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农地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农地流转中村委会对农民土地权益保护路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农地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2-23

《论农地流转中村委会对农民土地权益保护路径》: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农地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 要: 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地有序、积极流转是关键,农民权益保护是底线.农村的发展有赖于农地,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集体农地所有权人的代表——村委会应当认清自身角色,要在“依法、自愿”的基础上有意识地组织、推动农地流转,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实现农地效益.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农地流转 村委会 权益 保障

一、农地流转的背景及意义

随着新形势下农村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劳动力大量剩余,越来越多的农民外出务工,农地撂荒严重;和此同时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步伐,农业的基础地位和保障作用却越来越重要.

为确保粮食安全、满足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 一号文件连续十年锁定“三农主题”,旨在创造农地有序流转的政策环境.2013年 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其核心为引导农地流转——即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014年 一号文件又补充要尽快推进承包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设进一步扫清制度上的障碍.

农地流转,是通过对有限的农地资源进行整合来实现农地这种生产要素效益的最大化,也是实现农民农地权益的必要途径,是发展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的需要.

二、农民权益在农地流转中被侵害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1.农地产权不清导致农 体地位不明

(1)农地所有权主体不清.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农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是全体农民的集合,是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它是传统公有制理论在政治经济上的表述,不是法律上的主体.这种人格的虚化导致了农民集体身份的虚化,直接导致村委会成了农村农地的实际所有权人,农民享有的承包经营权还要受制于村委会.农地所有权存有主体不明和权能残缺两大缺陷.

(2)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不彻底.家庭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农地流转的基础.目前,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正在一些地方试点开展.资料显示,2013年全国在2011年50个试点基础上,再选择100个县进行试点.但是目前的确权登记问题重重,不仅表现在农地经过多次调整后权属本身不清,还表现在已经确权的承包地确权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等权属关系混乱的情况,随着农村农地增值效益的逐步显现,寸土必争导致农村农地多轮流转以及积累的权属矛盾都成为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障碍,进而影响农地流转.

2.农地流转政策不透明、信息不公开

由于农地的分散化、居住的分散化,农民之间的联系很少,关于农地流转的信息不能及时的互通有无,往往出现农户有转让农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农地的人又找不到出让者的现象;即使实现了农地流转,也往往局限于村内或亲朋之间,使农地效益得不到最大限度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地流转的程度、规模和效益,限制了农地流转的区域范围,农民亟需被组织起来,而充当组织人角色的最佳人选只能是村委会,可村委会更多是忙于“行政”事务,同时因村委会成员往往有双重身份,既是“管理者”也是农地承包者,在涉及关键、重要信息时难免会因近水楼台而先保障自身利益,村民的知情权等正当权益被侵害.

3.部分村干部不当干预造成承包农地流转不能正常进行

个别地区没有认识到农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在工作中还存在“错位、越位”的现象,在不该干预的地方不当插手.在农地流转问题上,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化操作方式,没有经过农户的同意,直接充当农地流转主体将农地流转第三方经营,出现强制性流转现象,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部分村干部根据个人好恶、亲疏擅自进行发包;个别乡村组织甚至越俎代庖,随意改变农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的农地流转.土地承包中的权利外衣上难以洗褪的行政干预烙印,中国当代农村的承包合同更像是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对农民进行全方位治理的一种手段.

4.农地流转中缺乏对农民利益的保护机制

(1)农地流转行为不规范.在农地流转前,缺乏对种植大户和企业业主农业经营能力的资格审查和评估,更没有让承租方交纳经营风险保证金;流转时未签订正式协议、未登记备案,在一些地方即便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但也存在手续不规范、条款不完备等问题;农地流转后,流转业主一旦经营上出现失误,无法履约,常常给参和流转的农户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损失后,又没有有效的补偿办法,风险由农民承担.

(2)没有明确的流转纠纷解决机制,在农民自身法律维权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容易默默地忍受可能遭受的利益侵害,进而埋下矛盾甚至仇恨的种子,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

(3)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我国是一个农业传统国家,农地还承担着过多的保障功能,因此农地流转必须保护农民利益.在现阶段现有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制度之外,还要建立能进一步满足因流转失地农民的就近就业、子女就学等的社会保障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即促进农地流转,又能确保农民的农地利益不受损.

5.农民自身的经济和政治意识淡漠

在很多地方,农民仍然认为村委会是高高在上的“官”,是不能对抗的“管理者”,自己是弱势的“民”,是人微言轻的“被管理者”,没有认识到村民委员会来自于自己的 选举,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面对村委会对自身利益的忽视、侵害选择了忍受或妥协;经济意识的淡漠体现在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没有清醒的认识,认为现在不缺吃的情况下,不种地也好,于是随意放弃承包地或任意无偿转让承包权.

三、完善村委会在农地流转中维护农民权益的建议

1.要反映农民心声,完善相关立法

村委会要代表民意来完善农地法律.要在农村建立自治法人制度,将行政村或村民小组确立为自治法人.该自治法人是社团法人的一种,它以全体村民为社员,自治法人作为农村农地的所有权主体,属于村一级的农地,归村法人所有,村委会作为执行机构对农民个体的土地权益实现负责,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农民集体在法律地位上和“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法人所有相对应.

农地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农地流转中村委会对农民土地权益保护路径为关于农地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农地与耕地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