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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破产法对债务人利益救济双重态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破产法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2-17

《我国破产法对债务人利益救济双重态度》:本文是一篇关于破产法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 “刺死辱母者”一案悲剧背后是破产制度对于债务人利益救济存在缺失,反思破产法作为市场竞争失败主体的退出法,对债务人的利益救济存在双重态度,一方面制度的缺失无力实现对债务人利益的救济,任由可怜的债务人深陷债务深渊不能脱离;另一方面是对债务人实现着有限保护,给债务人企业重生留存希望,而“刺死辱母者”一案彻底激发了这一矛盾.我国经济转型期将淘汰大量的落后企业,产生大量无力偿债的债务人,破产法是时候作出价值抉择,通過周延精准的体系构建实现债务人利益救济这一制度价值,更好的发挥破产法作为市场竞争失败主体退出本位法的功能.

关键词 “刺死辱母者” 破产法 债务人救济 双重态度 价值抉择

作者简介:王惠,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破产法;梁伟,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破产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336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而事情的起因是其母苏银霞于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因企业经营困难分别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但企业持续经营困难不见好转,苏银霞在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后,仍欠款17万元,吴学占指使杜志浩等人采取暴力形式讨债,将苏银霞与于欢母子拘禁后采取暴力、侮辱等违法手段讨债,最终于欢不堪受辱,采取极端手段刺死杜志浩,并造成其他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悲剧.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宏观经济战略下,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成为必然选项,部分产能落后的企业丧失市场优势,陷入营利不能困局,加之银行贷款紧缩,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凸显,此种现实条件下,大多数企业主冒险从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进而产生高利贷等诸多弊端.民间金融企业多有地方黑势力背景,对债权的追偿方式避开了应有的法制途径,借助私力救济实现债权,或者通过债务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连带保证的形式,刺破现代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面纱,将股东拖入债务的深渊.

从作为债务人苏银霞角度出发,当企业因营运困境而产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破产原因时,其放弃自愿申请破产这一法制途径,选择转向民间金融机构借高利贷的行为,反应了现阶段我国破产法对债务人保护功能发挥式微,制度建构存在的缺失,破产法对债务人利益救济存在双重矛盾的态度.

一、外部侵害:民间金融债权的负面样态

民间金融的存在是金融二元性的根本体现,但其对社会的正面价值与负面效应均异常突出, 民间金融债权因缺乏法律制度规制,而使放贷者仅以债权实现谋求经济利最大化作为其唯一目标,从外部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刺死辱母者”一案将民间金融债权的负面效应演绎到了极致.

1.违市场化的高额利息,剥削债务人财产.利息本是资本拥有者暂时放弃资本使用权所获得的一种报酬,而此种报酬一方面基于借贷者与放贷者之间的合意产生,另一方面利息计算标准以营业利润为依据,利润的形成标准在于借贷者产权资本价值的增值量, 这种增值量以市场化的商业价值为约数.但民间金融最显著的特征是借贷利率脱离市场化标准,其针对借贷者急缺资金的心态进行投机,约定超过官方金融债权规定的利率,建立了“砍头高利贷”、“复利高利贷”和“连环高利贷”等形式剥削债务人财产,谋求实现资本价值增值的收益最大化,违背市场化的客观规律,最终造成债务人深陷债务的深渊不能自拔.

2.激发私力救济,侵害社会稳定.民间金融债权因为其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通过组织人员非法拘禁、暴力侮辱等形式实现债权,而这种债权实现产生的利益驱动偏好还激发了许多民间讨债公司通过低价收购债权,组织暴力讨债高额实现债权等以危害社会稳定为生的职业.“刺死辱母者”一案中的吴学占具有黑社会背景,这也成为民间金融债权实现的一个缩影,民间金融机构与地方黑恶势力串联,通过采取危害社会稳定的方式实现利益最大化.反思“刺死辱母者”案,民间金融放贷者出于“经济人”角度,在暴力讨债游走于犯罪边缘实现自身经济利益,与通过法制这一低效的债权实现手段之间,理性分析后选择前者,对社会稳定产生了外部性侵害,违背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初衷.

3.强迫股东连带保证,刺破公司面纱.金融机构为了避免金融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采取强迫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形式防范危险,此种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形式虽然保障了金融债权的实现,但却改变了投资者开创企业的投资预期,将个人全部财产纳入企业债权债务范畴,刺破了公司有限责任的面纱.有人认为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作用超越了蒸汽机与电的发明,其对于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分摊转移市场交易风险,刺激投资,加速市场资源配置,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增加社会整体福利方面具有制度性无法超越的正效应,但强迫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使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保证人的角色产生错位重叠,刺破公司面纱的行为摧毁了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 危害投资者的财产,甚至是人身安全,阻遏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抑制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不利于整个社会福利的实现.

民间金融债权的背后是商品市场经济效率与安全价值的冲突,立法者在制度设计中必须对二者进行妥当权衡,避免因制度设计中的价值错位危害社会福利最大化实现.

二、制度反思:我国破产法存在的制度缺失

破产法自公元前五世纪古罗马时代产生之初,作为集中实现债权的统一平台产生,破产惩戒主义下对债务人的严苛态度贯穿于破产法产生之初.自1645年英国弗利特河畔的债犯监狱100余名债务人申诉之后,英国于1705年出台《安娜法令》,英国破产法实行破产免责, 债务人利益救济成为破产法的价值之一,破产法不再单一的作为债权人实现自己债权的程序法,也成为债务人利益的救济法.美国自20世纪初因为大型铁路公司的周期性崩溃,而在20世纪30年代将具有实质意义的破产重整条款加入到破产法中,并在1978年《联邦破产法典》第7章专门建立了破产重整制度.我国现行破产法未建立一般破产原则,适用主体为企业法人,此外我国破产法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主线的制度价值设计存在的诸多局限等,从多个维度上限制了破产*能的发挥.

破产法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我国破产法对债务人利益救济双重态度为关于破产法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破产法属于什么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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