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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人为本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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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合适成年人参和刑事诉讼制度是社会力量参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参和制度,在体现对未成人的人性化关怀的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进一步强化.但就目前司法实践中的该制度的应用来看,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如何丰富充实该制度,让它发挥更大的功能,是我们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刑事诉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和义务

一、合适成年人参和制度的现实意义

我国“合适成年人”之制度在明文法中的首次确立,是在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虽然其第二百七十条没有采用“合适成年人”这一词眼,但实质上还是从某种意义上明确了合适成年人参和诉讼程序的规定:一方面,提高合适成年人在场的强制性,将原《刑事诉讼法》中“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 人到场”修改为“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 人到场”;另一方面,扩大合适成年人范围,一旦“无法通知、法定 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 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所以广义上来说,合适成年人是包括法定 人在内的成年亲属、其他基层组织或未保组织的代表,而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排除了法定 人的合适成年人参和制度,特此在文前说明.

合适成年人参和制度最主要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在刑事办案程序中的合法权益,防止公检法机关在讯(询)问未成年人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逼供、诱供行为并确保未成年人所作的陈述是自愿的.根据这一法条的规定,全国相关执法司法机关都开始切实履行职责,和时俱进地落实这项制度,最主要的体现就是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成立并投入运行.这也使得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讯(询)问程序更加严谨规范,从而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这一制度的确立和应用,可以说是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惩罚为辅、教育为主”这一方针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落实体现,变得可操作、可量化.让合适成年人参和到司法程序中,了解办案程序,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面对司法机关的应对态度和真实想法,帮助办案人员固定证据、调查案情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笔者想强调的是,合适成年人参和制度体现了“惩罚和宽恕”的有机结合,实现情和法的相互兼容,是一种对未成年人的爱和关怀.合适成年人的存在,让青少年在面对执法司法者的时候,既能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又不会显得那么仓皇无助,让“惩罚”更为公正;而所谓“宽恕”,也不是单纯的原谅和包容,而是带着一种批判精神的引导和纠正.

二、从基层公诉角度看目前发展现状和不足

笔者从事基层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不足两年,*过的未成年人特别程序案件共计33件44人,而合适成年人参和的案件达到90%以上,个别案件由于移送审查起诉时已经成年外,每个案件都邀请了合适成年人到场.根据现有的数据来看,可以说基本上实现了制度的预设功能,呈现出了良好地发展态势,成为司法制度的体系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然,不容否认我国合适成年人参和制度处于起步阶段,对于保障和规范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细则,法律条文尚属空白,也缺乏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规定.但结合笔者的基层办案体验来看,比较明显的操作上缺失,主要表现在:

(1)合适成年人参和程序的启动缺乏 性,未能体现未成年人的意志.在笔者所在基层未检科中,涉案的未成年人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本区居民养育的未成年人;第二类是跟随亲戚或者认识的老乡、朋友外来务工的未成年人.前者往往由法定 人陪同参和诉讼,后者则需要大量的基层组织或未保组织代表的合适成年人参和,而对合适成年人的选择权一般由基层组织或未保组织根据地理位置和时间段来自行安排,未成人往往只能被动接受,所以在讯问过程中,他们往往会无视“陌生”的合适成年人,甚至产生极大的心理抵触情绪,当然这一现象也出现在法律援助律师的指派上,这不得不说在制度设计初衷和制度执行实际之间的矛盾.

(2)合适成年人参和刑事诉讼的过程流于形式,致使无法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特别是不敢向执法司法人员提出意见,难以发挥临场监督作用.这里要注意的是,合适成年人不是简单“在场”而已,而是要求“参和”,这就决定了合适成年人必须对案情、未成年人的简略情况足够了解的情况下,才能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而非只是司法人员的陪衬,但在司法实践中,合适成年人多未能“参和”其中,笔者近两年的未检办案经验,对此问题体会颇深.另外,在经历诉讼程序的过程中,目前很难给合适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预留了足够的交流时间,这就导致合适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在讯问前根本没有进行任何交流,合适成年人不会知道未成年人需要什么,心理状态现在如何,甚至有些未成年人对合适成年人参和的目的、他们的身份作用都茫然不知,合适成年人自身也不知道该说些什么做些什么,沦为“消极在场者”,制度的实效大打折扣.

(3)合适成年人队伍的知识结构和参和技能未能跟进,很难发挥实质性作用.目前,我国的合适成年人制度仍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合适成年人主要来源于基层街道机关和志愿者队伍,专职人员几乎没有,由于多数*合适成年人都缺乏法律知识,对违法讯问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也直接影响了合适成年人作用的发挥.而且目前在二、三线城市中,缺乏统一有效的合适成年人管理机构和配套的管理机制,又或者组织机构松散,存在协调难度大,人员配置管理困难等问题,极易出现衔接不畅、责任难落实、服务不到位的情况.

三、合适成年人的独特定位

虽然“合适成年人”目前还不是我国的一个正式法律概念,内涵和外延缺乏统一定义,也不具有诉讼参和人的地位,但实践中,合适成年人参和制度已经从侦查讯问阶段,延伸至公诉及审判阶段.合适成年人已然成为刑事司法程序不可分割的部分,笔者认为,虽然合适成年人目前位置尴尬,但依然可以有其独特的定位.

人为本论文参考资料:

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学术论文集

专升本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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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论文答辩

绘本教学论文

结论:人为本融情入法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人为本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以人为本下一句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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