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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因分析论文范文资料 与保险行业价格垄断成因分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成因分析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10

《保险行业价格垄断成因分析》:本论文可用于成因分析论文范文参考下载,成因分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2014年9月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网站发出公告,决定对组织、实施固定商业车险费率、商业车险 费等价格垄断行为的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和23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分别做出行政处罚决议.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保险行业惩处的反垄断案件已不在少数,但为何保险行业垄断行为屡禁不止,笔者分别从反垄断法律意识、从业人员逐利动机、保险行业协会职能三个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究,重点得出保险行业的“半官方”性质及其职能边界不清是保险行业价格垄断的原因.

关键词: 保险行业;反垄断;行业协会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5)05-0046-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5.05.10

2008年8月1日,也就是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因规定“各财产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机动车保险行业市场指导费率”,被重庆车主刘方荣告上法庭,要求判决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赔偿损失1元,并承担诉讼费和证据保全费1000元,事件最终以保险行业协会修改“自律公约”,车主刘方荣撤诉结束;2012年5月,因联合抵制交易、划分保险市场份额和固定保险费率折扣,湖南省反垄断局依据《反垄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娄底市保险行业协会罚款20万元,7家财产保险公司合计罚款219万元,另外5家财产保险公司因提供关键证据免除经济处罚;2012年底,湖南省张家界、永州、常德、郴州四市保险行业协会分别组织当地保险企业达成垄断协议,划分新车保险市场份额,湖南省反垄断局依据《反垄断法》对常德、郴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各罚款45万元,对张家界、永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各罚款40万元;2013年7月,因固定费率水平、实施价格垄断协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依照《反垄断法》对新疆保险行业协会和6家财产保险公司处以651.4万元的罚款.纵观上述保险行业反垄断案件,我国的依法惩处的反垄断案件特别是保险行业反垄断案件已不在少数,但是为何保险行业价格垄断行为屡禁不止?是否存在共同的组织机制致使保险行业屡屡成为反垄断法关注的焦点?本文以浙江保险行业价格垄断案件为例,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回答.

一、 案件回顾及行为主体法律责任

(一)价格垄断行为事实

2014年9月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发出行政处罚公告,决定对策划、组织横向价格垄断行为的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处以50万元的最高额罚款,并对参和实施横向价格垄断的23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处以2012年度商业车险销售额1%的罚款①,共计11019.88万元.公告显示: 2009年7月22日,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23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在杭州市召开的车险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新车和高档车费率问题,达成并实施固定商业车险费率的决议;2009年5月8日,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再次组织23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召开财产保险公司总经理高峰会议,会上约定各公司要依据2008年车险市场份额实行不等的商业车险 费,并据此形成《<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补充约定》(浙保行协秘[2009]52号)印发给各财产保险公司.要求各公司严格执行,若有违约,则对该公司处以每单2-4万元罚款的安排;2010年5月5日,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再次组织23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召开车险专业委员会会议,会上商定对部分公司的手续费进行分档,并按不同档位对车险手续费进行调整.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1].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和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结合以上事实,可推知浙江省保险协会和23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的横向价格垄断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 价格垄断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

在这起反垄断案件中,浙江保险行业协会不仅没有起到行业自律作用,反而是价格垄断行为的策划、组织者,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发改委对组织、实施价格垄断行为负主要责任的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处以50万元的最高罚款额.相较于保险行业协会,23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作为达成、实施垄断协议非主要策划者、召集者和推动者,违法责任相对较轻,但事实上存在违法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低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其他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高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考虑到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反垄断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发改委做出的处罚决定是:第一,责令各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立即停止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第二,根据各产保险公司主动提供证据的先后顺序及重要程度,对各家公司做出了比例不等的罚款②(见表1).

二、 保险行业价格垄断行为成因分析

如此多的保险行业受惩处案件为何都不能阻挡该行业的垄断行为?笔者认为有以下三方面原因,前两个方面具有一般共性,后一个方面具有保险行业的特殊性.

(一) 保险行业从业人员反垄断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时间相对较短,从业人员缺乏对法律法规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加上立法部门宣传力度不够,执法过程中惩罚力度不重,以及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维权意识缺乏,很少拿起反垄断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等几方面原因,致使反垄断法律在我国根本不具有威慑力,没有引起大家的足够重视,这也就造成了反垄断法律意识的淡薄.张萌(2007)指出许多从业人员对反垄断法律了解甚少,甚至对反垄断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毫不了解,导致保险行业从业人员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很少或者根本不去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以及因此将会受到的惩罚,所以才会出现如此多的保险行业违法行为[2].相反,如果从业人员对反垄断法律有足够了解,法律意识得到加强,那么在采取某项经济决策前就可能考虑其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垄断行为的发生.

成因分析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保险行业价格垄断成因分析为关于成因分析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什么是成因分析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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