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矿产资源论文范文资料 与略论矿产资源国家收益权实现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矿产资源范文 科目:文献综述 2024-03-27

《略论矿产资源国家收益权实现》:本文关于矿产资源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藏)资源归国家所有,然而我国现行的以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为主要内容的矿产资源收益格局并不能完全实现国家所有者权益,其问题的根源在于《矿产资源法》中的“矿业权有偿取得”的制度违背《宪法》,受到计划经济思维定势影响,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权属定位不清.文章试图通过在理论层面上,对矿业权属性进行法理学改造;在操作层面上,建议构建矿产资源一级市场的国家有偿出让和二级市场的矿业权流转新格局,以使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真正落到实处.

关键词:矿产资源 矿业权 国家收益权 实现格局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2-102-03

矿产资源是一个国家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对其的开发利用事关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资源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同时,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在当前的矿产资源的收益格局中,国家仅作为行政主体对矿产资源收取了管理性的税费,而并没有基于国家所有权,作为民事主体以生产要素参和国民经济的初次分配,质言之,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收益权并没有实现.

一、当前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收益权的实现格局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上讲,国家对于矿产资源的收益实现有四种途径: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

(一)资源补偿费不能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地位

“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人,通过在所有权上设立探矿权和采矿权这两种用益物权,将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让渡给了私主体,通过对私主体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所得收益的分享,作为让渡使用权的对价.”①国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基于以上原因,资源补偿费是国家出让矿产资源的对价,从而实现国家对于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财产权益.但是,在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根据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平均费率仅为1.18%,远远低于西方国家10%的水平.同时,这项收费还用于对勘探费用的补偿,国家的所有者地位便更是几乎毫无体现.

(二)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在功能上发生重合

在实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由于各种资源的资源禀赋存在差异,因而在开采时所耗费的劳动和其他成本会有明显的悬殊,不同开采主体,在投入相同人力、物力的情况下,开采出的矿产品数量也会有明显差异,国家对矿产资源征收资源税,其本意正是对于级差收益的调整,也同时调节资源收益在 和地方的分配比例,促进资源地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

1994年国家进行全国财税体制改革,将现行的资源税定位为第二代资源税.根据国务院2011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也就是说,现在的资源税是“普遍征收,计量征收”.

可以看出,现行的资源税成为了国家增加矿产资源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而调节极差的功能基本上不能发挥,这就和资源补偿费的功能形成了一定意义上的重合,且由于征收比例较低,也不能充分体现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权益.

(三)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仅是国家的管理性收费

矿业权使用费的征收基于《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业权使用费是国家将矿产资源出让给矿业权人,矿业权人在对矿产资源的占有阶段,国家依规定按照面积向矿业权人收取的使用费.而矿业权价款则是 和地方政府在探矿权、采矿权通过“招、拍、挂”等市场方式或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出资勘探形成的矿业权取得的收入,是在矿业权取得环节,对矿业权人征收的费用.

以上两种收费均只是矿业权的行政许可行为收取的管理性费用,而对于矿产资源的价值毫无过问,这仍然根源于《矿产资源法》的“有偿取得”制度.“这种有偿取得仅是对矿产资源在探矿、采矿的行为权利实行有偿取得,对矿产资源本身的财产价值和使用价值属性没有确认,从而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没有具体体现.”②

二、对当前矿产资源国家收益权实现格局的反思和剖析

我国的矿产资源国家收益权实现途径存在诸多问题,究其本质,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矿产资源法》中的“矿业权有偿取得”的制度违背《宪法》

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仅仅聚焦于企业和自然人如何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对于矿产品的价值问题并没有关注,而这一点恰恰和《宪法》第九条矿产资源归全民所有的规定相背离:质言之,当矿业权人取得对矿产资源的权利之时,作为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终极代表国务院,仅以行政主体身份征收以税费为代表的财政收入,在对矿产品所有权进行处分之时,并没以民事主体身份收取资源的财产性对价,因而现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不能落实《宪法》中矿产资源归全民所有的根本制度.

这样的制度设计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社会问题,特别是在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体系当中,国家收取的比例较少,而企业收取了绝大部分的利润,正是这样 裸的利益驱使,使得大量企业私挖乱采;买进最低廉的落后设备降低生产成本,造成了资源开采的极大浪费,更埋下了诸多的安全隐患,导致矿难频发;无休止的掠夺式开发,也必然以环境不可逆转的破坏为代价.

(二)受到计划经济思维定势的影响

我国的矿产资源取得经过了1986年旧《矿产资源法》颁布之前的无偿划拨到1986年之后的有偿取得的过程.

在无偿划拨的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投资建设矿山,无偿交给国有工矿企业进行开采,开采的利润全部上缴国家,可以说,在这一阶段,国家完全实现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讨论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指出改革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现代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为落实这一决议,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做出“国家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的规定,但我国当时仍然处在计划经济时期,这一规定无从落实.1992年,党的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矿产资源法》做出修改,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由此造成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收益长期以税费代替的问题.

矿产资源论文参考资料:

人力资源论文选题

人力资源管理毕业论文

中国人口资源和环境期刊

人力资源专业论文题目

人力资源会计论文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论文题目

结论:略论矿产资源国家收益权实现为大学硕士与本科矿产资源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矿产资源分类方面论文范文。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