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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论文范文资料 与开发费用税收抵扣政策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税收范文 科目:论文格式 2024-01-17

《开发费用税收抵扣政策》:这篇税收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家鼓励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的一项重要税收政策.本文对研究开发费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进行了概述,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收抵扣政策实施现状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研究开发费用相关文件概述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进行了解释.即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印发了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该办法要求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文件出台后,每年全国各地企业享受到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优惠金额越来越大.政策对于激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鼓励企业积极进行技术创新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对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范围相比进行了适当扩大.如研发活动人员的五险一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从2013年1月1日起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范围之中.通知还对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出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的出具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2014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4年版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新版所得税申报表单独增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表”,该表是企业所有研发项目费用情况的汇总表,需要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数据.新版税收优惠表所须填报的信息和数据便于税收机关进行税收优惠、纳税情况、税收风险等分析.

二、研究开发费用抵扣政策实施现状

(一)研究开发活动的范围难以准确把握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中专门解释了什么是研究开发活动.即指企业为获得科学和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但是,据我们调查,湖北省许多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往往远远大于实际允许扣除的金额.比如,申报的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费用等超过标准,申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超过标准,申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等不动产的折旧费和租赁费超过标准,甚至将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或和研发活动不相关其他费用也进行了加计扣除申报.

(二)企业和税务机关异议难以决断

由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专业性比较强, 其研究开发活动是否属于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仅凭主管税务机关通常难以判断.现实中企业站在自身的角度,为了更大程度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往往倾向于将所有项目或活动都归为研究开发活动.但税务机关人员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及判断,将企业申报的部分研究开发项目判断为非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和税务机关对于同一个研究开发项目的判断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出现争议.虽然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中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但税务机关和科技部门两者谁才是最终的认定权威?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情况包括哪些内容?各类企业需提供哪一级科技部门的鉴定书?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

(三)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不清楚

虽然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但很多中小企业并没有单独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者虽设立了独立的研发机构,但该研发机构往往兼任双重职能.部分中小企业财务人员专业水平有限,不能准确核算到底哪些属于研究开发费用,哪些属于生产经营费用;甚至有的中小企业故意混淆研究开发费用.虽然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企业对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会计上计入“研发支出”科目,期末再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在当期损益中列支.然而现实在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准确划分着实难以把握.

(四)税务、企业和科技部门信息互通机制缺失

由于主管税务机关人员有限、专业有限,所以对于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可正常享受优惠政策也难以判断,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寻求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由于税务机关、科技部门、企业并没有进行及时信息沟通,科研部门人员也不一定都熟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故不知道如何鉴定或延误了鉴定时间.这也成为一些企业无法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收抵扣优惠政策的真正原因.

三、研究开发费用抵扣政策实施对策

(一)修订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对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优惠力度大、涉及面广,扣除项目复杂,所以各省在相关政策执行的7年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些疑难杂症.解决这些疑难杂症问题则需要从政策本身入手,才能保证各省在执行政策时口径统一、操作规范.如进一步明确究开发活动项目的鉴定权限和责任部门,明确可享受优惠的研发费用范围,明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操作规程,明确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解决途径等等.

(二)建立研究开发项目鉴定专家库

要规范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工作,仅依靠税收机关的力量或科技部门的力量是远不够.以湖北省为例,湖北省科技厅2011年和湖北省国税局、湖北省地税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等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由省科技厅负责全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建立研究开发项目鉴定专家库,并且对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难点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解决方案.

(三)加大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

由于研究开发费用本身政策性强,财务人员普遍感觉到会计和税务核算难度大,所以建议各地税务机关、科技部门要联合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当地企业财务人员进行长期培训,加大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的力度.建议各地充分利用网站、微信、短信、 平台等多种途径,进一步从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要求和税收政策专项规定等方面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辅导,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研究开发费用申报能力.

(四)建立企业、税务和鉴定部门多方信息平台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多方之间的配合协调问题,对税务信息进行共享互通,需要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尽快搭建多方信息互通的网络平台,当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在网站上反馈异议,要求企业向鉴定部门申请进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书.企业认为有必要鉴定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之前,向所在地科技局申请进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和此同时,在这个网络平台上,鉴定部门定期向企业、税务机关通报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开具情况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享受情况,便于企业、税务机关随时可在网站上查阅到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等信息.同时,多方信息平台为各方沟通架起了一座桥梁,真正实现了信息共享,提供了最大便利.

税收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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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开发费用税收抵扣政策为适合税收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税收起征点是多少2018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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