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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经济学论文范文资料 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经济学分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经济学范文 科目:mpa论文 2024-03-22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经济学分析》:此文是一篇法经济学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占据中国企业数99%的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着融资困难的局面.而为响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以扶持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成为现实要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对经济的发展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因此,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可以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可实践性进行分析,并揭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中动力不足的原因以及解决思路.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经济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3)01-0018-04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其作为人类思想的承载者.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其具有自身的独特属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在产生之初并没有将其私有化的意识.但是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人所有权为人们所接受,但随着“物尽其用”理念的产生,所有权远远不能解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多种现象,因此“产权”概念应运而生,产品的利用逐渐成为主流意识.而对知识产权的利用也逐渐得以关注,加之知识产权人对利益的追求,并且为了发挥知识产权的最大效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并获得了极大的发展空间.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可实践性

(一)知识产品的产权界定

“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是在19世纪70年代末中国酝酿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时从国外引进而来的,即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是一种权利形态,其客体是创造者的智力成果,也就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的存在.但是到底如何界定这些知识产品的性质,就需要从经济学角度中对交易客体的分类来谈起.

一般来说,经济学家把交易客体划分为私人产品、中间产品和公共产品.为了便于说明问题,笔者就从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划分来探讨.经济学家划分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主要依据是产品的消费和使用是否具有排他性.私人产品具有个人排他使用的特点,也就是说,一件物品在特定的时空下只能为某一特定的主体所使用和消费.而公共产品的使用和消费就没有此种排他性,即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并不减少或排斥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并且公共产品的属性也就决定了其排他使用的成本是相当高昂的.例如,关于市政建设中城市风景规划,任何一位公民欣赏城市风景并不会减少其他公民欣赏的利益.而要向不同公民对城市风景的欣赏程度不同而收取不同费用的做法是绝对不可行的.

由于将私人产品的产权界定为私有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而公共产品的产权如果界定为私有那交易成本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出于对效率的考虑,必须要确定资源的性质,即资源是私有产品还是公共产品.那如何看待知识产品的性质呢?首先,知识产品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的性质.由于知识产品作为一种信息的集合,任何人都有获知和利用的可能,例如,人们可以获得任何作品进行阅读和欣赏,并且不会损害作品的价值,作品创作者不能就不同人不同的使用方式实施差别待遇.这就类似于经济学上的公共产品.但是.知识产品又不能说完全就是一种公共产品,如果完全界定其为公共产品,对于创作者来说就不公平了,因此,知识产品还是可以具有排他使用性的.例如,一项发明的创造者完全可以将发明不予公布,使之成为商业秘密,那创造者就可以独占的排他的使用其发明了.

因此,要从知识产品的双重属性来考虑到底应该如何界定其产权会更有效率.首先.知识产品在最初出现以来,只是人们把自己思想里的东西表示出来,是精神世界运动的一种体现,由于他人的使用不会耗损知识产品的价值,并且其是永恒的,因此并没有将其作为一种可以私有的东西来看待.但是.如果把知识产品完全公有化,那知识产品创造者就不会有再创造的积极性了,最终影响的也是整个社会文明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为了使知识产品为社会创造最大化的效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人权利应运而生.只不过这种私人权利由于知识产品具有的公共产品的属性而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二)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必要性

经济学上所说的经济人是有理性的,会自觉地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如果没有利益可图,从理性的角度来看,经济人就不会再重复的进行一个行为,那也就是说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如果对其所创造的知识产品没有利益价值,他就不会再去进行下一次的知识产品的创造.因此应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人权利由知识产品的创造者所有,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人们已经不能满足于所有权所带来的利益,所有权概念对于某些现象的解释力下降,因此出现了“所有权失灵”的现象,而“产权”的概念也就出现了.人们不再注重产品的所有,而更加侧重于产品的利用,而“产权”就是一组(一束)具体的权利,围绕资源的利用而产生的有具体内容的权利束,体现了“物尽其用”的理念.因此,知识产权也不再侧重于所有,而更注重其利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出“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可见,知识产权的利用已然受到重视.

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创造知识产品的目的就在于因知识产品取得的知识产权能够给其带来经济上的利益,而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就是将知识产品变现的一种重要手段,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作为对知识产权的一种利用可以给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也就促进了他们从事知识产品创造的积极性.进而能够增加社会知识产品的数量,从而也就刺激了社会经济的进步.所以,要促进知识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满足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利益需求.而这就需要依赖于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的实施.

因此,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首先,知识产权是一种私人权利,知识产权人拥有处分知识产权的能力;其次,所有权已经不能满足知识产权人追求的利益价值目标,因此知识产权的利用逐渐成为主题,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正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利用方式.通过质押融资将产权界定给另一方主体,而知识产权人获得现实的经济利益.实现知识产品的最大效用,可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具有可实践性的.

法经济学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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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经济学分析为关于本文可作为法经济学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法经济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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