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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合同法课程教学反思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合同法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2-02

《合同法课程教学反思》:本文是一篇关于合同法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本文先反思了之前在合同法课程应用的教学模式,之后透彻分析了合同法课程的基本原则,最后指出了如何创新合同法课程的教学.

关键词:合同法教学 教学思路 教学创新

中职学生毕业后即将走向社会,在日后的工作、学习、生活中,合同法将与他们朝夕相处.于是,许多中职学校都开设合同法课程.笔者试图从自己的教学实践、教学反思、教学感悟出发,探讨如何进行合同法课程教学思路的改革创新.

一、合同法课程传统教学模式的反思

笔者在以往的合同法课程教学中,未能准确地把握住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核心部分,虽然一节课下来口干舌燥,然而难以“使人昭昭”.其结果,学生雾里看花,不容易把握合同法的实质内涵,很难在较短时间内正确剖析案例、正确给出法理上的判断.笔者以往的合同法课程教学通常使用以下两种教学模式.

1.从法条到案例

教师先导出本课涉及的《合同法》相关条文,接着进行逐字、逐句地诠释解读,甚至于旁征博引,尽可能做到既严谨准确,又通俗易懂.然后,举出一个或者多个案例,向学生做出某种倾向性的强调,主观地牵制学生的逻辑思维,以照应本节课教学的法律条文.

2.从案例到法条

教师先讲案例,力求曲折微妙,尽可能令学生“一听,三叹”.教师试图创造一场福尔摩斯式的演绎,学生感觉在收听一个趣味横生的广播剧.而后,教师设置带有倾向性或“技巧性”的问题,暗示学生去寻找法律依据.最后教师把案例与法律条文结合起来,进行总结归纳.

这两种模式,都能够围绕课的中心,按照预先设计的轨道,有条不紊地进行,教师轻车熟路,易于驾驭.

但是,在教与学的磨合中,笔者发现这两种教学模式在形式上,貌似解疑释惑,顺理成章,但在内容上,是通过暗示的手法牵制学生的逻辑思维,学生依然似懂非懂.这样的课堂依然拘谨生硬,学生是在被动学习,学习主体地位不突出,教师的主导地位则过于强势,不利于学生真正掌握《合同法》的实质内涵与实际运用.

经过多次反思与研究吸收他人的科研成果,笔者以为,合同法课程教学应当创新思路,抓住《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核心部分,构建新型的教学模式.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

要构建新型的合同法课程教学模式,首要要做透彻分析《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找准、抓住《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核心部分.

《合同法》的原则,在《合同法》第三条至第八条中做了规定,例如自由原则、正义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尊重社会公德原则等等.然而,许多学者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核心的可归纳为: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这一规定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法律确认.

(1)从交易的成立过程来分析.关于是否订立合同(除非为了公共利益)、与谁订立合同以及合同条件,这三者当事人都有权自主决定.

(2)从交易的手段和目的来分析.在价格和酬金方面,当事人具有讨价还价的机会;在开展市场竞争方面,当事人可在法律指导下施展竞争技巧;对于某些法律上的利益(除非涉及公共利益),当事人有权自愿放弃,以作为交换的给付.

(3)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分析.当事人既享有自己限制自己的自由,又享有志愿接受合同约束的自由.

(4)从合同终止的角度来分析.当事人可以自主地决定解除合同.

(5)从争议的解决角度来分析.关于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协商解决,也可自主选择提交仲裁.

2.合同正义原则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面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这些规定,就是要求实现合同正义.

(1)合同自由受社会正义的限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强制当事人订立某些合同,如用电合同、供水合同等.法律还可规定强制性合同条款,如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当事人相反的约定是无效的.

(2)合同不能具有社会危害性.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都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3)合同强制性规则,体现对公正的保护.合同中的任意性规则,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而合同中的强制性规则,则属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的,当事人必须予以遵守.

(4)合同公正要求形式上公平.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合同订立时,一方无权强制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产生平等的约束力;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平等地受法律的保护.

(5)合同公正要求实质上公平.法律提倡并且保障公正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对等的,当事人之间的给付应具有等待值性,当事人之间应当合理地分配负担和分配风险.

三、合同法课程教学思路的创新

合同法课程教学应当打破传统教学的局限,对课程核心进行新的审慎把握,把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两大基本原则作为整个课程的核心和主线,贯穿于各个章节的讲述和案例的分析过程.这将更有利于学生深入理解和把握《合同法》的精髓,并走出法条在具体选择和适用上的误区,从而顺利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下面以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1.案例

A在某酒楼,请朋友吃饭.A先后打开了自带的3瓶酒,给大家斟上,几巡之后,服务员礼貌地说:“酒楼谢绝自带酒水.如自带酒水,每瓶收取50元开瓶费.”自己开瓶,得向酒楼付钱,A心里不服.酒楼经理指着牌上写的“谢绝自带酒水,否则每瓶收取50元开瓶费”告示,坚持收取了150元开瓶费.

问:酒楼收取开瓶费到底合不合理呢?

2.案例分析

在新的教学思路下,合同法课程的核心定位在《合同法》两大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现将用这一新的教学思路,来求解此案例.

某酒楼设置有“谢绝自带酒水”告示牌.而A自带酒水与他的朋友,进入某酒楼吃饭.这是否包含A对“附加条件:收取开瓶费”条款的接受呢?

(1)从合同自由原则来看.根据合同自由原则的规定,任何人、任何机构不得强行要求消费者接受或者不接受某一项服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服务方式.本案中,A有权决定不接受酒楼的酒水服务,酒楼以“开瓶费”的形式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不对的.酒楼尽管设置了告示牌,但这对于A消费服务的自由选择权显然不够尊重,因为毕竟没有征求A的明确同意.所以A完全有理由予以拒绝.

(2)从合同正义原则来看.正义原则的规定,主要是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考量.试想,如果A的150元开瓶费必须支付,那么有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举个简单的例子.走进一家男士服装店购衣,当要结账离开时,一款皮腰带递上来,导购员告诉你:在本店消费必须购买本店提供的特色皮腰带,市场价300元,本店只收成本价100元.对此任何人都会断然拒绝,即使服装店已经提前贴出告示.否则,很容易陷入强迫交易和强迫消费的怪圈,社会秩序和合同正义将不复存在.

从合同自由原则和合同正义原则的角度,我们很容易得出问题的答案——酒楼收取开瓶费不合理,A不应支付150元开瓶费.

参考文献:

[1]程艳霞.浅谈合同自由原则及在实践中的运用[J].中国供销合作经济,2000(7).

[2]蒋小琴.合同法的核心价值取向[J].消费导刊,2007(11).

(作者单位:福建省罗源县高级职业中学)

合同法论文参考资料:

合同法论文

结论:合同法课程教学反思为适合不知如何写合同法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合同法解释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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