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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区划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我国建立和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行政区划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04

《论我国建立和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行政区划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 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受到广泛关注.弊端重重的司法地方化现状敦促了这一制度的提出,而这一制度的建立的确意义重大.在制度设计上,以美国法院和我国海事法院的体制为分析视角,对二者有选择性的借鉴,从建立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巡回法院体系、建立地方法院的提级管辖机制、建立司法系统两级财政保障机制、建立全新的法官任免与监督机制这四个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构建.

关键词:与行政区划相分离;司法管辖制度;海事法院体制;美国法院体制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14.01.021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339(2014)01-0093-0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以来,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受到社会公众广泛热议.《决定》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之所以探索建立这一制度,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

一、司法地方化敦促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提出

我国现行法院体制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因此可以说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这种体制的弊端也日趋明显,法院“块块”式的管理模式导致司法地方化成了久治不愈的痼疾.所谓司法地方化,是指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难以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1].由于受司法地方化的影响,我国基层司法环境欠佳,极大地干扰了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一)司法地方化的具体表现

1. 机构设置地方化.我国法院系统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属法院,其余法院除专门法院以外均属地方法院.按照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地方法院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设立的,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初级人民法院,也就是说,我国法院的司法管辖区和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辖区是一致的.

2. 法官产生地方化.我国地方法院的法官是由地方人大选举或任命产生,在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下,全国绝大多数地方法院招考法官几乎都要求有本地正式户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在法官任职回避的范围中也并未规定本籍回避,因此,可以说中国绝大多数法官都在自己家乡所在地法院工作.我国法院的人事权是由地方掌控的,法官的编制由地方确定,工资、福利待遇由地方发放,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一系列关系其切身利益的问题都取决于地方,实际上,这种现实条件下,法官实际已变成“地方法官”.

3. 经费来源地方化.在财政支出上,地方各级法院的经费开支列入同级政府预算,由地方财政拨付;在行政配给上,法院无论购买车辆还是修建办公楼,都需要地方政府的批准.因此,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牵制,在这种条件下,各级法院很难不听命于地方政府.

4. 隶属关系地方化.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各级法院向同级人大负责,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各级法院之间,只有法律上的监督关系,并无行政上的领导关系,地方各级法院隶属于同级权力机关.这种体制设计,无疑强化了法院的地方化,削弱了国家司法的统一性.

(二)司法地方化的弊端

1. 法院功能发挥受限.在司法地方化的现状下,法院的功能发挥受到严重限制,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的现实效果令人堪忧,行政诉讼受案率低、原告胜诉率低、判决结果执行难等问题已经是困扰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因素.法院常被视为普通行政机关,不得不承担强制拆迁、招商引资、包村扶贫等与审判职能无关的工作,而本身的打击违法、维护正义的功能却受到限制,这也使得人们往往热衷于通过等形式来实现个案正义.

2. 司法独立公正虚置.在司法地方化的现状下,法院与行政机关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人事、编制、财政等工作都由行政系统统一管理,在这种体制下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审判很难保证.而在法院经费由地方政府掌控这一现实下,法院的装备、办案经费、办公条件等会因其当地的经济发展及财政收入状况不同而大相径庭,这就导致了法院经费与地方财政融为一体.这样一来,法院在审判时对法律的适用上就会可能倾向于围绕政府工作大局展开,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其司法独立性和中立性无疑受到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于司法的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石”[2].在司法非独立的现实下,地方政府随时可能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干预.

3. 司法权地方化严重.司法权本是事权而非地方事权,从世界各国的做法来看,法官绝大多数都是由国家任命,而非地方选举,同时其地位相对较高,也能避免地方势力干扰.然而在我国,除最高人民法院以外,所有地方各级法院的院长,都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副院长、法官等人选,由同级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3].这种任命方式,使法官对国家整体的认同感和使命感受到削弱,他们往往认为自己只是地方的法官而不是国家的法官,效忠于地方成为他们的最高行为标准.同时,在地方行政权频繁对司法权进行干扰的情况下,地方司法部门已近乎快成为地方的“附属部门”.在这些现状下,司法权受到严重分化,很难保持国家司法权的统一.

二、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意义重大

(一)重塑司法公正权威,获取民众信任

一个国家司法权是否权威、能否取得民众信任的标准在于,当一个普通民众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其是否愿意或者说其是否首先考虑到的是通过诉诸司法渠道来维护自身的权利.目前我国存在一些热衷于通过等形式来实现个案正义的现象,这其中的不少案件是普通民众和地方政府之间发生了纠纷,地方政府进行屏蔽和干扰,造成司法不公,在司法渠道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诉诸于上级行政官员的批示来实现正义.若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便能规避这种现象,在地方法院无法解决的情形下,普通民众可以诉诸于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机关,以最终使其权利得到维护.无疑,这一举措对于重塑司法公正权威,建立全新的司法形象,取得民众信任具有深远意义.

行政区划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我国建立和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为大学硕士与本科行政区划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行政区划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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