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房产税论文范文资料 与房产税计税依据合理性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房产税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4-19

《房产税计税依据合理性》:本论文主要论述了房产税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 我国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从价计税和从租计税为主,不能反映房价的实质变动,也不符合量能课税的实质公平.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以市场评估值为计税依据,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和评估机构,实行税收减免,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存权和财产权.

关键词 房产税 计税依据 市场评估值

作者简介:郭枕潮、高俊扬,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042

2018年的“*”期间,房地产税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前,时任财政部长的肖捷发表文章提出了房地产税要遵循“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而我国现行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存在着很大的提升空间,特别是在计税依据设计上还有不足之处.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重流转、轻保有”的特点,既不利于充实我国地方财政的收入,也不利于抑制居民之间的财富分化,但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毕竟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因此,计税依据是否合理,不仅关系到地方财政收入能否增加,更关系到纳税人税收负担是否公平.

一、我国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缺陷

我国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自1986年颁布以后基本没有变动,许多当时认为合理的规定都不太适用,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增长,房价的不断攀升,必须设计新的房产税法替代原有的《条例》,特别是针对个人非营利性住房征收房产税势在必行.而我国原有的房产税计税依据的设计理念之落后之处需要得到修改,才能适应新形式下房产税的征收.

(一)房产税现有计税模式的不足

我国现行的计税模式是根据198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这条规定中确立了“从房价原值的余值计征”与“从房租计征”这两种模式.“从房屋原值的余值计征”是指根据纳税人购买该房屋的原始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这种模式只是房屋的历史价值,不能反映房价的动态变化,对于这十几年来房价的疯涨并不能给予很好的体现,该模式造成了合法却不合理的不公平现象,即“房产升值少交税、房产贬值多交税”的怪现象,同时也违法了量能课税原则.

对于“从房租计征”,相较于“从房价原值的余值计征”来说,更灵活,更富有弹性,但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市场上阴阳合同盛行,难以进行全面的监管和合计,给“从房租计征”的方式带来不便.同时,对于房屋出租这一法律行为,就需要征收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多个税种,对于居民纳税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这也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的要求.

(二)减免设计不科学

上海2011 年制定《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其规定“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 平方米( 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 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根据上海市《暂行办法》的规定,仅体现了形式上的减免公平,实质上并没有使纳税人得到普遍的公平,违法量能课税原则实质内涵.因为不同的区位同样的面积房产的价值是不一样的,同样的面积,市中心的一般会比郊区的价值大,一线城市的一般会比二三线城市的价值大,所以根据同样的面积来简单的设定减免标准是不科学的.

(三)房产税税基评估体系还未建立

从2000年开始,我国的房价就犹如脱缰的野马,一发不可收拾,呈现较大幅度的增长,与原始价格天差地别.此外,市中心与郊区的房价也不可同日而语.因此,按照现在的计算方法,即从价计征,显然是不可取的,唯有借鉴发达国家的按照市场评估值来确定房产税税基是比较科学可行的.

但对于具体由谁评估、评估具体计算标准以及评估争议如何解决,现阶段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我国税务部门并没有自己独立的评估机构,只有如国土局房管局等其它行政部门才有自己独立的机构,但其它部门评估标准不完全一样,导致评估的结果也会不一样.因此,有必要尽快建立我国税务部门自己的评估机构来保障房产税征收的顺利进行.

对于评估值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有很多种评定标准,有根据房产所在地的土地价格,地上物重置价格,房产新旧程度或附近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等进行评定,总的来说,还是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综合评定,不能只是看某一方面.

最后,建立评估体系最终还是要解决房产价值如何确定的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评估机构和税务部门由于种种原因不可避免的在认定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完善税基评估争议解决机制是建立房产税税基评估体系重要的一个闭环,也是体现保障纳税人财产权和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实质公平的重要举措.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争议解决往往只能在《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范内进行审核,但由于税务机关并没有直接参与到税基评估工作当中,难以对税基评估的核心问题进行审核,无法确保申诉解决的准确性与公正性.随着房产税改革的不断深入,争议的不断增多,如果不能建立一套有针对性的税基评估结果、评估程序等异议解决机制,无疑会对房产税改革的推进起到阻碍的作用,同时,也不利于保障纳税人的实质公平.

二、域外房产税计税依据经验借鉴

对个人自住房产保有环节征税是世界主流国家的惯例,如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等,根据各国的征税具体目的和情况,各国的房产税计税依据设计也各不相同,我国应借鉴其成功经验,并结合中国特色的发展情况,最终推动我国房产税改革的稳步前进.

(一)市场评估是主流选择

从世界各国所采取的计税依据来看,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等房产税征税体系比较完备的发达国家大多采取以市场评估值为计税依据,而在亚洲非洲等房产税征税体系较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大多采取租金和面积作为计税依据.可见,世界大的趋势还是以市场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这不仅更能体现房产的市场价值,也能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符合量能课税的要求.至于其它计税方式:从房价原值的余值计征与从面积计征并不能很好的反映市场价值的波動,更不能体现房屋所有者的纳税能力的高低,如果采取这种计征方式,将有违量能课税原则的实质正义.

房产税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房产税计税依据合理性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房产税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北京房产律师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