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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争性论文范文资料 与关于完善党内竞争性选举的若干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竞争性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2-08

《关于完善党内竞争性选举的若干》:这篇竞争性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党内选举是党内的起点和基础,其运行状况标志着党内的发展程度.当前的党内选举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党内选举的竞争性不足.党内选举竞争性不足的主要表现是:竞争性选举的规则供给不足;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单一、情况介绍笼统;直接选举的范围偏窄;差额选举的比例较低等.增强党内选举竞争性要对症下药,采取多种措施.

关键词:党内;党内选举;竞争性

中图分类号:D26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269(2012)04-0059-03

选举与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甚至有的学者主张的实质就是选举.正如亨廷顿在其著述中所说的:“根据这一定义,选举是的本质.从这一本质中产生了制度的其他特征”[1]. “在其他政府体制中,人们可以根据出身、抽签、财富、暴力、选任、学识、任命或考试成为领袖.政治的核心程序是被统治的人民通过竞争性的选举来挑选领袖.”[1]6对于中国而言,党内选举与党内亦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党内选举是党内的起点和基础,党内的发展与进步是实现党内公正选举的基础.因此,增强党内选举的竞争性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增强党内选举竞争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增强党内选举竞争性的必要性

竞争是选举的核心要素.选举机制归根结底是一种择优机制,其实质是从众多对象中选择最佳者.因此,选举至少内含了两个前提条件:一是选举对象至少有两个,如果只有一个备选对象就从根本上违背了选举的本意,甚至是一种变相的强迫选举.二是选举对象之间必须有所差别,有差别才能为选举人提供比较、鉴别的余地,而差别必然带来竞争,从而实现优胜劣汰.竞争是选举关键,是选举的核心要素,更是检验选举真实与否的试金石.这是选举的普遍原则,也同样适用于中国的党内选举.

中国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具有广泛的号召力和凝聚力.中国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她理应率先垂范,在增强党内选举竞争性方面积极采取行动,从而对社会产生重要的示范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以扩大党内带动人民,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2].增强党内选举的竞争性正是扩大党内、增进党内和谐的有力举措.增强党内选举的竞争性,在全党范围内树立公开竞选、公平竞争的普遍共识,才能促进全社会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良好风尚.

(二)增强党内选举竞争性的重要性

增强党内选举的竞争性有助于提升选举工作的权威.没有竞争的选举只是具有选举的躯壳,而缺少了选举的灵魂,不能作为真正的选举.若选举流于形式,甚至沦为政治作秀,则无法在广大党员心目中树立应有的至高权威,选举结果也无法得到广大党员的认同与尊重.长期以来,我们有相当一部分的党内选举是形式大于内容,选举过程少有竞争参与,甚至将党内选举这项最能保障党员权利的制度沦为画圈的仪式,致使广大党员深感自身权利被剥夺,对选举的热情自然不高,选举工作的权威性自然也很难确立.

增强党内选举的竞争性能为参选者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参选者能够通过这个平台,充分展现自我,全面了解对手,取长补短、共同进步.经过公平、公开的比较和鉴别,广大党员能选出堪当大任的人选.如此,当选者也能够得到广泛认可,落选者也心服口服,真正实现了优胜劣汰.只有通过能者上、劣者下的竞争机制,才能保证党的事业不断有新鲜血液注入,才能保证将党的权力交付给脱颖而出的优秀人才,才能进一步提高党内决策的质量与水平.

增强党内选举的竞争性能有效保障选举人意志的真实表达.选举人意志的真实表达,首先源于对参选者的充分了解.如果选举人对参选者没有足够的了解,甚至根本不认识,则必然导致的盲目性,导致选举流于形式.党内竞争性选举能够为选举人提供丰富而全面的信息,使广大党员能够在阳光、公开的环境中详细了解每个参选者的政见与主张,为选举人的选择提供最基本的信息保障,切实改变“选前不识人,选后人不识”的状况.其次,增强党内选举的竞争性,能够保证选举人在不受任何利诱、胁迫的情况下自主自愿地做出选择,使选举工作在阳光下运行,使所有的参选者都能在同一平台上公平竞争,避免了暗箱操作.

二、当前党内竞争性选举存在的问题

(一)党内竞争性选举的规则供给不足

目前,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仅限于《中国章程》、《中国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国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党内规章条例.这些规章条例不仅数量较少,且内容多以原则性规定为主,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很少,甚至有些规定还有自相冲突之嫌.比如,《中国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而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3].二者存在相冲突的方面.《中国章程》也未对“必要”一词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什么样的情况才满足上级党组织认为的“必要”条件?是否应该有不可超过的最高比例?如果情况确实有“必要”,是否应该经过法定的程序方可调动?诸如此类的规定因过于笼统而导致难以付诸实践,也因程序性界定不具体而增加了操作的随意性.

(二)候选人提名方式过于单一

目前,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基本上都是以组织提名为主.要么先由党组织提名,再向广大党员征求意见,最后根据反馈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要么直接由党组织将候选人的各项条件和指标设定好,再拿这些条件去“套”相关人员.但《中国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都指出,党代表有提名和推荐候选人的权利.《中国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明文规定:“党代会代表候选人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的初步人选”[4].党内选举实践中单一的组织提名方式,剥夺了广大党员代表的提名权和自荐权.

竞争性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关于完善党内竞争性选举的若干为关于对写作竞争性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竞争性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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