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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证论文范文资料 与悬赏取证的合法性分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取证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3-05

《悬赏取证的合法性分析》:该文是关于取证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悬赏取证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证明案件事实,通过悬赏广告的形式,公开承诺对提供证据的知情人给予一定报酬的行为.该悬赏取证成为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悬赏取证行为应当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公开性、对象的不特定性等特征,其不同于收买证人伪造证据和证人补偿制度.

[关键词]悬赏证据;伪造证据;证人补偿

一、问题的引出

2001年5月,家住同一小区的杨女士与刘女士在小区门口相遇,双方因言语不投机发生争吵,由于正值上下班时间,引来了众人围观.后杨女士报了警,并在事发地张贴启事寻找证人,称5月28日下午自己被一名60多岁女人当众殴打、谩骂及人身攻击,请求目击者为自己作证,并允诺将给予作证人相应酬谢.案件诉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后,法院经审查认为杨女士在启事中作出了对证人予以酬谢的承诺,对其证人提供的证言不予采纳.[1]判决作出后,法律界人士对该案件表达了不同的看法.有人主张悬赏取得的证据经审查认为具合法性的,法院应当采纳,有人认为悬赏取证中可能存在收买证人的可能性,对其进行谨慎审查存在困难,不应当采纳.因此,悬赏证据的合法性分析具有研究的必要性.

二、悬赏证据的取证过程

诉讼行为是诉讼主体在时间和空间上有序进行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集合.就悬赏取证来说,从当事人发出悬赏广告至法官对悬赏取得证据作出是否采信的决定也是一个集合了诉讼参与人各种行为的漫长过程.这个过程大致如下:纠纷产生——当事人悬赏——相对人提供证据——当事人整理证据——起诉——当事人法庭上出示证据——法官认定证据.上述程序可描述成:纠纷产生——当事人悬赏——证人提供证言——当事人与证人接触——起诉——证人出庭作证——法官认定证言.悬赏证人是当事人发布悬赏广告寻找证人的行为.悬赏证言仅指证人出庭时向法官陈述的证言.

三、悬赏取证行为及相关制度辨析

悬赏取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为证明案件事实,通过悬赏广告的形式,公开承诺对提供证据的知情人给予一定报酬的行为.悬赏取证是一种证据收集方式,所收集到并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就是悬赏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其中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而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属于实物证据.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类型,就是线索.线索在我国的诉讼法中虽然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但是通过悬赏取得的证据线索也同样有助于帮助当事人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信息,因此也具有诉讼的价值.但是认定悬赏取证方式所取得的证据应当满足以下特点:

(一)悬赏取证行为的特点

1.取证目的的正当性.本文论述的悬赏取证是具有合法取证目的的行为,即悬赏取证是当事人为了获取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而进行的取证行为,主观目的是获得已经存在的证据,而且当事人确信该证据有利于自己.收买证人与此不同,收买证人是当事人为了获得胜诉,与证人串通,指使证人做虚言,扭曲案件事实,并给与证人一定利益的行为.收买证人中,当事人具有买通证人、捏造虚言的非法目的.因此,悬赏取证与伪造证据和非法取证行为是不相容的.

2.取证对象的不特定性,且是案件的知情人.任何持有相关证据的人都能成为悬赏的对象.悬赏取证本身就是要将证人或证据特定化.

悬赏取证就是让案件的知情人为自己作证,从而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发出悬赏广告后可能会出现非案件知情人的不法分子为了获得财产利益主动寻找当事人,怂恿并为其提供虚言的情况.这种情况中,虽然当事人悬赏之时具有合法目的,但仍属于伪造证言,应排除在悬赏取证的范畴之外.

3.取证过程的公开性.悬赏取证是通过悬赏广告进行的,任何人都可以得知悬赏的内容及奖励.正因为悬赏广告的公开性,案件知情人才有可能提出符合悬赏内容的证据,悬赏广告的目的才能得以实现,所以公开性是悬赏取证的固有属性.

4.取证过程的合法性.这里的合法性并非指悬赏取证的证据取得形式合法,而主要是指悬赏广告的内容合法和悬赏报酬合法.悬赏广告中不能含有侮辱、诽谤及其他违法或侵犯他人利益的内容.悬赏承诺的报酬必须是当事人合法拥有的财产,而不能是违禁物或他人拥有的财产.

(三)悬赏取证与收买证人取证

上文已经阐述了悬赏证人与收买证人主观目的是不同的.在客观上,两者也有重要区别.在诉讼程序上,悬赏证人是证据收集的一种方式,是一个证人由不特定到特定的过程.而收买证人是一方当事人主动寻找证人,篡改证言的行为.收买证人不是证据收集方式,对当事人来说证人是始终确定的.证人不存在或不确定的情况下,收买证人无法实现.当然,两者之间也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悬赏证人与收买证人可能会相伴而生.虽然当事人在悬赏之时具有合法取证的目的,但并不意味着其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始终不存在指使证人做伪证的行为.按照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当事人在悬赏取证时虽确信证人会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言,但实际情况中,证人也可能会有记忆不清晰或表达不清晰等情形,为了使证人在法庭上的陈述能达到完全对己方有利的程度,当事人可能会在开庭前接触证人并提示证人如何作证.不过,这种情况一般不视为做伪证.另一方面,当事人本人确信的事实也可能是错误的或者是存在偏差的,如受害人甲发生车祸,认为车祸的肇事者是乙,于是悬赏证人丙证明乙是加害者,但证人丙提供的证言却是乙不是加害者或者丙虽然是加害者但甲自己也是有过错的.这种情况下,甲具有足够的动机指使证人丙做虚言以证明乙是加害者或者应当负完全责任.也就是说,实践中证人向法院提供的证言可能是经过当事人“修改”的.

2.在行为方式上,两者都具有财产给付行为.财产给付关系的存在使得悬赏取证后当事人可能诱导证人作伪证,同时也使人们在认识上容易对两者发生混淆.此外,财产给付关系也是悬赏取证与其他证据取得方式最大的不同.

取证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悬赏取证的合法性分析为关于取证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取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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