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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论文范文资料 与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原因和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基本养老保险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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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民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地方政府利益博弈及信息网络不健全等原因,造成了转移接续难的局面.为此,应修补法律漏洞,完善法律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借鉴欧盟经验,实施地区间参保期限累加计算的办法;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东部地区统筹;加快推进养老保险信息化的建设,形成东部地区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1)02-0043-04

农民工是指农民脱离农业劳动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但没有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劳动者.其特征是具有农村户口,主要集中在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根据2009年国家统计局农村司的监测调查报告,2009 年度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978 万人,比上年增加1.9 %.[1]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不断加快,还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进一步壮大农民工群体的规模,同时,农民工的流动性也随之增强.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他们的养老权益却得不到保障,尤其在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接问题上.由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困难,使大量的农民工选择退保,将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取走,而不是选择封存个人账户,使企业所缴的部分统筹基金留在了当地社保部门,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如深圳市已经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总数50万左右,而每年退保人数则高达12万人,[2]使老有所养成为一句空话.

一、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面临的问题

对劳动力流动形成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国务院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在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计算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参保人员的社会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该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在政策上是明确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面临以下问题:

(一)各省、市、地方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衔接

一些地方颁布政府令及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只允许持有本地户口的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对非本地户口的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不予接续,只准在本地重新建立养老保险;有的同意接续,但是只接续在异地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认可原有的视同缴费年限.这种地方的硬性规定使部分农民工不得不退保,在当地重新建立养老保险账户;有的退保之后把钱储蓄起来,自己为养老做准备.无论是退保之后重新建立账户还是退保之后自己养老,对于农民工来说都是一种损失,使原本就边缘的农民工更加弱势;有的地方要求转入人员补缴一定费用;有的地方对超过一定年龄的转入人员收取超龄费.地方政府企图通过提高地方门槛来限制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

(二)农民工同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增加了转入地的转制成本

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养老保险缴费、支付标准不同,如果农民工从缴费低、支付低的地区流动到缴费高、支付高的地区,《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社会统筹按12﹪的总和转移,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转入地仍要多承担一部分转移成本,使得转入地承担的责任和相应的权益不对等,因此,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转入地采取地方保护主义.

(三)信息透明度低

根据委托— 理论,委托人处在信息的弱势, 人处在信息的优势.对于我国农民工来说,他们是信息的最弱势者,他们中大部分受教育程度比较低,社会保障的意识也比较薄弱,加之社会保障的信息也不完全公开,使得农民工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时缺乏足够的信息量.

二、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难的原因

(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我国经济发展格局是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东部沿海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农民工大都在东部沿海地区流动,由于东部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使得各地区自行划定缴费和支付标准,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缴费和支付标准,客观上使得农民工在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上缺乏统一的标准,阻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二)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尚未形成省级统筹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从县级统筹开始的,随着30年的发展和改革,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形成了主要以地市级统筹和县级统筹为主的模式.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有13个省区市实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10个左右的省区以地市级统筹为主,其余的省区仍然以县级统筹为主.[3]可见,中国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很低.就目前来看,除了北京、天津、上海在全市范围内实现资金的统收统支外,其余省区或自治区实行地市级统筹.所以各地区的参保政策及领取养老金金额不一致,社会保险基金独立核算.各自独立的财政管理体制加剧了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难度.

(三)地方政府利益博弈

我国采取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个人工资的8%计入个人账户,企业缴纳的20%计入社会统筹.虽然《暂行办法》中规定了转移12%的统筹基金,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转入地的养老保险支付压力,缓解了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这仅仅是一个过渡性的暂行办法,没有法律的硬性约束力,所以在实施过程中有所偏颇.石美遐、韩思文认为,当前灵活就业人员往往是由经济欠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形成在发达地区务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做贡献,加大了地区间的再分配差距.[4]李念超指出,一些地方之所以要限制到本地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主要是因为这涉及到地方的一些利益,转入地承担的责任和转入的权益存在着不对等的情况,因此,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采取地方保护政策也就不难理解了.[5]

(四)信息网络不健全,缺乏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东部地区经济发展较好,而且各统筹地区具有比较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能够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但各统筹地区不和其他统筹地区的业务信息网络相连接,使各统筹地区各自为政,管理分散,没有形成东部地区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信息管理系统.而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还没有建立起各统筹区内的信息管理系统,大部分西部地区还处在人工*阶段.东中西地区的分散管理给建立全国的农民工参保信息管理系统提出了难题,阻碍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杨燕绥提出,政府应投资建立全国性数据库,在各险种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参保人在全国各地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和转移参保记录提供方便的服务.[6]

三、解决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接难的政策建议

(一)修补法律漏洞,完善法律机制,加大执法力度

我国重视把法律的框架搭起来,却忽视了在框架下的具体法律细则的规定,所以在执行时存在很大的灰色地带,法律漏洞使许多地方政府有了很大的活动余地,只考虑地方政府的利益,缺乏大局观.要加大法律的执行力度,就要不断完善法律机制,修补法律漏洞,对各种细则进行具体的量化规定,使各地政府有法可依、依法行事,从法律上支持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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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原因和为适合基本养老保险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养老保险介绍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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