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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论论文范文资料 与司法执法边界新论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新论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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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中国司法和执法的关系特别是其边界问题的研究,大多是从理论层面“坐而论道”,并且往往以某一领域为视角进行规范分析.文章在司法经验的基础上,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两个不同领域,以整体性治理的视角,结合国家监察委员会改革试点及司法改革的动态,对司法执法边界的现实图景进行了描述,就现实权力运行模式进行了理论分析,提出在作为司法之组成部分的审判、检察机关与执法机关边界的二元化框架,应符合宪法秩序的要求,进一步激活法律、党内法规中的存量资源,建立与区域性治理相适应的跨区域司法机构,规范司法影响公共政策的路径等一系列设想.

关键词:司法;执法;整体性治理;存量资源

作者简介:卢希起,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南昌 330038)

DOI编码:10.19667/j.cnki.cn23-1070/c.2018.01.014

引言:整体性治理视域下的司法与执法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总书记明确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1有关司法与行政制度的安排是国家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司法与执法能力则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司法与执法既紧密关联,又存在着鲜明的区分,两者以不同的角色和职责服务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整体性法治体系.

在西方国家,整体性治理是与治理的“碎片化”相对应的概念.1997 年英国工党执政后,主张以“协同性政府”模式取代“竞争性政府”模式,推进政府治理改革.具体措施包括:在政策制定方面,促进跨部门协作政策的实施;在回应公共服务方面,主张不同服务提供主体进行合作,推进整合服务;在信息时代政府建设方面,主张改善政府间的分裂状态,利用信息技术,促进部门合作.1英国整体性治理理念及举措是针对政府提出来的.在中国的语境下,政府与司法机关都是作为广义上的“政府”被公民认知的,而且在理论上,从国家与政府的区别的研究中我们不难得出司法机关是广义上的(非宪法和法律层面的)“政府”概念.2因此,英国整体性治理改革对我国处理司法执法间的关系具有启示意义.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是全社会的责任.两者在执法司法方面虽然存在着诸多差异,但都是以区域内(甚或跨区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等主体之间在决策、执行、司法与监督等方面的协作为特征的.因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领域之治理与整体性治理的理念有着内在的联系和外在的契合.整体性治理的实质与重心,是充分体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各要素、全链条的整体性,力求实现流畅、无缝、有效地治理,其基本要求就是要具有整体主义的思维方式以及提升治理的能力和实效.以整体性治理的理论来审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领域复杂问题的客观实际,剖析其复杂表像后的深层次机理,对于现存的司法执法中的困境和难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渐进和执法审慎的现实图景

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的过程中.此间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问题比较严峻.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在新发展理念指引下,“应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设定‘十三五’时期的各项发展指标,包括经济发展、创新驱动、民生福祉、资源环境四大类共25项指标.其中,约束性指标有13项,这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对地方或部门起约束性作用”.3针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追究,、国务院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条,由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自2015年8月9日起施行.2016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布《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首次就安全生产发布政策性文件.在这种宏观背景和问责压力的双重驱动下,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领域的司法与执法呈现出一些与传统表述不同的新样态.

(一)检察职能的渐进路径

就现行宪法文本而言,我国宪法上没有“司法机关”及“司法”的概念,只在有关政府职权的表述中“司法行政”一词出现了两次.然而,根据执政党的一系列政策性文件表述(包括晚近的“司法改革”)和学术通例,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一样,同属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范畴.目前我国宪法上没有明确“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职能.其中,关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新型权力形态,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民事公益诉讼,是对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一大突破.在当时的立法环境下,“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是目前唯一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条件的法定原告主体.由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复合性,不少基层检察机关基于检察机关也是“法律规定的机关”之法理认知,对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进行了主动的探索.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议,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正式授予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权.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此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而言,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权,对于安全生产领域没有明确列举规定.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权的设定,对于行政与检察之间的关系将带来深刻的影响.

新论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司法执法边界新论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新论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新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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