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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经济学论文范文资料 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经济学分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经济学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2-07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经济学分析》:该文是关于法经济学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赔偿的司法实践中,更多考虑的是具体案件中学生人身损害的弥补,以实现法的公平价值目标,较少考虑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社会成本.如果以社会成本最小化为目标,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进行法经济学分析,可以发现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在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合理分配应该确定在社会总成本最小化的有效点上.和一般侵权责任法判断学校是否具有过错的标准不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经济学分析着眼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通过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的界定提供新视角的实证研究.

关键词: 法经济学分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分配;过错

中图分类号: G 80-05文章编号:1009-783X(2013)02-0129-05文献标志码: A

1问题的缘起及方法的选择

近年来,随着教育体制的转变和法治的逐步完善,学校的公益性功能在降低,私益性的教育服务功能在上升.这一转变过程中,公众对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产生了不同的认识,由此给学校带来了诸多前所未有的联系和矛盾,这些矛盾以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纠纷为代表,而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又占有多数比例.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在学校有过错的情况下,自然判决学校承担责任,即便学校在体育伤害事故中没有过错,由于在中国的现实中学校具有更强赔付能力,在很多案例中[1-5],法院通常也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学校承担了主要责任.学校为了避免承担责任,采取措施减少学校体育活动,降低体育活动的难度,甚至有些学校出现了课间禁止学生去操场,运动量稍大的体育活动就派医务人员去现场等不合常规的措施,这些减少学校体育活动的措施和学校预防成本的上升严重影响了学校体育的发展.就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影响学校体育发展这一问题,如若完全避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要么全部取消体育活动,要么学校投入巨额成本,而学校体育的风险性及体育教育长期的正收益性决定了完全避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是不切实际的.这么看来,解决这一问题归根到底要靠法律将权利赋予学校还是学生,因此,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分配制度是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影响学校体育发展这一问题的根本.

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分配的研究现状来看,学者通常以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6]、责任性质[7]及制度比较[8]为研究对象,提出有关如何进行责任分配的观点.还有学者针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究竟适用公平原则,还是适用自甘风险进行了极富意义的探索.认为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应适用公平原则的学者[9],通常注重法的公平价值及分配正义,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应适用自甘风险的学者,通常注重“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根本法理及和有过失的基本理论[10].笔者认为,在2种不同观点都各有其合理性的情况下,期待于研究方法论上的革新.正如学者刘水林认为的,“一切理论的探讨,最终可以归结为其研究方法论的探讨;一切理论变革首先依赖于对其研究方法论的变革,只有方法论上的科学更新才能带来该学科的重大突破”[11].而近年来,运用法经济学的方法1)对侵权案件进行分析,受到学者重视.由于法经济学研究较少考虑个案中当事人的公平正义,更多从社会整体上对法律政策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分析,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法经济学分析方法自诞生之日,其不考虑公平正义的分析工具,诸如汉德公式对过错的界定等引起学者的质疑和极大争议.尽管如此,法经济学方法的运用还是能为客观认识侵权案件提供崭新的视角.由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一方面在责任赔偿上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交易特征,另一方面,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的分配实质上是对学校体育侵权法律制度资源的分配;因此,法经济学分析能够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被使用和贯彻.本文以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制度变迁及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不同于其他校园侵权行为的独特性为基础,运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成本和收益、过错衡量标准等问题进行分析,试图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分配问题提供新视角的实证研究,并对相关制度的建构提供学术支持.

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制度变迁

在以法经济学的方法深入分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之前,全面梳理有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历史及现行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有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生效为时间点,其生效前后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

《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前,《民法通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4)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构建了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体系.根据以上规定,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是否承担责任,即有过错应赔偿,没有过错不予赔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5)还规定,如果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学校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援引《民法通则》中公平原则的规定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案件判决学校承担主要责任,如青岛市某小学篮球比赛温某致王某人身伤害案等[12].受《民法通则》的影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并不多,司法实践判决中加重了学校一方的法律责任,结果导致学校由于担心承担责任,因此,开展体育活动的积极性不高.

《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法》6)将未成年学生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将2种人发生伤害事故时教育机构承担的责任进行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教育机构承担推定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和《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分配原则比较,现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分配原则仍适用过错原则,但不排除公平原则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适用.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分配,实际上进一步加重了学校一方的责任.

法经济学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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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经济学分析为关于对写作法经济学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法经济学硕士排名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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