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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建考古经费论文范文资料 与完善基建考古经费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基建考古经费范文 科目:文献综述 2024-02-12

《完善基建考古经费》:本文关于基建考古经费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本文通过阐述基建考古经费演变过程及对考古工作产生的影响,试图从收费依据、经费管理、资料整理等四个方面分析了当前基建考古收费存在的不足,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基建考古经费;事业单位

基建考古,是对基本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地下文物实施抢救性调查勘探、发掘、研究和对文物实施保护的一项工作,基建考古经费则是为确保这一工作正常开展而必须的费用,是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保障和前提.和之相应地,根据基建考古工作的需要,基建考古经费包含三个主要部分:调查经费、勘探经费和发掘经费.怎样做好基建考古经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实现基本建设和文物保护工作的协调发展,一直是考古工作者探索的重要课题.本人从财务管理和考古工作相结合的角度,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基建考古收费谈几点看法.

一、基建考古收费的法律依据及计算标准

(一)基建考古收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这首先在立法层面上肯定了基建考古的地位和重要性,为基建考古收费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了基建考古收费有法可依.

除部门法规外,地方性法规也有涉及.如:2013年开始施行的《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大型工程建设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属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出让该地块前,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经费在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属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本规定生效之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考古调查、勘探,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因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不同(出让、划拨),基建考古收费的来源相应地有两个:一是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二是建设单位承担.其颁布是广州市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的里程碑,既为广州文物考古工作指明了方向,也对基建考古经费的来源进行了分类和解释,大大推动了广州基建考古工作.

(二)基建考古收费的计算标准

1990年,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会签的《关于颁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是计算考古经费的标准性文件,该通知详细地列明了民工费,技术工人费,考古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等.其中,大部分费用是以民工费为计算基数,按照比例分别计算出来的.

目前,广州地区的基建考古经费亦严格遵循这一办法.其中,民工费用则是参考《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广州市工程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民工费用标准.民工费用具体根据广州市政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人工日工资单价收取.

二、考古经费演变的过程

伴隨大规模的基建考古工作的开展,基建考古经费也相应经历了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收入、预算内收入三个不同阶段.

(一)第一阶段:行政事业性收费阶段

在1996年以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这从法律层面上肯定了其事业性收费的性质,也肯定了考古收费是国家赋予 门的行政职能之一.因此,1996年以前,考古单位向建设单位收取经费后可以统一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而在1996年以后,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考古经费则被明文取消.1996年,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取消了48项建设项目收费,其中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该文件一经颁布,立即在全国考古界引起巨大反响.

为进一步稳定和加强考古和文物保护工作,1997年7月21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的考古调查和勘探费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1220号),强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和劳动力计划,或者报上级计划部门解决;对文物业务单位承担考古调查、考古勘探所需费用,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支付.明确指出了考古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的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及时支付.

(二)第二阶段:事业收入阶段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文字[1997]272号)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收入包括文物勘探发掘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而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依据该规定,结合广州本地实际,考古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取的考古经费上缴财政指定专户,财政按照年度预算批复下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事业单位将收到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纳入预算外资金,作为日常考古项目开支.

(三)第三阶段:预算内收入阶段

2016年以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单位要设置财政专户.从2016年开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正式纳入预算内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大大利于财政管理和统筹.

三、基建考古收费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基建考古经费,为城市基本建设和考古工作提供了前提和保障.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考古工作.

(一)收费依据不清晰,标准过低

1990年四部委联合出台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管理办法》,一直是全国各地考古经费收取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其中的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或完全不适应新形势,特别是民工费、技工费的计算标准仍停留在上个世纪90年代的水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也相应得到提高,原来的标准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在民工费、技工费的开支.这给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带来严峻挑战,造成诸多问题,如:考古工地无法招录到足够数量的民工,导致考古工作进度不尽人意;个别建设单位迟迟不予支付考古费用,导致部分考古项目出现“无米下锅”的尴尬局面;从事文物修复工作的民技工数量和熟练程度远远无法满足文物修复需求;受限于经费开支的条条框框,考古工作信息化及科研设备的严重落后,等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考古和文物保护工作的快速发展.

基建考古经费论文参考资料:

农业考古杂志社

结论:完善基建考古经费为关于基建考古经费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基建经费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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