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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德论文范文资料 与冲突论中法律和道德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道德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3-02

《冲突论中法律和道德》:本论文可用于道德论文范文参考下载,道德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是一个永恒的话题,那么道德意义上的弱者保护是否应当被纳入到法律制度的范畴之中?本文旨在通过简要分析法律和道德的两难选择,浅谈对弱者的偏正保护和“撞了白撞”法律之间涉及到的冲突问题.

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分析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试说明法和道德之间对立统一的紧密联系,二者相辅相成,难以割裂开来,法和道德的冲突是永恒的难以解决的问题.提出解决二者的冲突,不宜通过直接否定法律效力的方法,而可以运用原则和法理加以解释,折中的处理.

第二部分通过对弱者的定义和对强弱无差别保护立法的否定,提出一个法律和道德冲突情境之下,达成的折中选择——对弱者的偏正保护的现象.

第三部分以上海市 局出台“撞了白撞”通告为例,进一步阐释在保护弱者这一情境下,面对其中法和道德之间的冲突问题,应当如何通过原则和法理加以解释,合理的应对.

关键词:道德;弱者;偏正保护

一、法律和道德

(一)法律和道德的对立统一

法律和道德作为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有着约束作用,二者相辅相成,手段和效果上各有侧重.法律作为出自国家的规范,以暴力机器为威慑,公权力为保障,直接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道德是社会发展进程中逐渐形成的具有相当社会基础的为人们内心所普遍认可确信的公理,偏重于通过影响内在思想活动来间接规范外部行为,对道德的违背除了造成行为人内心的不安和公众舆论压力,并没有强制手段加以惩戒.现代社会的治理普遍遵从法治为主,德治相辅的原则,道德和法律尽管属性不同,但却难以独立于对方单独起到社会治理和规范行为的作用.

法治尊重并保护个人自由,而个人自由的盛行会导致不相容的道德政治观点多元化,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四个环节难以形成统一一元的观念,法必须在多重多层次的价值中判断抉择,从而会有一定的倾向,因此难以全面兼顾.依据马克思的法本质理论,法律是上升为制度的国家意志,在精英立法背景之下由少数人牵头制定,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受阶级所处的经济社会环境所左右,制定之初就难免会有失偏颇.加之立法有其先天不足的滞后性质,往往是在社会进步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某些当时法律难以处理应对的问题,从而倒逼法律的更新.因此某一时刻的法律并不一定是适合当下的法律,依据其做出的司法裁判也不一定是能够真正令人信服的,也就是违背人们普遍期待和朴素的公平正义观的和道德相冲突的.

(二)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命题被耶林(Jhering)称作法理学的“合恩角”(theCapeHorn)要征服它,必须冒船毁人亡之危险.而这种难以征服的特性为其招来了更多欲征服它的人们,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命题也成为古老而长青的法哲学问题.法律和道德有无联系?如果有联系,它们之间的联系是必然存在的,还是偶然形成的?法律能否单单依凭自己的权威而存在?换句话说,法律是否需要道德基础,进而道德能否作为判定法律身份的标准?甚至唯一标准?针对这些问题,不同时代、不同国别,在哲学、法学、政治学等领域从事写作、研究和思考的大师、专家、学者们,给出了内容各异的答案,同时展开了持久的争论.而围绕对上述问题的回答,两种立场鲜明的观点“恶法亦法”和“恶法非法”凸显出来,有关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喋喋不体的争论,由此延续到由“恶法亦法”和“恶法非法”命题对立性引发的持久论争上.①

现代法治国家追求法治的基础前提是实现法制,法制的基础则是秩序.博登海默认为:“如果在一个国家的司法中,甚至连最低限度的有序常规性都没有,那么人们就可以认为这个国家没有法律.”②一种法律或法律制度可能并不追求所有的法价值,但它却不能不追求秩序.法律依赖秩序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它贯穿法律产生、发展和消灭的始终.不论法律本身是否制定合理,它最起码的还具有秩序价值,这一价值建立在国家的法制体系之下,不应当得到否认.道德的法律化可以預防法律和其内在包涵的道德相冲突的问题发生,然而却不能够排斥在立法之初的价值选择中落败的其他道德观念的冲击.人类社会的多样性造就了道德*的复杂,而当一个实际案件涉及到不同领域,不同人群之时它就有可能引发多种价值观念的冲突,不论是折中的处理还是只选其一予以支持,不总是让人心服口服.法律和道德的冲突将是永远存在的,虽然不尽能消除,但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得到缓和.即便法律和道德产生冲突,在穷尽规则适用原则仍然无法通过法理作出适当说明的情形下,我们也只得遵守法律,而不是否定法律的效力,贬损法律的权威.

二、弱者保护

(一)对弱者的定义

对于弱者的概念,从来都是莫衷一是,不同的情景和个人对其有着不同的理解.学术著作中的概念最旱可以追溯到1992年武汉大学法学院成立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中提到的“社会弱者”概念.在国家正式文件中.“弱势群体”的概念最旱出现在1994年底时全国人人副委员氏的王汉斌在实施《国家赔偿法》座谈会上的讲话.其中具体提及的是残疾人、妇女和儿童.在学术著作中,这个概念首先用来指农民工,作者依据认为“外来农民工在某些身份上处于弱势地位,他们构成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③

(二)对弱者的保护

对强弱者现实地位的不平衡予以调节,一般通过两种方式:1.对强者权利加以限制2.赋予弱者额外利益.前者是一种变相的间接保护弱者的方式,往往通过制定政策,制度的方式由国家公权力实施.由此必然引发一系列的由强势群体主导的应对措施,甚至是积极的抵抗,不利于平稳过渡.强者为了在不利于己方的情形之下仍然能够保证自己的相对利益而采用的规避机制反过来可能会导致对弱者权利的进一步限制,这种对弱者利益的削减并不直接由国家出台的对强者的限权制度引发,然而却是一系列连锁反应的终端后果.譬如2004年10月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制度实施后对住房的按揭业产生重大影响.金融机构的对策行为首先是消极行为,即不再提供个人按揭贷款,之后又表现为积极的对策性行为,即要求个人贷款的申请者己有一套以上的住房,以规避这一制度对它带来的风险,④这两种对策行为皆对于购房者的交易机会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基于这一法条的出台本意,倘若在按揭购买己住房屋之后还不起银行贷款,被执行人的房屋居住权也能够得到保障.这一条严重损害了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引发一系列的应对措施,以至被执行人的可能在一开始就丧失购买房屋的交易机会,反而对其更加不利.

道德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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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冲突论中法律和道德为大学硕士与本科道德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道德经经典名句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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