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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合并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公司合并中债权人权益保护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公司合并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4-18

《论公司合并中债权人权益保护》:该文是关于公司合并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是优化产业结构和公司组织结构的重要手段,是市场经济重新进行资源配置的结果.在公司合并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经常会因公司组织管理的变化、公司债权债务的转移及公司财产的转移受到不利影响,我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对公司合并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做了相应的规定,例如,债权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对公司处以罚款.本文主要通过对公司合并含义的阐述以及公司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系統的分析现有的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

关键词:公司合并;债权人;权益保护

一、公司合并概述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由于公司合并势必会会产生公司组织结构的变化、公司财产及债权债务的转移,公司合并的影响是多方面,第一,公司合并会对公司组织结构产生变化,公司合并时,往往会伴随着股东的人数及持股比例的变化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二,公司合并会对公司员工产生影响,员工的隶属公司以及员工的薪资待遇等会受到影响,员工和合并后的公司之间的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公司合并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在公司合并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分成两类:一是合并前的公司债权人;另一种是合并后的公司债权人,公司合并后和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由于实施法律关系较为清晰,在此不做赘述.因为公司的合并必然会发生公司组织结构的变化、资产及各种法律关系的变化,这就意味着债权人依托其债权享有的公司财产会减少,其债权有可能得不到有效地保障.例如,A公司和B公司两个公司签订合并协议,合并成了C公司,其中A公司经济实力较为雄厚,B公司处于负债的状态,则这种情况下,两公司合并势必会减少A公司的财产.

二、公司合并中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成立以来经过了三次大范围的修正,关于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规定也越来越完善.公司合并过程中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有知悉权、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请求权等.

1.知悉权

知悉权,债权人知悉债务人的合并事实及其资产情况的权利.《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由此可见,通知债权人是合并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法定的义务,而对于潜在的或因地址、*不详等原因无法通知的,债务人应以公告的方式进行告知.

2.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请求权

公司合并,合并公司作为债务人应将合并决议通知债权人,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请求权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司合并没有履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程序,即没有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公司合并事实的,并不会影响公司合并的法律效力,也不会妨碍公司合并的进程,但是这并不妨碍债权人行使救济请求权.从司法实践来看,公司合并过程中债权人的权利手动侵害时,有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情形.第一,针对行政救济,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债权人权利受到损害时,有公司登记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虽然受到了行政处罚,但是债权人的损失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第二,司法救济.司法救济即债权人采用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强制要求公司为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同时债权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应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股东会、董事会上 同意作出违法决议的股东、董事,以及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清偿、担保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监督职责的监事),但是如果这些人中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是可以免责的.

综上,我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公司合并的程序以及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但是基于以上的分析,关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并不完善.我们应在借鉴西方国家对公司合并过程中债权人权益的保护规定,结果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完善.为债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王宇昕.《论公司合并中债权人权益的保护》载于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

[2]王毅.《论公司合并中债权人的异议权》载于文艺生活:下旬刊,2012年第4期.

公司合并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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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论公司合并中债权人权益保护为关于公司合并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公司合并要考虑的问题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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