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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教育论文范文资料 与学校教育惩戒法理分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学校教育范文 科目:本科论文 2024-04-07

《学校教育惩戒法理分析》: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学校教育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 要 本文试图通过法理分析对学校教育惩戒的概念、性质、类型以及惩戒原则进行法律层面的界定和分析,肯定教育惩戒的合法性;并呼吁在法律上规范惩戒方式和尺度,保障学校和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时有的放矢.

关键词 教育惩戒 惩戒权 教师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5年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学校教育惩戒的调查与法理研究”的最终研究成果,项目编号:AC15012.

作者简介:刘媚,昆明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教育法学、教育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74

教育惩戒是完全不同于体罚的概念,教育惩戒是自古以来国内外一致认同的一种对学生实施有效监督和管理的教育手段.但由于在实际的教育管理中惩戒尺度很难把握,故而造成两种极端情况的出现:一种是对学生的违纪行为不施加任何惩戒,听之任之;一种是惩戒过度,导致侵害学生合法权益,损害学生身心健康.

我国的《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禁止对学生进行任何方式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只有少数教育法规的条款提出学校和教育机构、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管理、奖励或者处分,允许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但是纵观我国现有法律条款,并没有明确赋予学校、教师以惩戒权.学校和教师在管理学生的实践中实施惩戒面临着困境,一不小心本来合理的惩戒就会变成体罚,变成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尤其最近几年,赏识教育成为大家比较关注和认同的一种新的教育理念,更加让学校和教师在管理和教育学生的过程中如履薄冰,有的教师甚至连口头批评学生都有所顾忌.当前,我国应该适当借鉴美国、日本、法国等其他西方国家的教育立法经验,尽快完善教育惩戒立法是非常必要的.关于教育惩戒的若干问题,笔者仅就以下几点展开论述.

一、赋予学校和教师以教育惩戒权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教育惩戒立法开展比较好的国家首推美国,美国有近一半的州明确了教师惩戒权的范围,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教师有言语责备、留校、短期停学等惩戒权利.英国对教师的惩戒权经历了肯定、否定、又肯定的辗转过程.1947年,日本在其《学校教育法》第1条中做了明确规定:“校长或教师可根据教育上的必要,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学生进行惩戒.”夸美纽斯也早在《大教学论》中指出“犯了错的人应接受惩罚,他们之所以要受到惩罚,不是因为他们犯了错,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再犯错” .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中,在与学校、教师惩戒权有关的规定中,例如体罚,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体罚学生,而关于什么行为是体罚,体罚的尺度和标准是什么,都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详细规定,使得学校和教师在管理、教育学生的过程中无的放矢.在理论上讲,轻微罚站、适当罚劳动、轻强度罚跑、罚适度加大作业量等惩戒手段,无论轻重都会认定是一种体罚.尽管如此,在笔者开展的昆明市中小学校教育惩戒调查问卷整理中发现,或轻或重的以上几种惩戒方式在中小学中普遍存在.从上述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我国教育惩戒立法的缺失,使得学校、教师在教育管理实践中惩戒行为无法可依,因此,无论从法理的角度,还是教育实践的需求,教育惩戒立法势在必行.

(一)界定教育惩戒的法律概念

北京师范大学劳凯声教授等把惩戒定义为:“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所谭晓玉博士把惩戒定义为:“惩戒是指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到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作为法律概念的体罚系指对于学生身体的惩戒超出合理和适度的范围.” 过度的惩戒才是体罚.笔者认为,教育惩戒就是学校或教师在履行教育职责过程中,依法对学生的违纪行为施加的否定性制裁,避免其再次发生.

教育惩戒应该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教育惩戒的实施主体是学校和教师.即经过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和拥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才能成为教育惩戒的主体.第二,教育惩戒的对象是学生的违纪行为,即学生违反了学校管理规定以及学生守则规定的行为.第三,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在履行教育以及教学的职务过程中发生的,具有惩治和教育的双重性质,教师所施行的惩戒行为在本质上是教育性的,其出发点为了学生更好的成长.

(二)规定教育惩戒的性质和类型

1.关于教育惩戒的性质

关于教育惩戒权的性质问题,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教育惩戒权应该是国家权力的延伸.是具有教师资格的从业人员,接受国家委托,代表国家意志,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对违纪学生进行合理惩戒的权利.有的学者则认为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上来看,两者在其本质上是两个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教育惩戒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此外,更有学者认为教育惩戒具有双重属性,既有“权利”的属性,又有“权力”的属性.

笔者认为:一方面,从教育惩戒权的*渊源来看,学校和教师天然具有惩戒的权力,这一权力是学校和教师的身份赋予的;另一方面,從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讲,现代教育学校和教师受国家委托行使教育职责、实施惩戒.此外,作为平等的主体,教师和学生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依法治教的前提下,这一法律关系就赋予了教师理所当然具有惩戒学生的权利.

2.关于教育惩戒的类型

关于惩戒和体罚,尽管概念内涵界定的很清楚,但是在外延上两者之间还是交叉在一起的,有些惩戒重了就成为体罚.因此必须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上加以细化的规定,规定惩戒条件、种类和尺度.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

结合我国当前中小学管理的实际,以及人们对惩戒方式的认同,笔者认为应确立以下可操作性的惩戒方式.

(1)言语批评.言语批评是一种最轻微的惩戒方式,是教师用言语批评的方式指出学生犯的错误,使学生认识错误并积极改正.言语批评可以在学生犯错误的当时,在公开场合进行批评,也可以事后私下里进行批评教育.但教师批评学生时切记勿采用威胁、侮辱、鄙视等有损学生人格、尊严的言语.

学校教育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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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学校教育惩戒法理分析为关于学校教育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学校教育名词解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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