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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德论文范文资料 与冲突和融合:略论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道德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1-27

《冲突和融合:略论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这篇道德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关键词 道德 法律 冲突 融合

作者简介:水晶,江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中国传统文化、*学、法理学、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05

道德与法律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横贯中西、穿越古今的主题,它们既交叠、又冲突,相互影响、相辅相成.在当代中国社会生活发生极大变化、各项重大社会改革的进程中,我们十分有必要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再梳理与总结,以探究二者间关系的基本规律.研究其冲突及调和,对当代中国的德治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西方对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主要观点

(一)西方

对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哲学论辩思想在西方可谓博大精深.不同时代的学者从不同角度论证了两者在价值、规范等方面的相互关系.其研究派别主要有二:自然法主义和实证主义.自然法学派认为,人与法律、道德关系紧密,正如罗门所说:“在法律秩序内生活的道德必要性,合乎人的内在目标,即成为一个具有道德的人” .古典自然主义学者提出的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理论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法律应当是“良法”.代表性著作如柏拉图《法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等;二是自然法是适用于所有社会的道德,是检验所有法律的终极尺度,从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到西方近代的洛克、孟德斯鸠等都持有这一观点.实证主义学派则走向另一个极端,这个以孔德实证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的法学流派认为法律与道德无关.其代表人物英国的奥斯丁说,法律就是命令,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善恶优劣则是另一回事.一项法律,不管我们喜欢与否,赞同与否,不管是否符合我们的价值标准,只要它实际存在,就是法律.但若是这样,仅仅把法律看做是强制性命令,其与强盗劫匪的命令又有何区别?不得不说,他对于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见解存在瑕疵.

20世纪上半叶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推动了人们重新审视人类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则这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如何看待立法在“合道德性”与“合法性”上的冲突,如何评价德国纳粹政府的立法,如何评价美国的立法等等方面人们的争论最为激烈,其中尤以新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为代表.美国新自然法学派代表富勒与英国新实证主义法学派哈特为此进行了长达十七年的论战.朗.富勒在他的《法的道德性》中提出:道德和法不可分.为了正确认识道德和法的关系,首先应分清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前者指充分实现幸福生活和人的力量的道德,后者指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法律和义务的道德十分相似,而和愿望的道德并无直接联系.法律具有内在道德性,法律必须满足道德的一定条件,才能称为良法.他以德国纳粹暴政为例,认为当时纳粹的立法之所以喧嚣尘上,就是因为实证主义只忠实于形式法律的观点作祟.而哈特等分析实证主义者则正相反,提出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的观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他阐释了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观点,主张将法律与道德相分离,反对超越现存的法律制度去理解和阐述法律思想,强调法律要恪守严格的价值中立,所有价值判断应被排除在法律范围之外.如果一意孤行地将道德元素灌注入法律,就无法避免所谓罪恶的道德对法律的渗透.针对富勒所指出的纳粹例证,他认为,道德上的善恶都是有其历史局限性的,我们很难断定纳粹时期的法律是否确实背离了当时德国民众普遍的道德观.综上所述,这两种理论都有自己的片面性,实证主义完全割裂了道德与法律间的关系,使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过分强调二者间的界限,并使之绝对化、机械化.而富勒的观点虽然已涉及到法的实质性价值判断,但他的法律内在道德的八项要求除了对外公布一项属于义务的道德以外,其余各项都属于愿望的道德范畴,其要求的肯定性和创造性,很难通过义务来完成.

(二)传统中国

古代中国社会创造了体系完备、内容丰富的法律制度,形成了风格独特的中华传统法文化,它的最大特点就是“礼法合一”,“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融合.虽有各自独特的内涵,但又密不可分.在其关系发展演变的过程中,虽有对立,但融合始终是主流,二者良性互动,相融相生.

“礼”在初始阶段表现为风俗习惯,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准则.如果人们在交往中的进退揖让符合礼的准则,就会受到舆论的赞扬;而违反或不合乎礼的准则,就会受到舆论的谴责,甚至严厉的制裁.礼的内容根植于人们的生活和人情之中,在数千年社会发展的历程中,礼的形式、制度在不断变迁,但礼的精神却从未消失.在古人观念中,法的内容必须能体现出礼义所倡导的精神,失去了礼义的精髓,法也就丧失了其存在的价值.礼的精神特质就是强调血缘的亲情、源于人情的*道德.它在沟通天地人三者和谐关系的同时,将*道德作为基础,并将它作为社会以及每一个人人生的最终目的.礼义对全社会起到约束作用,其威力较具体的法制、律典更为强大.礼所追求和提倡的“人伦道德”即“忠、孝、信、节、义”等,它们正是中国古代法的精神价值之所在.

历代士人阶层对礼法关系之探讨也不绝于史.以先秦儒法两家的“礼法之争”为代表.孔子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法家商鞅则说:“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 .双方对礼法关系的认识都有失偏颇,先秦儒家过分偏重道德,它更重视的不是人的“欲求”本身,而是對“欲求”的道德评价,主体性往往只与道德人格相联系,而与国家秩序却往往是脱节甚至是对抗的;先秦法家则站在性恶论和纯功利主义的立场上,设定人性的非善,因而需要制度来防范恶意的产生.国家治理只不过是设利害之道,以示天下而已,单纯只强调国家的实效控制能力,丝毫不理会基于承认和共识的服从以及道德价值上的正当性.

“礼法”二者关系的演变作为一根主线,贯穿了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始终.从其基本发展脉络上看,早期夏商西周的“礼治”时代,法仅作为礼治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代,是礼与法截然对立的阶段,以推崇法家“法治”为总体特色.法家厉行法治,尤以商鞅在秦国的变法收效最大,秦最终灭六国而一统天下.但好景不长,长于进取而严苛太过的法家学说随秦二世而亡;自汉代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始,儒家的*道德不断融入法律体系中,如立法上“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和司法上“春秋决狱”原则的确立,逐渐开启了“引礼入法”的进程;魏晋南北朝时期,礼法融合不断推进,“十恶”、“准五服以治罪”、“留养”等儒家孝道观先后入律;直至盛唐时代,终于出现了“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正如《唐律疏议·名例》所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它实现了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礼与法浑然一体,完美结合,至此一直延续到清末.可见,中国古代法追求的是法与道德、法与人情、法与自然等的和谐统一.法一向最为注重道德因素,在立法、司法中都十分强调法与人伦道德的契合.*道德、家法族规等都是国家立法的外部渊源,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作用,使得古代法体系在内部成为一个相对自足的和谐系统.

道德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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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冲突和融合:略论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为关于道德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道德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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