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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论文范文资料 与股东权保护原则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股东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2-16

《股东权保护原则》:这是一篇与股东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摘 要]股东权作为重要的民事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第三人不得随意限制、剥夺或侵害.文章从几个方面论述股东权的保护原则.

[关键词]股东权;保护原则

[作者简介]赵中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学会,经济师,研究方向:财务管理、经济管理,山东邹城,273500

[中图分类号] D922.2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7723(2011)09-0066-0003

股东权作为重要的民事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第三人不得随意限制、剥夺或侵害.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条,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公司法立法的宗旨之一.保护股东的正当权利应当是公司活动的宗旨,是公司立法的关键,是社会投资环境健全的支柱.在公司发展史中,促使公司自身完善的一个重要因素即是对投资者地位的重视和提供有利的法律保障.在当前发展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公司的运作日益要求规范化,把实现长期的运作作为公司的目标.因此,不仅公司自身的竞争力是公司营运的关键,同时,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稳定与持续亦是公司存续的强有力支柱.吸引各类股东参与公司投资,满足市场资金来源的需求,考虑不同类股东的利益平衡,为公司发展创造良好的资金环境.

《公司法》各章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股东权的保护.制定公司章程、明文列举股东权利,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互相制衡机制及董事、监事和经理对公司所负的义务来保护股东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可见,在我国《公司法》里,确立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和“股东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两大基本原则.

一、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具有法人身份的重要原理,正因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性才有了存在的可能和必然,可以说,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的法人性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之所以如此强调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性,其最主要的原因即是公司制度中“股东有限责任”.各国的现代公司立法都揭明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把股东有限责任作为公司法的基本的原则,是公司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我国公司法只承认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是以股份化认购的出资额来衡量,有限责任公司是以非股份化认缴的出资额来衡量.

不论怎样,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已在各国的公司法中严格地确立,尽管担心股东可能会利用有限责任对法律加以规避甚至侵害合法的他方利益.目前,有主张“揭开公司的面纱制度”,以解决操纵股东和利用公司的违法行为的问题.“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指为了阻止公司股东或经营者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要求股东或经营者个人直接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作为法律精神的主要原因也许正如在美国首创公司独立人格否认判例的法官Sanborn所说,公司在无充分反对理由的情况下,应视为法人,但是如果公司的独立人格,被用以破坏公共利益 ,使不法行为正当化,袒护欺诈或犯罪,法律即应将公司视为多数人之组合而已.实质上,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列举”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都说明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不是绝对的,极端化的有限责任原则只会带来大量的违法行为的发生,更不利于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我国公司股东规则同样要对其进行借鉴,在明文规定之余,确立法律原则和精神,在某些场合谨慎地承认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的情形一般有:股东违反诚实信用义务或者控制股东利用自身的优势,恶意或存在重大过失影响公司业务,违反了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应当对公司及第三人包括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负有损害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资格逃避法律,应责令股东直接对相关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东对于公司的违法分配利润,负有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部分对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持否认观点的人认为,该制度有可能会对股东有限责任造成侵害.不可否认,实践中确实有可能存在公司、或者公司恶意串通第三人侵占股东出资、推卸责任给股东的情形.解决此类问题更多依靠的是公司各相关机构的制衡和相应的法律监控,而股东基于有限责任所可能造成的规避法律触犯法律的情形,却没有在有限责任之外的可能的惩罚,极易导致利用公司作为其侵权或犯罪的工具.因此,一味强调股东的有限责任不可能实现公司关系中相关利益群体的真正的利益保障的平衡,亦无真正的公正可言.实际上,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是以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为前提的,坚持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公司法人否认制度并不是加重股东的责任,而是为了制止部分股东的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规避法律的违法行为,股东在股东身份下必须接受公司、第三人及社会对其规范和限制才可能享有其有限责任.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是为了保障更多股东的正当权益寻求有效的保护.

二、股东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体现的是多重性含义的符合价值,其涉及的领域可以是法律确定的社会资源的分配状况、不同的社会成员的地位、个体的相互关系、社会的开放程度等.在不同领域里平等的具体体现是不同的,有的强调机会的平等,确认社会中的个体普遍地享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的重视结果的平等,使个体获得的社会资源在大体上相当;有的要求比例平等,要求对社会的不同个体依照统一的确定的标准分配社会资源;但平等所体现的精神原则是一致的,即都尽可能地追求这些具体的平等.具体来说,股东平等原则是指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所有股东均按其所持股份的性质、内容和数额享受平等待遇,并且免受不合理的不平等待遇. 股东平等是建立在“一股一权”、“同股同权”的基础上的,因此,实践中,持股份额多意味着股东资格愈多,划分持股份额的比例要求平等.具体含义是:持有某类股份的股东,因持有该类股份而享有的股东资格是一致的,其因而享有的股东权益和承担的风险程度是一致的,持有同类股因而拥有同等的权利内容.由于股权是份额权利,因此,股东持有不同数量的某类股票就会有不同的权利能力.只有持有同类同种数量股份的股东才拥有完全一致的权利能力,否则就会存在差异.

股东地位平等原则是股东权保护中的另一项基本原则,主要倡导对股东实行平等的对待,预防和救济资本多数决的滥用,提升弱势股东所处的不平等地位,确保经营者能公平地代表股东的利益.目前各国对该原则都能进行认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9年5月发表的《公司治理原则》(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Governance)第2章明确规定了股东平等待遇(The equitable treatment of shareholders)原则,要求:公司治理框架确保所有股东(包括小股东与外国股东)都能获得平等待遇;所有股东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机会获得有效救济.我国《公司法》通过法律条款体现了股东平等原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清算中,支付应支付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这些规定分别体现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一股一表决权”、“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平等原则.但我国未在《公司法》的总则中明确规定平等原则,鉴于商事活动的民事基础,有必要确立平等的原则于总则中,进而体现该原则的普遍适用性.

为了增强对股东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性的理解,从下面三方面进一步认识.首先,在股东的共益权中,规定了股东的表决权,意图使股东都能参加股东大会行使其权利,但由于股东自身实力悬殊差距,股东与经营者关系的密切度不同,极易导致小股东受大股东、经营者的双重限制.因此,坚持平等原则在极大程度上有助于小股东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及监督大股东是否尽到了诚实信用、经营者是否勤勉尽责.其次,在特别种类股东权领域仍应遵循股东平等原则的.在坚持持同类股的股东持股比例相同则地位平等,不存在待遇差别的原则上,对持不同类股的股东虽然在具体的权能上有所差异,但其利益整体衡量上应当是公平的,其权利与义务、利益与风险应当是对等的.再次,要注重保护弱势股东,尤其对无表决权股东更应重视,以充分体现股东间的实质平等.

民商事法律领域的平等原则虽然是作为精神原则的体现,但同样具有具体条文法的强硬性.因为,民商事立法与刑事立法的最大区别在于能在不能穷尽的立法对象中以法律精神进行规范,而刑事立法则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因此,民商事法律的精神原则同样能用来作为判断行为的准则,能依据其来指导行为衡量价值,以求得社会的公正、平等.若违反了这些精神理念,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同时又要看到,由于民商事活动的私法性,因此,意思自治同样是一个重要的原则,意思自治能够在民商事领域排除非强硬性规则的适用.如果股东在不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公司章程作出自愿放弃其平等的地位和权利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合法正当.

股东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股东权保护原则为适合不知如何写股东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股东是什么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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