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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经济学论文范文资料 与一股一权法经济学反思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经济学范文 科目:电大论文 2024-03-20

《一股一权法经济学反思》:本文是一篇关于法经济学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一股一权”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则,也反映了公司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相匹配的经济逻辑.和一股一权相对的,是存在多重表决权的股权结构.多重表决权股所带来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相分离,可能引致不同类型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但同时,多重表决权股又有其存在合理性和现实需求.美国和欧盟各国的公司法制度,对于一股一权问题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演变过程,现代公司法一般均允许多重表决权股作为一股一权原则的例外存在,同时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关键词:一股一权 多重表决权股 法经济学

一股一权是我国公司法的原则之一.一股一权和资本多数决这一公司法的基本理念有着密切联系,意味着股东享有的表决权、利润分配权等权利和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严格对应.和一股一权相对的,则是存在多重表决权的股权结构.实现多 重表决权最简单方式即公司发行不同类型的股票,各类型的股票,其持有者有享有的表决权和红利分配权是不相同的.多重表决权股通常包括了,高倍数表决权股、表决权受限或无表决权股、优先股以及含一票否决权股(也成为“金股”)等类型.

从世界范围来看,虽然公司法学说普遍往往将一股一权作为股东权利的“标准模式”,但在公司法和公司治理的实践中,多重表决权股却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和备受争议的问题.我国自2006年公司法修订以来,法律针对一股一权原则规定了更为灵活的例外条款,然而多重表决权股的运用却仍然微乎其微.

今年9月以来,围绕阿里巴巴集团上市的争议,再一次凸显出“一股一权”和多重表决权股问题的重要性.作为中国乃至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公司之一,阿里巴巴集团上市是今年资本市场热议的重大事件.阿里巴巴集团最初选择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但由于香港法律不支持上市公司采用多重表决权股,为了保证创始人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权,阿里巴巴集团设计了复杂的“合伙人”治理结构,试图以此实现创始人团队对董事会提名权等关键权利的控制,从而引发了关于股东权利保护、港交所上市规则灵活性等的更大争议.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在其博客中,以“梦中辩论”的有趣形式含蓄地回应了阿里巴巴的上市争议,表达了对一股一权和多重表决权,保护股东权利和激励创业精神等问题的辩证和权衡:

“多层股份架构有甚么问题?在美国上市的科技公司,最大的几家公司比如Google和Facebook,都是以特别 权来维护创办人的地位.人们投资这些公司,就是因為相信公司创办人独特的眼光、业绩纪录和声誉!”

“凭甚么声称创办人可以享受特殊待遇?别忘记创办人也有老去的那天──当他头脑不清自私自利时,你还愿意给他机会独揽大权,无止境地榨取公司的利益吗?”

针对阿里巴巴集团上市的争论,也有评论者敏锐地指出“为什么阿里巴巴不在中国A股市场上市”?其原因之一便是,A股上市公司是以“一股一权”为原则,目前还没有上市公司能够设置多重表决权股.在这一背景之下,有必要进一步梳理“一股一权”背后的经济逻辑,进而对多重表决权股的成本和收益,及其在法律上的可行性作进一步的研究.

▲▲一、“一股一权”和多重表决权的经济学理论

“一股一权”是和经济学关于企业的标准模型相契合的.在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中,由于信息成本等约束条件的存在,公司的参和者无法在事前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所有事项都加以明确约定,也就是企业合同的不完备性 .这也就产生了合同约定之外的权利,即剩余控制权如何分配的问题.由于股东只有在公司偿付完工资、债务和税金等成本之后,才能对盈余利润享有分配权,也就是剩余控制权;因此,将剩余控制权配置给股东,使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相匹配,股东行使权利的收益和成本都有其自身所承担,不会产生外部性,从而是有效率的企业制度.“一股一权”的法律制度保证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统一.

当公司存在多重表决权等偏离“一股一权”的权利配置时,控制权和 流权利相分离,特别是当控制权大于其 流权利,一方面股东通过少量的投资即可实现或强化其控制地位;另一方面也会扭曲股东的行为激励,使其有动力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LLS和Claessens的研究均表明,控制权和 流权利的分离程度愈大,控股股东和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愈严重,相应地也导致更高的 成本 .

从理论上讲,通过设置不同的 权重,控股股东甚至可以完全剥夺其他股东的 权,但是控股股东为自己设置过高表决权重的冲动,会受到经济理性的约束. 权本身是有价值的,股东预期到持有较低表决权重的股票,在未来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到损失,因此权重差异会影响股票价格,低权重的股票价格上会存在折扣,从而影响其融资效果,这构成了对多重表决权股的市场约束.

▲▲二、多重表决权股的成本和收益

(一)多重表决权股的制度成本

作为公司法经济学分析创始人的Easterbrook和Fischer最早从 成本的角度论述了多重表决权的成本问题.“股东的 权和股东在公司中的剩余索取权是密切联系的,剩余索取权的相等比例必须和同样权重的表决权相匹配.否则会给公司治理带来不必要的 成本” .因为,如果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和其剩余索取权不成比例,则股东行使权利所获得的收益和其表决权不成比例,同样也无需承担相应比例的风险.利益和风险分配机制的缺失,也就是外部性的存在,使得股东会作出无效率的选择.所以,一股一权的公司法原则是符合经济理性的制度安排.而多重表决权等造成控制权和 流权利相分离的制度,可能产生无效率的结果.该而言之,多重表决权股可能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成本.

第一,当公司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形下,公司治理中最重要的 问题是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侵占.多重表决权股使得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收益只享有部分索取权,造成了外部性和激励扭曲.对控股股东而言,攫取其他股东不能参和分配的收益,更符合其自身利益,但这对于公司而言,是无效率的,也就产生了相应的 成本.实证研究也表明,股权集中的 成本随着控制权和 流权利的分离程度增加而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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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一股一权法经济学反思为适合不知如何写法经济学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法经济学硕士排名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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