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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诉讼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特殊性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公益诉讼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1-17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特殊性》:这是一篇与公益诉讼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摘 要 《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的修订,授予了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全国正式铺开.理论和实务中颇具争议的是检察院在该类诉讼中的主体身份问题,此争议引出一系列因主体地位不同而致的程序和实体问题.部分学者认为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与他类诉讼并无不同,但事实上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在调查核实权、证据证明、诉讼执行等方面均具有显著的特殊性,应当受到重视.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 调查核实权 证据证明 执行监督

作者简介:谢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方向:诉讼法学、民商法学、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49

经过在十三个省市为期两年的试点①,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2017年6月27日以全国人大修法的方式正式确认,使长期以来存在的全国人大将以扩大试点、以决定形式授权还是以修法方式确认制度的争论归于消弭②,检察机关以诉讼方式保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进入了新的歷史时期,在全国范围内将出现大量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身份和地位如何,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与其他诉讼在多大程度上存在差异则仍存在广泛争议.如刘艺教授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与一般诉讼相比十分特殊,与公益组织等提起的公益诉讼也有差异,具有最后保障的特性,且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与其他主体差异明显③.江伟教授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也是诉讼,要契合诉讼的特点,从广义诉讼的原理出发,以“原告人说”为宜④.笔者认同前者观点.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探因

《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订时首次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概括性规定⑤,而行政诉讼法在2014年修订时并未规定行政公益诉讼.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作出《授权决定》但并未规定细则,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制定的《试点方案》、《实施办法》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办案依据.从这些依据的规定来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其最初的权力来源是:检察机关代表着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首要属性为公益性而非监督性.

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成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存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⑥.事实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在不存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或者相关主体不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的公共利益仍被侵害或相关损失仍未挽回的情况下方才提起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在相关行政主体经过督促履职或纠正违法通知后仍然怠于履职或不依法履职,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益仍处于受侵害或损失未挽回情况下方可提起的,或有严格的前置条件,或有必经的诉前程序,体现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社会公益代表,对“两益”保护的“兜底性”,其作为“两益”最后防线,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决定了不存在所谓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异于其他主体提起公益诉讼,原因有三,即公益保护的兜底性、司法权力保护公共权利的专有性、法律监督机关的唯一性.

首先,前文已述及,检察机关是“两益”最后防线,只有在符合前置条件,确有必要的前提下才能提起公益诉讼,此时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处于长期受损且缺乏保护的危险之中,必须及时有效的制止“两益”受损,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或使相关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此种情形客观存在的严重性与迫切性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必须达到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其诉讼结果必须与其他主体提起公益诉讼“败诉多胜诉少”、“败了官司胜了舆论”的现实有重大区别.

其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唯一主动地以司法权力保护公共权利的制度.人民法院在审判中虽然也应当依法保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⑦,但诉讼本身具有被动性和中立性,法院不可能主动提起诉讼,更不可能在诉讼过程中倾向性保护某种利益,否则会丧失公正性;社会公益组织,如环保组织和消费者协会等,虽然能一定程度代表公益,并可主动提起诉讼,但其并非以公权力保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仍属于民间主体主导的公益保护;其他国家机关虽然有部分有法定职责保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益,但一方面其并非司法机关,在司法能力上仍有欠缺,且主要是采取行政干预手段保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益,而并非采取诉讼方式⑧.另一方面确有部分行政主体在法定授权内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范围狭窄,不能成为保护公益的主要力量⑨.

最后,检察机关是唯一由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范围涵盖法律执行与实施的全过程.检察机关不仅可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也可以支持和督促有关主体提起公益诉讼,并对法院审理公益保护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进行监督.对公益保护的各个方面均有涉及,且依托法律监督各项机制,具有较强的力度.

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特殊性的外部表现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既不同于一般的诉讼,也不同于其他主体提起的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特殊性.

关于诉讼主体.检察机关不同于其他诉讼主体,在公益诉讼中不以原告身份参与诉讼,而是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⑩.提交证据材料的内容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初步证明材料.”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和消费两个领域的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则分别对其他主体提起公益诉讼需提交的证据材料明确为:证明破坏环境造成污染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的“初步证据”.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内容目前限于环境污染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涉众型消费者权益案件,其范围小于其他主体可提起的范围;“初步证据”和“初步证明材料”在证明能力上有重大不同,前者要求符合证据特征并达到证据标准,从而由法院判定其证明力以完成证明,而后者仅仅符合证明材料的标准即可,其标准低于证据的标准,法院将结合证明材料展开调查,以查明案件事实.

公益诉讼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特殊性为关于对写作公益诉讼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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