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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性文件论文范文资料 与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理依据相关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规范性文件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2-17

《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理依据相关问题》:本论文为您写规范性文件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所谓规范性文件,顾名思义就是有关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文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以下称“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或简称“规范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并要求“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由此可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纠错,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机构行权履职不容忽视的监督手段.

下面,笔者结合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要探讨的,仅限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制发的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相关问题.

一、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法理分析

“规范性文件”一词作为法律用语,最早见于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表述:“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现为2014年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之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也都有“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表述.2006年8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监督法,专列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将其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手段之一.2014年11月行政诉讼法修正,还增加了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赋予了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权.2015年3月,立法法修正也将“规范性文件”一词写入其中:“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立法法第九十九条新增第三款之规定).综合上述法律条款之规定,“规范性文件”写入法律条款,除特别规定外,一般都具有广义性.

关于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法有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之规定.监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监督法所赋予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撤销权,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早有明确规定.依据宪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撤销省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依据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上述宪法和法律条款所赋予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撤销权,就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法理依据.依据上述法律条款之规定的法理,从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文本来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发布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九条之规定,乡镇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报乡镇人大备案审查);从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来看,未必所有的人大“决议、决定”和政府“决定、命令”都要备案审查,法定文本以外的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也应当备案审查,以免出现监督法所列举的法定撤销情形.

二、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几个问题

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如何界定?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从一些地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地方性法规中看,对“规范性文件”概念的表述也不尽相同.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規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涉及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下列文件:等”;《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

规范性文件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理依据相关问题为关于规范性文件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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