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权合理性论文范文资料 与追续权合理性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权合理性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2-08

《追续权合理性》:该文是关于权合理性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将追续权立法引发热议,追续权是否具有合理性,分配*主义可解释追续权并不与权利穷竭原则相冲突,其实质在于合理分配利益实现平衡;劳动财产理论认为追续权是对艺术家劳动付出的肯定以及对艺术品升值中包含的劳动增值的补偿;功利主义理论认为追续权可通过刺激创作而扩大社会福利;非常损失规则作为“合同自由”原则的补充与例外,将追续权合理性建立在对合同实质平等的维护意义之上.

关键词 追续权 合理性 权利穷竭

作者简介:王芳、陈忠宇、朱新阳,江阴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103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首次将追续权引入我国,受到法学界与艺术市场的广泛关注与讨论.追续权来源于大陆法系著作权制度,其基本含义是:艺术作品被再次转售后,如果购买人转售他人的价格高于购买时支付的金额,则原作者有权从此差额中分享一定比例的金额.

自追续权概念提出的一百多年以来,对此制度合理性的争论在法学理论界与艺术品市场中从未停止.支持者大多认为艺术品在转售中的升值包含作者独特的智力劳动,所谓播种者应获利,作者从作品升值中获得一定利益其来有自.又因艺术品对载体极强依赖性使得艺术品无法通过复制获利,艺术家超前的艺术概念又不能及时获得市场认可,因此造成艺术家陷入经济窘况.追续权乃缩小艺术商与艺术家之间利益失衡、激励艺术作品创作最有利的法律武器.

反对追续权的理由也不胜枚举,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点:一是认为追续权与首次销售原则相冲突,作者在首次销售中即已获得利益,则无需在转售中获利;二是认为追续权并不能达到预期作用,该制度仅仅有益于一小部分知名艺术家,而转售的版税对他们来说意义不大;三是认为追续权不仅没有实际用途,反而适得其反.考虑到*者或艺术商会将转售版税的成本在艺术品首次销售中扣除,并且该制度会打消*家或艺术商对艺术品的购买意图,最终将阻碍到艺术品的首次销售,其不利后果仍将由艺术家承担.

还有观点认为艺术品的交易完全是市场化运作的结果,艺术品买卖本是一种具有风险的投资行为,因此风险自担的市场无需为作者独辟殊隅.

笔者综合反对与支持两方观点认为艺术作品转售提成部分源于艺术作者的原创性劳动,并且追续权在促进利益平衡,以及繁荣艺术市场上有积极作用,因此对追续权持赞成态度.本文以著作权第三次修改为背景,通过对分配*理论、劳动财产理论、功利主义理论、以及非常损失规则的分析为著作追续权提供合理性解释.

二、追续权制度的理论合理性

(一)分配*理论对追续权合理性的解释

分配*认为创造者不过是参与利益分配的主体之一,法律赋予其权利仅仅是通过分配利益以实现公平与效率最大化.分配*要求知识产权制度能夠找到一种既相对公平又具有效率的方式配置资源.“知识产权的制度功能和物权没有本质的区别,只在于分配一种财产归属”.艺术创造者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劣势,“在市场经济的分配体系中,创造者获得的利益是最少的,因为他们离市场最远.谁离市场最近,谁获益就越大”.这是市场规律使然,设立追续权不是为了倒行逆施,违背市场规律,而是作为利益分配机制,缩小利益差距实现分配公平.

艺术家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利益劣势的根本原因来源于艺术品区别于其他知识产品的特殊性——载体依赖性.追续权保护的是艺术作品的原件(或有限数量的复制品),意味着艺术作品与物质载体紧密联系,这种紧密程度是任何其它作品与其载体的关系所不能及的.有学者将艺术作品的载体依赖性等同于不可复制性,认为“从创作的角度看,美术作品是技术、思想与灵感相结合的产物,等其创作难度较高,具有不可重复性的特点”.笔者认为,若从该角度说,其他知识产品的创作同样也需要技术、思想与灵感,一部小说的创作难度并不亚于一件艺术作品.因此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并非指客体物理状态或艺术劳动的不可复制,而是指艺术作品一旦复制,则价值大大降低.经大量复制出版,每一本不同载体承载的小说都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市场价格,而蒙娜丽莎的原作若复制在瓷砖海报上,艺术价值则约等于普通的瓷砖海报.文字或音乐作品即使承载于不同物质载体,只要不影响作品表达,作品的价格就不会受太大影响,然而艺术作品原件存亡却决定了艺术作品的生死.因此相较于其他作者或权利人,艺术作品的作者并不能从作品的大量复制、发行或表演中获利.而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中,除了追续权,并没有其他为艺术家补偿利益弱势的制度.

(二)劳动财产理论对追续权合理性的解释

洛克曾说过“谁把橡树下拾得的橡实或树林中树上摘下的苹果裹腹时,谁就确已把他们拨为己有”.劳动财产理论认为产品创造者对自然产品融入劳动使其改变原来的状态变成私有财产,任何人都不能质疑或否认其劳动以及基于劳动所获得财产的正当性.

回到追续权问题上,艺术作品作者的创作劳动应被认为是作品转售增值的根源.质疑者称其它作品的价值也是来源于劳动,然而艺术劳动具有特殊性,即艺术创作劳动对艺术品转售升值具有非凡意义.一方面,普通商品的使用价值居于主要地位,与后续交易中的产品的创造手法及表现力没有直接关联.买家主要看中的仍是作品的实用性,价格变动也很少受产品的艺术价值影响,而是原材料成本、商家竞争环境等因素作用的结果,故继续转让不需要向作者提供利益补偿.而艺术作品在转售升值并非源于使用价值.

此外,艺术作品的劳动具有可识别性.艺术品转售中,买家可以通过对艺术家创作劳动的鉴赏对艺术品鉴别真伪并进行估值,一个由他人复制临摹的艺术品,即使能够以假乱真,但通过鉴别也终究归入赝品之流.对于普通工业商品,购买者并不关心作品出自何位能人巧匠,事实上也不可能从某一件普通商品的制作手法中鉴别出背后的创作者.

权合理性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追续权合理性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权合理性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合理性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