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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回制度论文范文资料 与中美食品召回制度比较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召回制度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2-03

《中美食品召回制度比较》:该文是关于召回制度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 食品召回制度,作为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整个监管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美国被视为食品安全监管的典范,其食品召回制度建立时间早,制度相对完善,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本文在对食品召回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比美国相关制度建设,认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中召回对象应明确定义为不安全食品,同时分析我国食品产业,明确监管部门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同时建议通过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促进食品召回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 预防性 法律责任 食品召回 配套制度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疑难问题实证研究(编号12cfx029).

作者简介:鲁天宇,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律系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11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餐桌上的安全是国人的心理底线,然而反复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却一次次挑战民众的底线.整治食品产业乱象,建立完善而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迫在眉睫.危机面前,号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应运而生,国家通过修法建立起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而食品召回制度在整个监管体系中作为“最后的防线”起着重要的作用.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建立时间早、制度相对完善,被理论界视为典范,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希望通过对比研究发现我国现行制度之不足,明确该制度的发展方向,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提出拙见.

一、食品召回制度概述

(一)食品召回制度的性质

《食品安全法》第63条规定,所谓“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制度是现代民法中一项新的制度,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对该制度的法律性质,笔者倾向于“责任说”,认为召回应当定性为一种预防性法律责任,这样能更好地厘清召回行为中各方关系,使得召回制度的建设更趋合理.

随着现代化进程不断加速,人们逐渐认识到现代社会的高度危险性,并通过深入研究而建立起风险社会理论.生产力指数式增长将隐藏的危险不断扩大,更大规模的制造与销售也带来了更大规模的风险,虽然可在法律之上给生产经营者设置更为严苛的标准,让其承担更细致的检查义务,但企图完全消灭产品的缺陷与危险却并不可能.当风险成为现实,其后果的灾难性使得立足于实害的反应型调整模式难以满足社会对公平的需求,固守传统的因果归责思路甚至可能会产生“有组织的不负责任”. 因此,法律责任形式也应相应地做出调整,即设立预防性法律责任.随着工业化、现代化的进程不断加速,我们已经步入现代风险社会,损害危险的普遍化、隐藏化和后果严重化,使得法律制度中的预防性责任日益凸显其重要性,产品召回制度正是这样一种着眼于预防的法律责任形式. 因此,其所衍生出的食品召回制度亦属于预防性法律责任.

(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解构

结合预防性责任理论与现行法律之规定,可以对食品召回制度基本框架结构总结如下:

第一,食品召回的主体为生产经营者.生产者的主体地位毋庸置疑,通过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经营者在特殊情形下亦为食品召回主体.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在召回中主要承担辅助作用,但出现因经营者行为而导致食品需要召回的情形时,召回责任归为经营者;此外,一个特殊经营者——食品进口商,不论召回是否基于自身行为而产生,都负有召回食品的责任.生产者为主经营者为辅的召回模式意图通过寻找危险源头而分配责任,但笔者认为立法者低估了寻找风险源头这一工作的复杂性.现实中,经营者普遍缺乏對食品安全的自查能力,在紧迫的食品安全危机面前,想要梳理清楚具体是因哪个经营者的行为而导致食品需要召回谈何容易,最终实施召回的责任仍会落到生产者肩上,因此实践中让经营者承担责任的制度设计恐难以落实.

第二,召回对象为不安全食品.在新《食品安全法》中并未使用“不安全食品”一词,而将召回对象表述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在《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中,直接使用不安全食品这一概念并将其定义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对这一区别笔者将在下文中进行分析,在此则将其统称为不安全食品.

第三,启动方式上划分为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主动召回是指生产者发现自身食品安全问题时主动停止生产销售并进行召回;责令召回是指出现特定情形时,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向生产者发出通知或者公告责令其召回,并采取措施确保召回落实.

第四,危害发生并非食品召回的必要条件.召回制度着眼于预防风险,它不同于传统的以惩罚与补偿为主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实施召回行为不应以危险发生为前提,现行法律也规定只要发现不安全食品立刻停止生产并进行召回,这样才符合防范危险扩大的目标.

第五,召回实施分级制度.分级是国际上执行召回的通用做法,这一做法能更有效的安排人力物力,提高效率.

(三)美国食品召回制度简述

美国食品召回制度长期实践摸索,已经发展出一整套成熟的食品召回制度,制度内容丰富.

首先,立法较为完善,主要分为三类,其一:综合性法规,《美国联邦法典》第21卷食品和药品以及第9卷动物和动物产品就规定了相关召回制度;其二:专门性法规,例如《禽肉产品检验法》、《联邦肉类检验法》等;其三:部门规定,例如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制定的《监管程序手册》、《调查员操作手册》等.

其次,实行分工明确的监管体制.当前,美国食品召回制度由卫生和人类服务部下属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与农业部下属食品安全检验局(Food Safety and Inspection Service, FSIS)联合监管,根据召回对象进行划分,FSIS负责国产和进口的肉、禽和不带蛋壳制品,而FDA则负责其他种类的食品召回.

召回制度论文参考资料:

税收法律制度论文

会计制度论文

会计制度设计论文

新制度经济学论文

结论:中美食品召回制度比较为关于对写作召回制度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产品召回制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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