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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回制度论文范文资料 与中国食品召回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召回制度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3-21

《中国食品召回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召回制度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食品召回是针对缺陷食品而适用的一项法律制度,指当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应当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等措施,以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我国的召回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食品召回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的确立是食品安全的保障.食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交易安全,这项制度具有公法属性和私法属性.

关 键 词:产品缺陷;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7)02-0053-07

一、中国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一)产品缺陷的认定

召回制度主要是针对缺陷产品所实施的.《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六条对“产品缺陷”进行了这样的描述:“⒈考虑到所有下列情况,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即属于缺陷产品.⑴产品的说明;⑵能够投入合理期待的理由;⑶投入流通的时间.⒉不得以后来投入流通的产品更好为由认为以前的产品有缺陷.”[1]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第四百零二A条规定:“缺陷是对使用者或者消费者或者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状态.”[2]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①的规定,具备以下两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存在缺陷:第一,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合理危险指在产品的用途范围内客观存在的危险,这种危险是无法避免的,是人所共知的.如卷烟中含有的焦油、尼古丁和一氧化碳等有害物質侵害人体的呼吸系统和神经系统等,酒类饮品中所含有的酒精损害人体的肝脏和神经系统,药品对人体会产生副作用等.不合理危险指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3]主要有以下情况:一是产品本身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但因设计、制造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如儿童玩具本身没有危险,但由于原材料中铅含量超标,或者玩具中的零部件设计不合理容易被儿童吞食等原因使玩具存在危险.二是某些产品因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在正常、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不会发生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由于产品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导致该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也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如烟花爆竹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合理使用时就不会发生危险,但如果生产过程中装药量超过标准,导致烟花爆竹的爆炸力增强,即使正常使用也容易导致损害的发生.第二,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在我国,很多产品都制定了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例如,我国颁布了《空调强制性国家标准》《液晶数字电视广播接收机通用规范》《微型计算机通用规范》等.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来认定其是否存在缺陷,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然而,不是所有产品都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供参考,因此,认定产品存在缺陷的标准依然是存在不合理危险,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只是一个简便的认定方式.如果某种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其将被认定为缺陷食品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的不合理危险既可能来源于食品本身,如四季豆中的皂素、发芽马铃薯含有的茄碱或龙葵苷、蚕豆中含有的巢菜碱苷等属于毒性物质,也可能因为食品受到致病性病菌、病毒、寄生虫等污染,还可能由于不当使用农药、兽药、食品添加剂等原因造成.

(二)中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现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的《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但该《条例》对召回制度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实施措施.2004年3月1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验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做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对消除缺陷汽车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2007年8月27日,我国颁布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12月12日起《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开始施行.这些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规范性文件大多属于部门规章,立法层级较低,权威性不强,适用范围十分有限.

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相比西方发达国家起步较晚,这一制度的雏形最早出现于1995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①和第四十三条②的规定.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缺陷食品召回制度,这是我国在构建召回制度上的重大举措.《食品安全法》从召回义务和法律责任两个方面为食品召回建立了规则体系.该法第五十三条全面规定了召回义务及其具体规则,要求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应当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向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该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行政责任,即主管部门有权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违法经营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该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民事责任,即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该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了刑事责任,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食品安全法》已完整地构建了食品召回的法律规则体系.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新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用四个条款对食品召回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修改前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增加了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的情形,即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时,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二是对禁止召回食品继续销售作出了例外的规定,即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三是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召回食品的处理进行监督,即食品经营者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召回制度论文参考资料:

税收法律制度论文

会计制度论文

会计制度设计论文

新制度经济学论文

结论:中国食品召回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为关于对写作召回制度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食品安全召回制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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