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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回制度论文范文资料 与完善风险监测机制和食品召回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召回制度范文 科目:论文模板 2024-02-14

《完善风险监测机制和食品召回制度》:本文关于召回制度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本文对《食品安全法》的“风险监测机制”和“食品召回制度”的内容、意义、进行了全面深刻的介绍,论述了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间在食品风险监测的权限划分,同时提出建立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风险监测机制;食品召回制度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对于这项制度的设立的目的来说:就是要把食品安全事故,消灭于萌芽状态,在食品事件还未发展为大规模的件或故之前化解掉,打个比喻就是在炸弹还未爆炸前,将引信拆除掉.

第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监测对象,简单说就是食品安全问题,具体的监测对象:(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卫生部门享有确定是否存在风险隐患的权力,但确定风险后,进一步的调查工作是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的.同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具有通报义务: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三,规定了风险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权利和要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但是“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支付费用”.不能因此加重企业的负担.

第四,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后的处置:风险提示及停止生产.第一,当卫生部门确认确实有风险以后,应当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进一步调查并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总结,由以上对《食品安全法》分析可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有权决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启动风险监测,有权确定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卫生部门确认安全风险的情况下,有权进一步调查,并根据不同的食品安全风险情况,做出风险提示、社会公布、停止生产等措施.可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具体落实,离不开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的明确分工和相互配合,离不开食品生产者、消费者提供时时数据和信息的支持.

二、新的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召回制度是一项重要制度,和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相比,有以下变化

第一,原法律对召回的情形讲的比较笼统,仅说明“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然后进行召回,而新的食品安全法把生产者召回的情形分成两类,一种情况是“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显性的,也就是说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在市场流通中明确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另一种情形是,生产者生产的食品虽然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但是确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的身体健康,显然新法对召回规定的更加全面,相对于原《食品安全法》是一种进步.

第二,当然,对于召回程序的启动,新法仍然没有明确界定,这种召回可以是企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自发召回,也可以是政府监管部门主动要求,企业被动启动的.

第三,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只规定了召回的启动方法,但是对于召回的监督,并未涉及,新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也就是说企业必须把销毁情况如实向政府监管部门汇报,而且监管部门可以全程监督销毁的过程,但是,监管部门并非必须处于销毁现场;

第四,立法者在确立召回制度的时候,也照顾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担问题,这体现在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也就是说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生产者可以修改标签、说明书对包装信息予以补正.

三、对食品召回制度的思考

召回制度是否可以和对 企业处罚并存.通过研究认为,生产企业或者经营者召回食品的时候,存在两种可能,第一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明确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此时既需要企业主动召回,但是仍然会对企业处以处罚;第二生产企业未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但是可能造成人身损害,此时笔者认为只要对企业做到召回,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可以不必对生产企业或者食品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

企业召回食品,将增加企业负担、减少企业盈利,甚至是短时间内影响企业声誉,但是食品召回制度是必须要建立的制度,因为,召回制度有利于把不良食品对人民身体健康的影响减少到最小,有利于缩小因问题食品对企业声誉影响减少到最少,实际上有利于增加企业的长期声誉,有利于在消费者心中树立品牌的牢固地位,但是,毕竟,召回制度在短期内对企业的打击太大,特别是对于一些刚起步的资金实力不足中小企业,打击将是致命的,甚至导致企业从此一蹶不振,所以,我国在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同时,一定要建立食品企业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由食品生产企业缴纳食品安全强制保险,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由银行对责任企业给予一定的保险金,减少企业的资金压力,是非常重要的.

召回制度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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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完善风险监测机制和食品召回制度为适合召回制度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召回制度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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