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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论文范文资料 与认罪认罚宽制度下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检察机关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4-13

《认罪认罚宽制度下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本论文主要论述了检察机关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传统意义上的起诉裁量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充分运用,不起诉率低的现状由来已久.但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在当前正在试点的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得以充分扩大.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承接着侦查权和审判权,是使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一环.目前学界对起诉裁量权的研究主要基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以及修改之后关于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的几种情形的讨论,对于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起诉裁量权鲜有研究.因此,本文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范围认定、监督机制、救济措施等诸多具有实践意义问题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策略.

关键词:认罪和认罚制度;起诉裁量权;刑事诉讼法;实践意义

中图分类号:D926.3;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017-03

作者简介:张豪东(1993-),男,汉族,四川南充人,中国政法大学,2016级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在我国向来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传统的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不仅在立法上局限于刑事诉讼法中有限的几种情形,在实践中也难以得到充分地发挥.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应对数量众多的刑事案件.为提高诉讼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扩大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在英美法系国家或大陆法系国家,同样也曾面临过司法资源极其有限的问题,不同国家也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司法协商机制.美国约90%的刑事案件进行过辩诉交易,德国大约50%的诉讼过程中运用到了自白协商制度.①我国目前正在试点开展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不同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又和德国的自白协商制度、法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有所不同.在此制度之下,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虽然得以扩大,但是和之配套的监督机制、制约措施、权利边界、运行方式等诸问题尚未完善.鉴于此,本文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切入点,讨论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发展中的问题.

一、比较法视野下的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

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案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包括起诉和不起诉两个方面.其中起诉包括:选择罪名、罪数起诉,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刑事和解等情形.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衔接着侦查权和审判权,是使案件繁简分流的核心环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侦查阶段结束后对于即将流入法院审判环节的大量刑事案件,由检察院对案件合理分流,让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的案件得以快速处理,留出更多的司法资源处理重大疑难案件.

(一)美国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探索

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将自由裁量权分为三类:行政裁量权、司法裁量权及检察裁量权,其中检察裁量权的释义为“刑事案件中检察官的可择权,包括立案权、起诉权、不起诉权、辩诉交易权及量刑建议权”.②美国检察裁量权包括立案权、起诉权、不起诉权、辩诉交易权及量刑建议权四个方面,其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主要体现为选择性起诉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相比于严格适用起诉法定主义的国家,美国的检察官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所受约束较少.其约束主要来自:机关内部检察长的审查和外部立法限制和司法限制.美国著名的辩诉交易制度实质是控方和被告人之间的一种妥协和互利.控方,即检察机关的诉求是有罪答辩,以简化诉讼程序;被告人的诉求则是较轻的判决或撤销指控.美国的辩诉交易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类是控罪方面的,即检察官可以决定起诉和否,或者在数罪中选择一罪或几罪起诉,或者降格罪名进行起诉;另一类是量刑方面的,即可以向法官提出判处较轻刑罚的具体建议.在实践中,这两类辩诉交易也常常同时适用.

(二)德国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探索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提起公诉权,专属检察院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有足够的事实根据时,检察官负有对所有的可予以追究的犯罪行为作出行动的义务.”③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的德国,自1877年《刑事诉讼法》生效至20世纪50年代一直严格奉行起诉法定主义,但从20世纪60年代起,德国的刑事案件数量飞速增长,为缓解审判系统的压力,德国赋予检察机关越来越大的起诉裁量权,逐渐从起诉法定主义向起诉便宜主义转变.起诉便宜主义下,即使犯罪行为符合法定起诉要件,检察官通过考量,亦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当下,德国奉行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相结合,在赋予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的同时对其加以限制,以防止检察裁量权的滥用.经过德国刑事诉讼法的几次修改,如今德国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主要表现为酌定不起诉、附条件的不起诉、处罚令程序和量刑协商.20世纪60年代以来,对于白领犯罪、逃税、毒品犯罪等复杂犯罪,由于取证的困难,德国也形成了量刑协商,在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下,检察官可以降格指控,但是这一协商权收到严格的限制,因为量刑的最终决定权依然在法院手中,法官在确认犯罪事实后,可以直接改变对“犯罪事实的评价”,从而认定为其他罪名.

二、我国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存在的若干问题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有了补充和完善,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规定是对起诉裁量权适用的细化.但刑事案件大量存在的现状以及以审判为中心司法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对案件更大的处理权利.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了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探索案件高效的处理模式.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又明确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这一系列改革的目的在于,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让案件得以公正处理.因此,程序分流和程序改革势在必行.

(一)起诉裁量权范围的认定

传统意义上的起诉裁量权主要指《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起诉裁量权的规定,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以及存疑不起诉等情形.在起诉法定主义下,检察机关几乎无起诉裁量权的适用余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情形中,法定不起诉的规定的范围有限,在司法实践中仅占极少数;其次,酌定不起訴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概念较为模糊且酌定不起诉限于依法不需判处刑罚或免于刑罚的情形.而无论刑事和解或者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均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存疑不起诉则是基于“疑罪从无”原则的延伸,若发现相关证据,检察机关仍需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认罪认罚宽制度下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检察机关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公益诉讼诉讼机关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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