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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合法性论文范文资料 与法合法性和整全性关联分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合法性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1-30

《法合法性和整全性关联分析》:本文是一篇关于法合法性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法律资格纷争成为英美法理学传统的一道难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形成了不同法学流派.从法的合法性判准的不同模式出发,证立整全性不仅可以进入法的合法性判准的行列,而且必然成为当下法的合法性判准的最佳选择.这一必然的最佳选择基于整全性在理论上符合法律的终极目的,即最高指令——人类“善”的生活,在法律实践中实现了平等尊重和普遍的人文关怀,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理想型的法律.如果这一论证结论确实可行,那么,我们就可以超越哈特与德沃金关于法律概念之争,终结和平息不同法学流派对法律资格的纷争.对于法律资格的回答将聚焦于法的合法性和整全性的关联考察,其对法理学的重述将开辟新的理论疆场.

关键词:判准模式;合法性;整全性;关联性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3-0115-10

一、引 言

纽伦堡审判和*审判中的战犯及其辩护人声称:他们的战事所为均是按照国家实在法的规定进行的,因而具有合法性,因此,他们不应对他们为执行法律所做的事情负责.但法官们支持了控诉方,认为在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确定其所为为犯罪的行为面前,真正的考验不是命令的存在,而是道德选择事实上是否可能.基于此种理据,法庭对二战战犯进行了有罪宣判.这引发了一个问题:法官为什么有时候可以对法律置之不理?白纸黑字的实在法为什么人们可以不遵守?什么条件下的法律具备强制力?这就是关于法律的合法性问题,这个问题关联到对“法律是什么”这一答案的确认,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仅影响司法权力可以延伸多远,而且影响个人遵守法官制定法的政治与道德义务的程度.它也影响一个有争议的观点可能受到挑战的基础”.①法理学的重要任务之一就在于说明法律的合法性问题,这一问题的难症在于人们对“什么是法律”获得一致理解的不可能性,诚如美国著名的法官伦尼德?汉德所说,“对法律实践中反复出现的法律合法性问题,即寻求正当的法律根据问题充满恐惧,此种恐惧甚于对死亡或纳税的恐惧”.有些法学家如(凯尔森)干脆回避法律的合法性,进行纯粹的法律研究,他认为,“法律问题,作为一个科学问题,是社会技术问题,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等实在法的科学必须同正义的哲学明确区分开来”.②

为摆脱纯粹法律研究的困境,哈耶克对法律的合法性问题提出了“法律先于立法”的观点,他说:“那种在强制性行为规则意义上的法律,无疑是与社会相伴而生的等还没有人认为法律是人们可以任意创设的东西.”③

德沃金认为,法律的合法性问题应从法律实践的最佳诠释中去求解,法律不是纯粹的技术问题,“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与“法律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历史性地相互依赖在一起,法律的合法性必然涉及到价值判断要素,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必然关联到道德内容的判断和证立.所以,“法理学问题的核心是道德原则问题,而不是法律事实或技术问题”.④

笔者以法律合法性问题为论证起点,遵循逻辑与历史相结合的方法,渐次论证说明合法性判准要件是什么?合法性判准要件应当是什么?合法性判准要件希望是什么?这三个问题综合起来就是对古老的“法律是什么”问题的变相追问和回答.

二、法的合法性判准模式

在讨论法的合法性判准之前,首先必须说明的是,对“法律是什么”这一法律概念的分析实质上就是对法的合法性价值的考究和揭示,如此才能准确地把握法律的概念.

概括地说,法的合法性是指某一规范具有法律之资格或地位之状态,在传统法律理论中,通常指向法律的资格或效力条件.⑤某一法律资料要成为法律,必须具备一项判准要件,但对法律资格应为何种判准要件在不同的学派之间存在分歧,因而对合法性判准要件也就产生不同的认识,纵观法律的发展史,主要存在实证主义法学流派与自然法学流派两种模式.

(一)以哈特为中心的法实证主义模式

以哈特为中心,上溯边沁、奥斯丁,下至科尔曼、拉兹和夏皮罗等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对法律的合法性判准要件形成了不同见解,但在共同的实证主义旗帜下,他们形成了几个方面的共识:一是合法性判准要件不涉及价值因素,与道德无关;二是合法性判准重于形式要件,不必过于考虑实质内容,其判准公示可以表述为“社会事实”,亦称“来源命题”.所以,“法实证主义者内心深处的法律图像在本质上,却是想要提供可靠的公共行为标准,这些标准可以通过确定无疑的单纯事实加以确认,而无须依赖于争议性的道德论证”.⑥

边沁和奥斯丁认为“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他们试图通过一组自上而下的法律强制模式来判断法律的合法性,对法律的存在证明是主权者制定和颁布的即可,对于法律的实质内容可以置之不理,“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好坏则是另一回事”.⑦这种判准要件模式最大的弊端在于无法排除“恶法亦法”的障碍,难以实现法律目的所要追求的诸如正义、公平等价值.

哈特改变了奥斯丁的模式,主张将自下而上的社会事实作为法律合法性判准要件,通过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组合作为法律合法性判准要件,并据此识别出法律.哈特认为,“只需要参照法律的社会来源,而不必参照道德,就可以确认法律的存在与否以及其内容,除非法律本身将道德的判准安置在法律的判别标准当中”.⑧哈特说,“我的目标是要提供一个一般性及描述性的关于法是什么的理论”,“我的说明之所以是描述性的,是因为它在道德上是中立的,不以任何证立为目标;它并不寻求通过道德或其他的理由,去证立或推荐我在一般性说明中所描述的法律制度的形式和结构”.⑨社会事实的存在决定着法律合法性判准的基础要件.哈特据此进一步说明,可以通过观察者的角度运用“描述性”的方法来认识法律.

哈特的上述观点受到德沃金的强力批驳,他认为,首先,哈特的合法性判准无涉价值的“道德中立性”学说难以成立.因为“法律”本身存在着争议,其争议的领域多为理论争议,这种理论争议实际上就是道德争议.这就必然导致对法律的合法性问题与价值判断关联起来,法律的概念与规范性问题内在地联系起来.哈特自己也承认,“作为法效力的判准,承认规则可以将道德原则或实质价值包括进来;所以我的理论是属于所谓的‘柔性法实证主义’,而不是德沃金版的‘单纯事实之法实证主义’”.⑩这意味着,合法性的判准必然关联着道德因素,也自然会与价值纠结起来,哈特的价值无涉的“道德中立性”理论仅是片断的想象而已.其次,哈特所运用的“描述性”方法也存在着不能,因为法律概念的判准毕竟不同于社会经验、自然科学的概念类型,它有着自己的属性,对其合法性概念的判准必须建立在其应有的属性基础之上.

法合法性论文参考资料:

文献法

婚姻家庭法论文

文献综述法

结论:法合法性和整全性关联分析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法合法性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合法性的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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