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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论文范文资料 与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检察机关范文 科目:本科论文 2024-01-15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本文关于检察机关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社区矫正监督是检察机关刑事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当前社区矫正监督存在信息不畅通、形式化监督、缺乏监督方法等问题,需要从搭建信息平台、加强执行变更监督、强化监督手段、加大违法处置力度等方面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监督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6.3;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168-02

作者简介:廖小平,男,汉族,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一、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信息不畅通,不能全面了解和掌握矫正人员的信息

检察机关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由于信息不能共享,案件法院判决是否判决缓刑,判决缓刑后是否移送司法机关社区矫正,检察机关无从得到信息,这使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不能全面了解和掌握,不能够从源头上把好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第一关.

(二)对社区矫正监督缺乏主动性,只是变象征性地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一般往往只注重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的监督检察,对于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缺乏积极主动性,存在着“不告诉不知道”的心理,这种心理使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信息不能全面准确的了解和掌握,从而不能有效的进行监督检查,也就导致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监督只是象征性地走过场.

(三)缺乏有效监督方法,难以实现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全覆盖

两高两部虽已联合下发《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地位,但是采取何种模式、何种措施才能实现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监督,检察机关暂无可依从.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工作,一般只是采取入矫教育谈话和不定期走访或检查方式进行监督,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没有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覆盖.

二、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要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实际效果,畅通信息是前提,完善监督手段是关键,根据2013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笔者认为要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搭建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实现社区矫正信息共享

搞好社区矫正监督工作,要求检察机关首先要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人数多少、年龄如何、居住何处?保证这些情况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是搞好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前提,要全面准确掌握及时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可主要通过以下三项措施实现:

1.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检察机关定期与法院、*局、司法行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与法院定期核对纳入社区矫正罪犯的判决名单,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新增情况;与*看守所定期核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名单,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刑期变化情况;与司法局定期核对社区服刑人员名单,了解掌握服刑人员矫正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

2.建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电子动态管理系统.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可建立社区矫正信息库,录入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情况、犯罪情况、判决情况、帮教人员、帮教措施、解除矫正时间等多项信息,并通过政法专线网络实现网络互连、信息共享.

3.建立社区矫正无缝衔接机制.对脱管、漏管的社区矫正对象实行“限期报到制度”,检察机关可与司法局共同推行社区矫正人员,通过广播、报刊等媒体,对矫正对象中脱管、漏管人员定期发布公告,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到社区矫正机关报到,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监管.

(二)加强审判监督和执行变更监督,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准确性

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入矫的合法性审查,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准确性,是检察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1.对管制、缓刑犯的审查监督.检察机关接到管制缓刑判决后,重点要看他们是否罪刑相适应,所判处的管制刑罚是否与其所犯的罪行相当,缓刑犯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2.对假释犯、暂予监外执行犯的审查监督.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犯的审查监督包括事前审查监督和事后审查监督.

(1)事前审查.一是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在接到监狱提交的拟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审查表后,依法认真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同意予以监外执行、假释,不符合条件的建议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假释.二是建立拟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危险程度综合评估制度.将拟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从家庭背景、罪犯个性特点、所犯案件情况、认罪悔罪态度、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条件等方面予以综合考察评估,对于评估结论为危险系数较高的罪犯,不得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

(2)事后审查.一是审查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犯是否符合刑诉法规定的条件;二是审查是否有自伤自残可能,社会危险性状况;三是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提请审理环节和开庭审理环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

3.社区矫正执行变更的合法性审查.一是监督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限届满后,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是否及时向社区矫正对象宣布.二是对于违反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而罪犯刑期未满的情形,社区矫正单位是否进行了相应处理.

4.建立非本地籍罪犯本地入矫制度.实践中,社区矫正对象可能存在着被移交在户籍地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所在地却在异地的情况,致使社区矫正监督可能存在“两头都不靠”的问题,因此建立非本地籍罪犯本地入矫制度,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本地社区矫正体系,并全程接受检察机关监督,十分必要,这样既保证了社区矫正监督全程到位,又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当权益.

(三)突出手段,强化结果,确保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有效性

1.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工作,应当采取动态评估的制度,通过动态评估使检察监督社区矫正监督全过程,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一是社区矫正对象入矫时进行第一次教育谈话,检查社区矫正人员是否按照犯罪性质、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以及家庭社会关系等因素进行分类差别管理,对于未成年犯的矫正,应当单独作为一个序列进行分类矫正;二是进行不定期走访,通过查名单、查档案、查文书、查考核,查出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三是参与和监督对矫正人员的训戒谈话,经警告后拒不改正的矫正对象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书,并跟踪检查落实情况,有效避免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现象的发生.

2.建立长效帮扶机制,做好社区矫正监督的工作延伸.针对一些社区矫正对象缺少生活来源、生活困难等实际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与社区矫正机关一起创造条件为生活困难或无职业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紧紧围绕矫正的实效性,采取人性化的方式,切实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就业和生活等困难,有效解决一些有困难矫正对象的实际问题,让他们对生活满怀信心和勇气.

3.建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一体化机制.一方面整合检察机关内部法律监督资源,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配合.如监所检察部门应加强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形成监督合力,确保法院适用社区矫正活动的正确性,防止裁决不当;另一方面,加强日常检察和监督纠正相结合,在检察环节中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正确运用监督手段纠正违法;查办发生在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强化检察执法实现检察任务,保证刑罚和刑罚执行制度在监外执行社区矫正过程中全面、准确地得到执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四)加大违法处理力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公平公正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违法处理包括提出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查处犯罪三个层次,加大社区矫正的违法处理力度,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有力保障,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情形的,对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检察人员可以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在七日以内未予以纠正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向违法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予以纠正.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逐渐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尤显重要,只有建立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才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进一步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体现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司法文明.

检察机关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为适合检察机关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检察院公益诉讼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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