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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我论文范文资料 与自我交易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自我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4-05

《自我交易》:本文是一篇关于自我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注意义务和公平交易义务涉及了公司相当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关于信任问题.从合伙到有限责任公司再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都摆脱不了这些关于信任的问题.如果每个管理或者董事岗位上的人都能够像柏拉图所设想的“理想国”中的依靠最出色的人的自由智慧来管理的话,可能关于注意义务和公平交易义务的忧虑将不复存在了.

一、自我交易及关联方的概念

自我交易(self-dealing),是公司利益冲突的一种典型形式.具体而言,自我交易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为公司实施行为时知道他或者其关联方是该交易的另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该交易存在经济利益或者与该交易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并且使人们又理由相信该种交易的存在将对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判断产生影响.在熟悉这个概念时必须要对关联方的范围进行范围上的界定.《公司治理原则》中认为关联方这一概念所描述的是一种关系.由于这种关系的性质,或者由于董事、公司高级主管或股东在这种关系中的利益,这种关系会使该董事、高级主管或股东成为“利害关系人”.认定这种关系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是否存在没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行为.

二、自我交易的特征

第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地与该利益存在着经济利益关系.假如不存在着这种经济利益关系,则不构成自我交易.譬如,董事持有公司股票.这意味着在分配股利时,董事作为公司股东也参与公司股利分配.这就是一种发生在公司与接受股利董事之间的自我交易,并构成直接性利益冲突.

第二,自我交易将会导致利益冲突.假如某一或者若干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将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进行交易或者公司将其财产出售给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知道,公司是无法自动做出意思表示的,它必须通过其代表人或者*做出,而在这里,其代表人或者*人恰恰又是交易的另一方.这些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就面临着这样的冲突:一方面,他们要为自己的利益争取到最好的交易条件;另一方面,他们的行为又必须要符合公司最佳利益.这必然形成利益冲突,并且这种利益冲突将会影响到他们的商业决策.

第三,自我交易行为对于公司来说必须要有重要性.譬如,航空公司的董事持有一些飞机制造公司的股票.技术上说,如果航空公司从飞机制造公司购买飞机就涉及该董事的利益冲突.一些利益冲突法提供的解决方案是,只有该董事在订立合同中的他方公司的经济利益足以重要时才构成利益冲突.因此,某一交易即使可能存在利益冲突,但是如果其尚未重要到需要获得董事会的批准,也不构成自我交易.

三、保持交易的公平性

要保持交易的公平性是可能的,我们应当致力于保护公司这个法“人”的权益不被非法的侵害和维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下文尝试通过从披露、公平标准两方面对自我交易进行防范.希望对公司章程的制定和做出相应决议有所裨益.

(一)披露

1.重要事实和披露的概念

重要事实是指如果事实是一个正常合理的人在决定其行动方针时很可能加以考虑的事实,则该事实就应被认定为“重要的”.我们往往需要从承担披露义务的人角度去认识重要事实,正如美国法律研究院的报告人所说的“有披露义务的人一般只需要披露一个有商业经验的人认为在相关情况下认为重要的事实”.

2.披露的要求

自我交易的意义是重大的,法律要求对冲突利益的存在和交易的详细情况予以充分披露.利害关系董事应当将有关利益冲突交易的事实对非利害关系董事予以充分披露.不予披露的后果将是利害关系董事不能利用所取得的非利害关系董事的同意来为其交易的公平进行辩护,因为这种同意是在非利害关系董事不了解该交易的真实情况的条件下做出的.当然这句话的反对解释可以是,尽管利害关系董事没有披露,但如果非利害关系董事的同意是了解该交易的真是情况下做出的,利害关系董事则可以利用该种同意.

(二)公平标准

1.交易是公平的

就如《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一书中所说的那样,公平并不是指某一点,而应该是一个范围,在这个范围内对公司来说是公平的.所以在进行公平性测试时高级主管或者董事就必须标明交易是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在该范围之内有利益冲突时可以被支持的.

我们在判断公平性时,可以考虑交易形成和批准的过程(如是否存在对批准交易的公司决策者的不恰当压力)以及任何关于交易价格公平性的相关客观指标(如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可供比较的公平交易).同时在另一种意义上,特别是放弃在高级主管或董事之间的交易不符合公司利益的时候,可能需要在交易完整的商业背景下考虑“公平”以及“公司的最佳利益”.

2.无利害关系董事的事先批准

如果一项在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取得了无利害关系董事的事先批准,则对交易提出争议的一方,不单单需要证明交易本身的不公平性,还需要证明交易的条件明显超出了合理的条件,以至于做出事先批准的交易的董事或无利害关系的上级无法合理得出批准交易的当时该交易对公司的公平结论.当无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者股东的批准未获得批准时,则董事或高级主管负有证明交易对公司来说是公正的责任.

3.无利害关系董事的事后追认

无利害关系的董事追认的交易比由无利害关系的董事或一名无利害关系的上级主管事先批准的交易需要进行更严格的审查.这是因为,如果由于某一项交易相对于该公司的资产或收入具有实质意义而使该交易对公司具有明显的重要性,则一个有利害关系的个人如果未能寻求无利害关系董事或一名无利害关系的主管的事先批准就不会合理行事.当做出披露后,如果有关交易被无利害关系的董事多追认,而这些董事能够合理地得出交易达成之时交易对公司是公平的结论,该交易就会和取得无利害关系董事事先批准的交易相同的评审标准.

作者简介:

刘宏奎(1992.11- ),男,汉族,河北秦皇岛,硕士学历,现就读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自我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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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自我交易为关于自我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太自我的人是什么性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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