.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 機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以下简称“侦监科”)自接到 机关报请批捕的案卷材料之日起七天之内,必须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司法实务中,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加之国家法定节假日、周六日的存在,法定的七天审查逮捕期限非常有限.以T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2016年承办检察官办案期限为例,7名承办检察官每人平均办案期限最长为6.5天,最短仅为2.8天.除了正常的报请批捕之外,实务中往往存在这样一种可谓之工作“惯例”的现象,同级 机关经常会在节假日或周六日放假前一天甚至假期当天集中报送批捕案件,这使得本就“捉襟见肘”的审查批捕期限更显得“雪上加霜”,造成的结果往往是承办检察官的法定办案期限被无形压缩.

2.审批行政化,过程封闭化.一直以来,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实际上很大程度上沿袭着类似政府机关行政审批式的工作模式,即案件的具体批捕审查工作由承办检察官负责,并提出逮捕意见,报科长(副科长)、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审批;至于疑难复杂案件和可能会产生社会影响的诸如涉众型、 类案件,承办检察官更是在科长(副科长)、分管检察长或院检委会拍板定调的前提下展开工作.新《刑事诉讼法》在试图改变检察院这种封闭化的审查批捕工作上作出了努力,“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和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各地也做出了更进一步的努力和尝试,例如T市检察院要求全市各级检察院批捕案件做到每案必提,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我国千百年来的人治传统和检察院固有的组织领导结构很大程度上消解了新刑事诉讼法的这种努力.

3.审查书面化.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 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 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和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 机关补充相关证据, 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这一规定,除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和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之外,当前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仍为以审查案卷材料为主的“书面审”,换言之,检察院接到 局报送批捕的案卷材料后,侦监科承办检察官主要以案卷材料为审查逮捕工作的对象和依据.虽然“每案必提”的要求强化了检察官当面口头审查,但书面化审查仍然是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的主要形式.

(二)批捕权实务运作当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办案实务中检察院批捕工作行政化、封闭化、书面化等特点的存在,加之时间紧、任务重的客观现实,使得批捕权的实务运作存在许多风险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案多人少,时间紧、任务重,可能造成错捕的风险.长期以来,案多人少的矛盾一直困扰着我国广大基层司法机关的一线办案人员.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司法改革向着深水区发展,法院立案登记制的施行,依法治国背景下公众法治意识、维权意识的空前高涨,我国提前进入了“诉讼爆炸”的时代,司法机关建设发展相对滞后的现实和人民群众对国家司法资源需求的快速增长之间的矛盾凸现出来,导致的结果就是,包括检察院在内的司法机关承受着巨大的办案压力.以T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为例,自2013年以来,侦监科年均受理 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500余件,人均办案100余件. 常年处在如此高强度的工作环境下,出现案件错捕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2.内部书面审查和行政化审批模式,批捕过程的司法交涉性缺失.“司法过程中程序参和者之间保持相对独立性,并进行充分的对话和交涉,才能使裁判结果等成为所有参和人共同作用的相对客观的结果.” 法理上讲,作为刑事诉讼活动参和一方,人民检察院依法享有的批捕权是一种典型的程序性权利,批捕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诉讼行为.检察院批捕决定的做出需要有一个和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等诉讼参和人交换意见的过程作为前提.这一法理学要求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一定的体现.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和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然而,现实中,包括检察院在内的司法部门承担了太多原本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维稳职能,对于案件的处理,在避免错捕滥捕,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领导考虑更多的是地区政府保平安、维稳定、打犯罪的政治维稳要求.检察院这一隐形工作要求强化了实务中批捕工作过程封闭化、审查书面化、审批行政化的现实,结果往往使得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很难得以重视或采纳,甚至被忽视.在这种大环境下,批捕过程中检察院和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之间的互动和对话难免成为“无源之水”.

批捕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审查逮捕听证检察院批捕权司法化运作合理建构为关于批捕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长生生物董事长批捕罪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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