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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筹划论文范文资料 与新准则下企业职工薪酬税务筹划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税务筹划范文 科目:研究生论文 2024-01-25

《新准则下企业职工薪酬税务筹划》:该文是关于税务筹划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税收优惠无处不在,而只要有税收优惠的存在,隐性税收就形影不离.在企业职工薪酬的有效税务筹划中,隐性税收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视的.正因有了它,企业的经营活动才如此多姿多彩,理性经济人受其牵引,在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动下,达到市场的总体平衡.本文结合修订后的职工薪酬准则,通过研读最新的税收法规,以探讨企业在当前税收环境下针对和职工薪酬有关的热点问题该如何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最终帮助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

关键词:新准则;职工薪酬;税务筹划

2014年1月27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新修订的职工薪酬准则于当年7月1日起在企业正式实施.随着职工薪酬支付方式的多元化和新型交易的大量出现,2006年发布的职工薪酬准则CAS 9(2006)(以下简称“旧准则”)已不能完全满足企业对信息质量的要求.新准则由原先的三章8条增加到八章32条,整合了分布在讲解和准则指南里的离职后福利、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等内容,补充了辞退福利和短期薪酬有关的会计确认方法,新增了离职后福利计划的概念、分类、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在报告期末的确认和处理.

随着现代管理理念和现代企业理论的发展,企业纳税意识逐步提高,对税务筹划的需求也和日俱增,和此同时,税务筹划又给经济和社会带来了日益复杂和深远的影响.职工薪酬作为企业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影响到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也会对企业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进一步规范职工薪酬的纳税处理成为企业管控成本的关键点,基于此,本文拟通过对比新职工薪酬准则和税法的处理差异,以求在合法前提下为企业降低税负,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一、企业职工薪酬税务筹划的实施策略

(一)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红星公司和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张华协商,扣付社会保险费及个人所得税后,每月支付张华税后月工资15 000元,假设公司为其负担的社保费为7 664元,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为3 861元,具体分析过程如下:应先将不含税工资薪金所得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等于(15000-3500-1005)÷ (1-25%)等于13993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等于13993×25%-1005 等于2493元

实务中,关于企业上述职工薪酬业务的账务处理,常见的有两种方式,归纳如表1:

以上两种账务处理方式哪种更优?究竟采用按税后工资处理还是税前工资处理对企业更为有利呢?答案是后者.究其原因,根据国税总局2011第28号文的有关规定,企业为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凡在财务核算中单独列入“管理费用”的,该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因而为降低企业税负,建议无论人力如何协商,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都应当按税前工资来核算.

(二)对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处理

201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税【2015】34号),规定已预提的工薪费用若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實际已向职工发放的,准予其在税前扣除;否则,其后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费用,无法在税前予以扣除,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此处所指的工资薪金是税法上所特指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同时,该公告指出上述具体规定将从2014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开始施行.

实务中,大多企业当月预提的工资薪金于次月才予以发放,因此,34号文出台前,企业对工资费用的纳税调整,应在原有账面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当年12月计提次年1月才实际下发的工资薪金,调减上年12月份已预提本年1月份才予以发放的工资薪金后才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显然,一旦年初实发数和年末预提数二者有差异,企业就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对该事项作相应的纳税调整:(1)年初实发数大于年末预提数;(2)年初实发数小于年末预提数.上述处理过程,一方面增大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另一方面加大了企业的税法遵从成本.

34号文实施后,如果企业先于汇算清缴完成前,已将该支付给职工的薪酬实际予以发放,则对企业可能产生以下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在实施当年需转回以前年度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二是不用再对工资费用作纳税调整,实施当年及以后年度将不再产生新的暂时性差异.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企业若要简化核算,合理避税,就应将本年预提的工资薪金支出在结束汇算清缴前予以支付.

(三)对雇佣五类用工工资费用的处理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2012】15号)明确企业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费用,不论是劳务用工抑或是合同用工,应将其区分为工资资金和职工福利费两大类支出在税前扣除.同时,指出企业可以将这些用工的工资薪金等支出比照本企业正式职工凭自制的工资表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如表2: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企业支付给15号文所指的这五类人员的工资费用,在财务上应区分“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等明细项目核算,其中计入“职工工资”的部分可作为工资总额的基数,并以此计提其他相关费用.因而,实务中,建议企业应尽可能将雇佣五类用工工资费用计入“职工工资”,以扩大费用扣除基数.

(四)固定货币性福利税前扣除

根据34号文的有关规定,企业的福利性支出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可将其列入工资薪金全额予以税前扣除:第一,该项支出已列入企业的工资制度;第二,该支出需固定和工资一并结算支付;第三,该支出应是薪酬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制订的工薪制度中认可的合理工资薪金.若任一条件无法满足,则只能将其作为福利费在限额以内予以扣除,具体可通过以下案例加以阐释.

假设1:红星公司按工资制度规定,每月按实际工作日和工资一起发放午餐补助,则这部分午餐补助,因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因而准予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假设2:红星公司,每周给在本市员工提供新鲜菜肉一箱,给外地人员发放固定菜肉补贴,和工资一并发放,该种情形下又该如何处理?根据固定货币性福利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给外地人员发放的固定菜肉补贴可按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予以扣除,而发放的菜肉实物则应按福利性补贴限额扣除.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对比发现,为帮助企业减轻税收负担,应将企业的福利性补贴支出通过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以加大工薪总额的基数,从而更多地扣除税前相关费用.

二、结束语

总而言之,企业职工薪酬的税务筹划必须在合法层面上,通过合理的薪酬筹划设计和纳税方案来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双重利益.另外,税务筹划须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进行,若纳税事项已形成,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已确定,则不存在筹划的空间,否则会遭受税务机关和法律的惩处,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8,31.

[2]董慧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关注的重点问题解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5(06).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Z].(国税[2015]34号.

[4]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Z].(财会[2014]8号).

(作者单位: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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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新准则下企业职工薪酬税务筹划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税务筹划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税收筹划真实案例分析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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