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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辞职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我国公务员辞职制度不足和完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公务员辞职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1-22

《论我国公务员辞职制度不足和完善》: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公务员辞职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 要: 辞职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辞职制度保障了公务员择业自由权的实现,提高了公务员队伍的活力和办事效率,但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处,制度易流于形式,制度的缺陷容易被个人利用,违背制度制定的初衷,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我们应当严格遵循公务员制度中规定的内容,加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督,同时对不足的地方加以补充完善.

关键词: 公务员;辞职制度:公务员法;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201-02

作者简介: 陈怡之(1994-),女,汉族,陕西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专业.

公务员的辞职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力措施.通过辞职制度,保障了公务员择业自由权的实现,提高了公务员队伍的活力和办事效率.公务员作为劳动者中的一员,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理想的职业,公务员制度中也需要不断注入“新鲜血液”使整个公务员系统高效地运作.但现实中此项权利的运用并不简单,它是根据整个辞职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公务员在申请辞职时会遇到各方面的一些阻碍,国家在鼓励公务员自由择业时也有些许顾虑.这些问题都是辞职制度的制度设计和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务员辞职的概念

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公务员出于本人意愿辞去所担任的职务.公务员的辞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辞去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但仍保留公务员身份;二是辞去公职,同所在单位脱离联系,失去公务员身份.①狭义上的辞职是第二种.我国《公务员法》中采用了广义的辞职概念.辞职权是公务员的一项法定权利,是公务员实现择业自由权的前提条件,公务员的辞职必须出于本人意愿,而非他人强迫作出.辞职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不得擅离职守,扰乱机关管理秩序,他人也不得非法阻碍其权利的实现.

二、我国辞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务员辞职后重新就业带来的问题

公务员辞去公职,面对重新就业问题,现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很多用人机构要拥有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广泛人脉的人.辞职的公务员特别是其中的领导干部都曾担任一定级别的职务,属于政坛精英,掌握的信息和人脉不是一般求职者能比的,一些人利用之前在公共部门积累的关系网、人情链、和公共权利的剩余资源为自己或私营部门牟利.②这不仅会造成不公平的竞争,更值得警惕的是会导致腐败滋生,内外一“联合”,问题就更严重.

《公务员法》第102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对于违反的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两个方面进行处罚,但是规定的范围比较狭窄,限制的行业过于笼统,在实际执行中易于流于形式.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公务员退出后行为限制的规定更多的是党纪党规,它只对党员且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具有约束力,对于非党员或行政级别低与县处级的公务员就能够逃避一定的惩罚和限制.③这样的漏洞给了部分人可乘之机,破坏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二)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利用“引咎辞职”当保护伞的问题

《公务员法》第82条第3款规定,领导成员应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现实中“以辞代罚”使得引咎辞职变质,有的官员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本应该撤职查处,为了逃避责任,主动去引咎辞职,避重就轻,同时还能获得社会的称赞,引咎辞职制度就这样被利用,原青岛市*局局长即使辞职后双规了还获得了美誉,这不是制度设计的初衷.这些人引咎辞职后依然在岗很久,不仅说明部分机关部门的失职外,还以引咎辞职为保护伞,逃避更重的法律责任之嫌.这样看引咎辞职更像是一种平息民愤、缓和民情的权宜之计.④

(三)“批量”公务员辞职问题

在公务员法中,辞职权作为公务员劳动权的一个组成部分被规定到公务员的权利中,是对每一个公务员个体平等适用的,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多名公务员“批量”辞职问题.“批量”辞职无疑对工作机关有很大的影响,用人单位都知道集体辞职带来的不良后果,所以需要先对成因等各个方面进行调查,对于最后的结果应该会按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这样就会一定限度的阻碍公务员辞职权的行使.

三、解决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的方法

(一)完善公务员辞职后重新就业的择业规定

对于部分不能自觉规范自己辞职后行为的公务员,法律应该作出规定,严格要求公务人员和其所供职的机关,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1.国家机关应依法办事

国家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公务员申请辞职时,对于涉及辞职限制性条件的不应批准其辞职,保证信息仍处于秘密状态不被违法利用.《公务员法》第81条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受到限制,任一情形的出现都应限制辞职者辞职,在发现公务员有泄漏秘密信息,利用在岗时职权、关系为自己牟辞职后的利益行为时,应当主动追究相应人的责任,追缴违法所得.

2.应当完善公务员辞职后重新就业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公务员法》第102条的规定有待完善,法律规定应当增强可操作性,例如“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应当说明哪些是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给出明确的解释.“营利性组织”的规定范围也太小,中国现实中存在的腐败不光在营利性组织,在一些非营利性组织,也会利用辞职公务员的人情网来搞拉赞助等活动,这种隐蔽的利益几乎不被发现和查处,这些问题法律都应细化和完善.

3.加强离职后的监管力度

辞职公务员利用在职时获得的信息和人脉获取私人利益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法律不能视而不见.

(二)提高官员职业道德,加强外部监督

公务员辞职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我国公务员辞职制度不足和完善为大学硕士与本科公务员辞职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辞职后的公务员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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