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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给民办高职院校带来契机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民办教育促进法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1-16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给民办高职院校带来契机》:本文是一篇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对民办院校进行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划分,进一步明确了两类民办院校的性质、权利、组织、扶持和奖励、责任等,为民办院校发展清除了许多法律上的障碍.修订案的出台对缓解民办高职院校发展融资方面的压力有着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民办教育促进法;高职教育;融资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8)01-0032-05

2002年,我国通过了首部《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自此,民办高职院校步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随着高职院校数量的不断增加和生源的相对减少,民办高职院校的发展逐渐从数量扩张阶段进入到质量提升阶段,但对民办高职院校来说,资金问题却成为制约这一过程实现的最大障碍.

一、目前民办高职院校面临的资金问题

(一)财政资金支持乏力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通过市场化手段对民办高职教育的引导,在民办高职教育方面的财政投入逐年增加,但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民办高职院校的财政支持在其整体经费来源中占比仍然较低(见表1).而美国对民办大学的财政投入达到其经费来源的17.6%,日本对民办大学的财政投入达到其经费来源的16%[1],教育作为一种直接影响国民意识形态的特殊的准公共产品,完全的市场化显然会产生诸多弊端.现行《民促法》产生于我国教育经费相对短缺的背景下,民办高职教育虽定位为公益性,但为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同时又允许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在缺乏相关资金使用监管制度的背景下,这使得政府在对民办高职教育方面的财政支持一直“心有不甘”,因为,对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职院校来说,政府過多的财政投入,最终可能会成为举办者的“超额回报”.

(二)学费收入面临瓶颈

现阶段,学费收入是民办高职院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尽管由于财政资金投入的相对增加学费收入占比呈现相对下降(见下页表2),但是,自2008年全国高考生源创1 050万人新高之后,生源数量开始逐年下降.而民办高职院校,一方面,学费较公办高职院校已经过高(见下页表3),另一方面,办学质量上较公办高职院校却没有明显优势.这使得民办高职院校再想通过过去那种生源规模扩张和学费涨价来增加学费收入变得十分困难.此外,作为非营利机构,《民促法》规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虽由学校制定,但要报有关部门批准和公示.这意味着民办高职院校的学费收入不仅要考虑市场的承受能力,还面临政府的监管压力.

(三)股权融资发展滞后

现行《民促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对多种方式形成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但同时又规定,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对民办高职院校产权归属方面的界定模糊及“合理回报”的限定,使得在民办高职院校很难像正常企业一样在资本市场上进行多元化的股权融资.目前,我国A股市场上以教育为主营业务的只有两家公司新南洋和全通教育[2],但都是以非学历教育为主,以学历教育为主的上市公司还没有.虽有民办学校通过其他方式绕开法律障碍在境外成功上市的先例,但由于诸多因素影响,最终以失败告终的居多[3].股权融资在多重因素的影响下,民办高职教育投资主体只是局限于最初的举办者,其他有意民办教育的投资者只能望而却步.此外,《民促法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进一步限制了民办高职教育通过股权方式利用社会闲散资金的可能.

(四)债权融资障碍重重

我国民办高校的平均负债率在30~40%之间[4],而根据现行《民促法》,我国民办教育为公益性事业,而我国《担保法》又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这就意味着民办高职院校想要通过正常的学校财产抵押、办学收益担保方式获得银行长期贷款变得十分困难.可以想象,如此高的负债比例,民办高职院校只能通过其他渠道,如信用贷款、民间借贷等方式进行债务融资,而采取这些方式募集的债务资金由于资金期限短、成本高,无疑也成为民办高职院校爆发财务危机的隐患[5].

(五)社会捐赠收入有限

在国外,社会捐赠收入在私立学校经费来源中占有较大比重,通过校友基金会向外界募集学校发展资金已成为国外高等私立学校融资的一个重要途径[6].然而,我国许多民办高职院校由于办学时间短、知名度较低,学校品牌尚未形成[7],在接受社会捐赠方面无法和国外相比.特别是《民促法》对民办学校性质界定的矛盾、对捐赠资金使用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社会公众对民办高职院校的捐赠心存芥蒂.因此,我国民办高职院校的捐赠资金收入占比相比美国、日本等国家仍然很低.

(六)社会服务收入规模很小

欧美国家许多民办大学 史悠久,整体师资水平和学生素质相对较高,对外提供社会服务能力较强.如美国民办大学利用出售专利和提供咨询等方式取得的收入占教育经费的20%左右[8].由于一些特定原因,我国民办高职院校一方面师资队伍自身科研技术、对外服务实力相对较弱,生源素质整体偏低,许多民办高职院校除了在后勤服务方面取得一定收入外,在通过校企合作方式参和地方经济活动、参和社区服务等方面形成的收入规模依然很小;另一方面,由于民办高职院校在产权、性质等方面的界定模糊,以校企合作方式进行社会服务时,合作形式比较松散,合作双方无法形成一种紧密的利益纽带,无法充分调动合作双方的积极性,很多时候更多是民办高职院校对外宣传的需要,并无实质性成效.民办高职院校通过利用自身专业、师资等优势提供社会服务形成的经费收入微乎其微.

二、《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对民办高职院校融资方面的积极影响

2016年11月《民促法》修订案对民办学校性质重新界定,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经过重新界定后,营利性民办高职院校具有了更为明显的企业特征,将主要采用市场化的经营模式进行发展;非营利性民办高职院校具有了更为明显的公益事业单位特征,将享受更多的政策支持.无论哪种性质的民办高职院校,其融资环境都将得到改善.

民办教育促进法论文参考资料:

地理教育期刊

医学教育管理杂志

艺术教育杂志

廉洁教育论文

国家级教育类期刊

教育教学论坛期刊

结论: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给民办高职院校带来契机为适合不知如何写民办教育促进法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修订民办教育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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