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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证论文范文资料 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命案取证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取证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2-10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命案取证问题》:这篇取证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 我国传统诉讼理念是以侦查为中心,命案*中侦查人员办案思路以破案为中心,以获取口供为取证重点,在此理念驱使下,易出现非法取证、证据锁链不够紧密,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情况.新《刑事诉讼法》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非法证据排除等新要求,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这对命案取证程序的合法化、证据规格、证明体系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办案人员在*命案中需围绕法院审判定罪的需要,在侦查办案的各个阶段运用审判中心理念完善取证环节,文章主要研究现阶段侦查人员*命案存在的取证问题及解决方案.

关键词 命案* 取证弊端 解决方案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品牌专业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2016年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项目,项目编号ZC201607.

作者简介:王琦,江苏警官学院2014级侦查学专业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169

我国传统的诉讼理念是以侦查为中心,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方兴未艾,我国的法制建设在新理念下迎来全新的发展.2015年,国内集中报道了多起命案冤假错案,这些案件的确存在证据不够充分或矛盾没有排除的情况.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根源在于传统办案理念以侦查为中心,强调破案为核心价值.这种理念无法适应法制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人权保障的需要,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事诉讼确立以审判为中心,强调证据为核心价值,尤其是在命案*过程中,对命案取证程序的合法化、证据规格、证明体系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侦查人员*命案需围绕法院审判定罪的需要,在侦查办案的各个阶段运用审判中心理念完善取证环节.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并不否认案件的审前程序在命案*过程中的重要性,需要做的是研究命案证据的新体系以及在现场勘查、使用侦查措施、讯问嫌疑人等几个重要搜集证据环节易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确保命案在侦查阶段的取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一、“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警检法的关系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要求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应遵从程序要求并为日后的起诉工作服务.从“以侦查为中心”转变为“以审判为中心”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革新的方向,也是我国多年法制实践中的一种反思与革新,侦查和起诉目的都为最终的审判服务,侦查是起诉的准备程序,应该服从并服务于案件的起诉和审判工作.研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下命案取证存在的问题,就要了解审判机关对命案*中取证的要求.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公诉机关积极引导侦查办案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案件的相关证据,命案的诉讼中,检察机关有监督侦查办案机关全面收集、固定、移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所有证据材料,监督侦查办案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这种诉讼制度还给侦查模式带来“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变化,弱化犯罪嫌疑人口供在命案侦查中的作用.因此,命案*中侦查机关必须以证据的调查、收集和运用为主,强化对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试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的调查、收集和运用,弱化犯罪嫌疑人供述对案件侦查的作用.

二、侦查机关*命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场勘查人员的证据意识不强

命案现场是犯罪嫌疑人遗留犯罪证据最集中且最直观的地方,命案侦破也往往都是从勘验现场,提取现场证据开始的,命案现场的勘查对确定案件性质、分析案件详细情况、锁定犯罪嫌疑人乃至最终的破案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命案*过程中侦查人员依旧存在现场取证意识不强的问题,其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应当发现的相关证据没有发现

命案现场都是极为复杂的,现场的勘查需要办案人员极为细致的观察、寻找,但是很多情况下,由于现场勘查人员不认真的态度和侦查专业素质不够造成应当发现的证据没有被发现,现场勘查的不及时、不仔细,不全面等原因造成相关的证据没有被及时发现,极易导致该案件重要证据的丢失.

2.应当及时提取的物证没有提取

有些证据没有被及时发现和收集固定是办案人员的个人业务素质造成的,有的是在办案人员到达或者发现现场之前就已经被人为或自然因素破坏,除去客观因素对现场破坏导致无法提取到痕迹物证以外,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和自身素质不够导致未能及时提取重要痕迹物证也是造成一系列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

3.多次勘验现场或提取痕迹物证不够规范

勘查现场不够规范,特别是对于同一案件多处勘验、多次勘验的记录情况未能按照规范程序操作,導致该记录的记录不全,记录内容前后矛盾或多种记录方式,记录内容不能互相印证;另外提取的痕迹物证,不能按照规范要求分别包装封存、详细记录提取信息,是命案*中存在的常见问题,这些问题往往导致案情分析出现偏差,与嫌疑人口供无法有效对应,这些情形难以适应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二) 办案人员取证程序不够规范

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措施是侦查办案的重要取证方式,侦查人员在使用各种侦查措施时存在很多程序性问题.比如在命案现场勘查的时候,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很多侦查人员在勘验现场的时候并没有邀请合法见证人,或见证人不符合相关规定,也未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详细录像,导致了不少案件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不能被法院采用.取证程序的缺憾,为案件成功起诉和审判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三)存在侦查人员非法取证情况

办案证据都是应由侦查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办案程序规定取得方能具有合法性,同时所取得的证据需要经过查证属实,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有些办案人员急功近利,违反取证的相关规定,甚至非法取证.常见的有刑讯逼供以及不按程序修改言辞证据.曾经有位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制成讯问笔录后,发现笔录与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出入,便自作主张在已经签字画押后的笔录上随意添加修改笔录,并没有取得犯罪嫌疑人的签字确认,犯罪嫌疑人在庭审质证阶段直接否认笔录中的行为,当庭提出鉴定笔迹,导致口供无法采信,此案最后嫌疑人被无罪释放.在2015年至2016年间国内集中报道的多起冤假错案中,多数案件存在办案人员非法取得被告人口供的问题,非法取证在侦查中心诉讼模式下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取证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以审判为中心背景命案取证问题为关于取证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取证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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