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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纠纷调解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保险纠纷调解机制主要模式其完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纠纷调解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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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保险纠纷有利于化解矛盾,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目前,我国各地已陆续建立起保险纠纷解决机制,调解机制分为行业协会主导调解机构,调解和诉讼对接,保险纠纷解决的“大联动”,保险公司自设调解机构四种模式.从实际效果来看,现有的保险纠纷调解机制都存在着调解机制定位不明、缺乏规范性、公正性、约束性等问题.我国应尽快制定全国通行调解程序,理清保险纠纷解决机制的层次,完善调解员的选用机制,确保调解的公正性,通过公开不良记录增强调解结果的约束力,加快完善和改进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 保险纠纷;调解机制模式;完善和反思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 A

自2011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部等16家单位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来,各省市的保险纠纷调解机构纷纷建立起来.我国保险纠纷调解机制逐步向制度化、常规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一、保险纠纷调解机制有其独特优势

和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相比,调解对于解决保险纠纷有着重要意义和独特优势:第一,纠纷解决方式的合意性.调解程序的启动和解决方案的敲定完全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双方地位平等.第二,程序的非正式性、简易型和灵活性.和诉讼程序的复杂性、高成本及延迟等问题,调解机制程序相对简单,保险消费者一般不需要缴纳费用且结案时间短,保险消费者能够及时得到救济.第三,参和调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承担调解职能的成员不限于法官,更多的是其他职业身份的人员,如某专业领域知名的专家、经验丰富的保险从业人员等.第四,纠纷解决非法律化.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除了成文的法律法规,调解还可以依据行业惯例、公序良俗等作为解决标准.第五,调解机制的保密性强.调解可以不公开进行,保险消费者个人隐私和保险公司商业秘密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二、我国目前保险纠纷调解机制的主要模式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保险纠纷解决机制.实践中,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当地保险行业的特点,设立了各自的调解机构,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调解机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行业协会主导调解机构的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行业协会起到主导或牵头的作用,调解中心会发布相应的调解规则,并且有保险监管部门的行政力量推动保险公司参和调解中心.迄今,如北京、上海、河南、广东、辽宁、青岛、西宁等地均采用此种模式,是最为普遍的一种保险纠纷调解模式.

例如,在辽宁保监局的指导下,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设立辽宁省保险信访投诉受理中心和保险合同纠纷调解中心.这“两个中心”的设立目的是对保险投诉纠纷案件进行分流处理,提高保险纠纷受理的效率.

江西省则在建立保险合同纠纷行业调解机制的基础上,调解委员会在全国首创和专业院校合作模式,成立更具公信力和独立性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减少和行业协会自身定位和职能的冲突.调解者作为法律专业教育研究机构,更容易以“专家”身份和中立立场说服当事各方,有利于保障调解过程的公正性,提高调解结果的权威性和履约度.

(二)调解和诉讼对接模式

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一些省市已经率先尝试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的模式.如2008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和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建立保险合同纠纷联合调解机制:在案件起诉前、受理后、审理中,都有法官和行业协会的调解员共同指导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当事入的诉讼请求和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化解矛盾.又如,广东省高院和广东省保监局在2010年联合签署了《关于保险纠纷案件试点调解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一,法院在对保险纠纷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保险监管机构以及保险行业协会参和案件的调解工作;二,法院、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加强沟通协调,实现保险公司内部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和法院适用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相对统一.

在总结各地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经验的基础上,最高院和保监会于2012年联合发文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保险纠纷诉讼和调解对接机制”的试点工作.

(三)保险纠纷解决的“大联动”模式

相比较调解和诉讼对接的模式,个别地方采取了更为积极的做法,力图将参和保险纠纷解决的各方联合起来,通过统一的机制平台,实现“一站式”的解决纠纷.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广西玉林.2010年,由广西玉林市保险业和当地交管、司法、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合作,建立起“五位一体”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联合调处机制,形成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调处理赔“一站式服务”的保险纠纷调解机制.3玉林的“大联动”保险纠纷解决模式提高了执法的透明度,一举打破了以往由交警部门一条龙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传统模式,也可解除当事人对办案民警既是裁判员又兼运动员的顾虑和误解,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取得新进展.

(四)保险公司自设调解机构模式

和前述三种模式不同,保险公司自立调解机构的模式没有行业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的直接参和,而是在得到一定授权后,由保险商业机构来设立好运作保险纠纷调解机构.

此类模式的代表是河北承德.人保财险河北承德市分公司在承德市司法局授权下挂牌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独立于事故责任人双方、保险公司、司法行政部门的第三方调解平台,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的服务集保险理赔、伤残鉴定、人民调解于一体,只要保险事故双方就理赔达不成协议,且人伤案件中有一方在人保财险投保的,都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居中调解.

三、对我国现有保险纠纷调解机制的反思

就整个金融行业来看,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发展最早也最为成熟,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纠纷调解论文参考资料:

人民调解杂志社

结论:我国保险纠纷调解机制主要模式其完善为关于纠纷调解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纠纷调解案例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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