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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地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农地征用补偿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农地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3-06

《我国农地征用补偿制度》:本论文为您写农地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摘 要: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工业化步伐越来越快,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日益膨胀,于是城郊及农村的大量土地被纳入发展城镇经济的规划之内,大批农用地被征用开发.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博弈主体及补偿制度的完善,关系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稳定,农地征用的现状不容乐观,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农村集体组织及农民个体共同的努力来完善这一制度,以使其切实保障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

关键词:农地征用;征用补偿;公共利益;补偿方式;补偿标准

一、农地征用补偿制度的理论分析

(一)农地征用补偿制度的概念

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基本制度,因此在我国,所谓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性取得土地权利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在典型的土地私有制国家,土地征用实质上就是土地购买,表现为一种市场行为.世界各国和地区普遍建立了土地征用制度,因不同的法律背景,称谓不一.美国称之为“最高土地权行使”;英国称“强制取得”;法国、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为“土地征收”.我国的农地征收是以补偿为条件,国家将农村集体土地强制性的收归国有的行为.

(二)农地征用补偿制度的特征

1.强制性

农地征用是国家依据法律赋予的征地权,强制性地剥夺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利,国家在进行农地征用时,不需要取得土地使用者的同意,并非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行为,是基于国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行为特征.因土地资源具有稀缺性,是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资源,当存量土地无法满足国家国防建设、公共设施、能源交通和其他各项经济社会建设需要时,必须通过国家干预,进行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强制性地取得土地,以满足社会公共利益或公用事业建设的需要.

2.补偿性

土地征用补偿与土地征用的强制性紧密相关,土地征用不同于没收土地,政府强制性的取得土地必须给予补偿,土地征用不是无偿强制性的取得土地,而是有偿进行的.其强制性表现为把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属强制性转移为国家所有.这本身依然是对土地所有者土地财产权的一种损害,因此对被征地者必须给予经济补偿.世界各国普遍适用完全补偿原则,即不但补偿失地人的财产损失,还补偿其精神损失.我国农地征用针对土地的原用途给予失地农民集体以补偿.

3.公共目的性

公共利益是公法的核心,也是掌握在公权力执行者手中对私权进行限制的一把利剑.正确界定公共利益是把握公权与私权界限的关键.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公共利益是农地征用权行使的法定条件和正当化基础,但何为公共利益,目前实践中其范围并不明晰,即使这样,各国普遍的做法是:承认一定的利益,确定法律确认这些利益的限度,在确定的限度内尽力保护得到承认的利益.公共利益就是这样一种需要不断明确的利益.

二、我国农用地征用补偿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范围不明确

按照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的前提应当是“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我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但具体什么事业符合“公共利益”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公共利益”的概念被地方政府人为地进行了扩大.那些诸如道路、基础设施、水利工程等项目,被界定为“公共利益”一般不会有什么异议,但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兴起的房地产建设*,商品房建设或其他商业设施的建设也打着“公共利益”旗号行使国家征地权,就不得不使人产生怀疑.

(二)土地征用补偿立法缺失

我国现行土地征用的立法仍有缺失之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无序、失范等与此不无关系.比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如果对征用补偿标准有异议,由批准征用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但是,裁决程序如何,裁决适用的标准、责任认定等等,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一立法缺陷,客观上为批准土地征用的政府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机会,为相关利益方侵害失地农民利益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也造成了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

三、完善我国农地征用补偿制度的思路

(一)明确农地征用补偿的原则

1.比例原则

这是从目的手段的角度确定衡量农地征收的方法,比例原则源于德国,其核心是尽可能最小侵害原则,是指政府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采用损害最小的方法,这一原则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

2.合理补偿原则

国家基于主权者地位,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强制性的取得主体的土地财产权,相对人负有容忍义务,但这不意味着其财产权可以任意被剥夺.

3.公平补偿原则

由于征地中公共利益的实现往往涉及对私权的限制等等,一个以公平正义为旨归的法治社会,对这种限制进行补偿显然是非常必要的.

(二)确立农地征用补偿的科学、规范标准

完善农地征用补偿的法定程序:

(1)确立征收前先行协商程序,即在农地征收中,申请征收前先行协商程序,是指需要土地人申请征收土地前,应先于土地权利人协议价购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权利人拒绝参与协商或经开会未能达成协议的,才能申请征收以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确保其参与权、谈判权.

(2)明确征收中正当法律程序.征收中正当法律程序包括征收补偿过程中的通知、公告与听证程序.《土地管理法》第48条虽然规定了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公告程序的基本模式,但对征收补偿听证程序只字未提.未来我国应在专门的不动产征收补偿法中规定通知、公告与听证等正当法律程序.

农地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我国农地征用补偿制度为关于对写作农地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农地流转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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